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增量80%,内容究竟细到什么程度?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16日一经审议通过,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切。与2006年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版本在原有72条的基础上增加到132条,在原有6000余字的基础上增加到16000余字,本次修法的幅度之大可以想见。
“条款以及文字数量是体现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参与此次修法专家建议稿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法人》记者表示,以往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批评就是“太原则”,对很多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并且在原有的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这四重保护之外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新章节,增加了对学生欺凌问题的规定,对违法的企业提出了明确的罚款数额,还新创了强制报告制度。
佟丽华表示,增加的部分内容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完善了可操作性。
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就该详细一些
就在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的前几日,另一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对外公布,与详细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被部分人认为写得“比较原则”。
从少到多、从概括到详尽是几乎所有法律的演变过程,这两部法律也不例外,处于草案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接下来的几次审议和对外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被增补。但是,概括式和具体式立法这两种思路的差异在这两部法律中还是体现得尤为明显。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冬告诉记者,任何一部法律都在追求概括性和具体性两方面收益最大化和最佳结合点。
“概括性立法的收益在于降低立法成本,增加灵活性,避免僵化,同时增强个案执法和司法的精确性,避免误差;弊端是增加了执法和司法的成本,不利于建立秩序,同时还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张冬冬说,具体性立法的主要收益在于建立秩序,降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成本,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弊端在于立法成本较高,并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
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刚刚出台之际,其概括式立法的原则虽然被一些人认为“新意欠奉”,但却是“合理的”。由于当今的数字经济在技术和商业模式上仍在向前发展,具体式立法“容易造成僵化”的弊端如果用在对新经济和新业态的法律上,将有可能限制新技术的继续探索。
而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所以使用具体式立法,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特殊性。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对记者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就该详细一些”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质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的几乎每一个角落和场景都有遭受伤害甚至是严重伤害的可能,这就要求法律的详尽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为严厉制裁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也需要明确而具体的惩处措施,这些都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写得详细。”赵虎说。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到什么程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详细程度令人叹为观止。
首先是对政府责任的明确,新法在总则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并要求在村委会或居委会这一层面就开始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旧法这一条所称的“根据需要设立”被修改为“应当确立”,就此,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制在我国从最基层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开始设立。
其次,在发展完善家庭监护制度方面,新法填补了旧法关于“父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空白,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十准,十一不准”,即10项必须履行的职责和11项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此外还将旧法“委托监护”的提法改为了“代为照护”。
“此前有些委托人似乎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职责,对孩子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则意味着监护人的很多具体职责是不能对外委托的。”佟丽华说。
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新法在附则中明确定义了校园欺凌的概念,并在“校园保护”这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该尽到“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立即制止学生欺凌行为”“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义务。
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新创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在总则中就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而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网络保护”这三个章节中,这项报告义务又分别被派给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和互联网企业。
当今,互联网充斥着对少儿身心健康不利的各种内容,青少年“网瘾”问题依然严重,新创的“网络保护”章节提出“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并要求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要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还要求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还对互联网公司的违法处罚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如何严格执行也是重中之重
赵虎以电影《刮痧》对记者举例,其中一个情节就是美国社会“强制报告制度”的真实写照:当医生发现孩子背后的刮痧痕迹时,误以为孩子受到虐待,随即给儿童保护中心打电话,儿童保护中心派专业人士来为孩子的后背“验伤”。
“这就是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医院发现可疑情况后立即打电话给下辖于当地民政部门的儿童保护中心;当孩子的父母没有洗清虐待孩子的嫌疑时,孩子只能由儿童保护中心代管。”赵虎说,我国这部新法实质上是将“强制报告制度”推向了全社会,“国家机关”这个词基本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场景和情况。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未必都有报警和向有关机关求助的意识,这就需要父母、学校、医院以及社会各界承担报告义务。”赵虎表示,“强制报告制度”并不难推行,尤其对经常接触未成年人的医院、学校等单位而言,在新法施行后,电影《刮痧》中的这一幕或将经常在我国出现。
新法将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机制设置在我国公民自治的最底层——村委会或居委会。张冬冬对此表示,这个提法是“应该的”,即便具体实施起来有困难,也应该先这样布局。
“在新法出台之前,村委会或居委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太大。但是毕竟未成年人上学时在学校,放学时在社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是最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的。如果加强执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配合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很大作用。”张冬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