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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张某在某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三年后的9月20日,张某与同事王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调处,成功化解双方矛盾,未作出处理决定。事后,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某对解除决定不服,遂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因某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依法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从某公司所举证据来看,其未能提供公安部门针对张某殴打同事作出的处理意见,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张某殴打同事王某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多说一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承担合法解除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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