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戴头盔看房”现象或因人脸“对比权”失控

银昕 法人杂志
2024-08-25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去看房没戴头盔,或许会损失三十万。”房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对不同渠道客户给出的不同价格,导致山东省济南市一新盘售楼处发生了有看房者戴上头盔去看房的一幕。

除济南外,有购房者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网站投诉称,开发商售楼处在没有告知其本人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并识别该购房者的人脸信息,该购房者被售楼处告知,他被人脸识别系统识别到此前曾独自一人看过房,属于自然到访客户,不能按中介客户价格成交。

《法人》记者在北京海淀区几个地产项目售楼处了解到,此种做法在行业内很常见

“我们售楼处没有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请您放心。”北京海淀区强佑新城售楼处的小崔告诉记者,但她补充道,该售楼处严格的报备制度可以保证每个看房者从踏入售楼处的一刻起,就已经明确“是谁的客户”,而且会保持到底。

“如果是中介带看的客户,中介会向客户推荐售楼处给中介提供的房源;如果是自然到访客户,就是售楼处自己的客户,他们的选择范围更大一些。”小崔表示,在他们眼中,中介带看的客户是“外人”,自然到访的客户才是“自己人”。

收集人脸信息已是行业惯例



售楼处收集人脸信息的终极缘由是开发商的分销模式,人脸识别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背后的技术供应商最多是个“背锅者”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商圈“幸福里”小区期房销售正在进行,“幸福里”售楼处位于上地附近,距小区实际位置超过10公里。一进售楼处,记者便在入口处、沙盘展示处和跨过一道门厅之后的业务洽谈处发现了几个明显的摄像头

一位陈姓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自然到访的客户从第一刻起就被划定为售楼处的客户,只能在售楼处掌握的房源范围内挑选,也只能以售楼处给出的价格成交,“您放心,我们不可能把最好的价格给到‘外人’,只可能给‘自己人’,毕竟所有交易都是要经过我们的,售楼处才是终端”。

不远处的一家链家地产经纪人小徐告诉记者,售楼处与带看中介的合作方式是,售楼处给中介提供“独家房源”,设定“渠道价格”,中介促成每一笔成交都会获得一笔佣金。如果售楼处在同一个户型上有更低的低价,中介会帮客户去砍价,但购房者永远不能从中介客户转为售楼处客户。

“售楼处找中介帮他们卖房,是开发商想节省成本,不想养那么大的销售团队,也不愿意打广告或者通过很复杂的方式找到有买房意愿的人。”小徐说,中介的天然优势是聚集了一批有购房意愿的人,这部分目标人群可以直接转移给售楼处为他们所用,开发商因此省去不少营销费用。

小崔告诉记者,从售楼处的角度来说,他们也没必要让“自己人”吃亏。售楼处会留一些“底牌”,比如将楼层、户型和性价比最好的房源优先卖给“自己人”,然后以“员工亲属价”等名义再打一个折扣

“售楼处没有理由卖的比中介还贵,即便中介卖得便宜了,开发商要再给中介一笔佣金,购房者划算了我们却亏了,没必要。”小崔说。

记者通过对多家新盘售楼处及附近中介的走访发现,所谓“渠道价格”和“非渠道价格”相差数十万只是极端情况,绝大多数售楼处和中介都会尽一切可能将房价压低,以免无法成交。如果购房者探知到另一个渠道有更低的价格,为他服务的销售也会尽力帮他砍价。

不可否认的是,不同渠道的价格差距的确存在。而且,一旦售楼处委托中介卖房,最终业绩算在哪位销售人员的身上,就成了颇为头疼的问题。

“有些看房者第一次是中介带看的,没有成交,第二次自己来看了,成交了,中介和售楼处就会为‘谁动了我的客户’这个问题大动干戈。所以我们现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次到访是由谁接待的,就是谁的客户,保护期三到六个月不等。”“幸福里”项目的小陈说。

在没有足够证据留存或报备制度不严格的情况下,售楼处只好拿出人脸识别技术这一“杀手锏”,在争端发生之时“一锤定音”
 

人脸识别的关键在“比对权”



售楼处没有提前告知看房者的人脸信息将被采集,但不乏对此振振有词的开发商。有媒体报道,中国铁建某项目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对记者称,“一进门的位置就有摄像头。”在她看来,摄像头摆放在一进门的入口处,等同于提前告知并且获取了看房者的知情同意。

“售楼处的此种做法根本用不上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仅凭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以认定其侵权。”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仅通过摄像头摆放在门口就证明自己已经提前告知并且获得同意,明显站不住脚。”赵虎说。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较之于其他个人信息,人脸信息更容易被采集

与密码、指纹、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住址不同,人脸常年暴露在外,在不做换脸手术的前提下,人脸伴随终生且不可替代,对人脸的收集不需要接触,不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人脸极易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偷偷”收集。

即便在疫情尚未消退,人们进入公共场所都被要求戴口罩的当下,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依然能保持较高精准度。广东省佛山市大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称,其安装在江门骏景湾集团-领峰项目的人脸识别系统,一个月以来对绝大多数戴口罩的人脸识别率仍然高达97.77%

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是否需要单独制定一套针对人脸的特殊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单独提到人脸的问题,考虑到人脸信息的特殊性,针对人脸识别的特别规定势在必行

朱巍告诉记者,人脸识别技术的关键在于收集者将捕捉到的人脸与存有该自然人其他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是其本人,这里涉及到“子库”与“母库”的关系。

“售楼处收集到的各种人脸可以视为‘子库’,而存有人脸主人的其他个人信息的‘母库’通常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那么问题就来了,是谁允许售楼处背后的技术供应商将‘子库’中的人脸与‘母库’进行比对的?是谁授权他们进入‘母库’的?”朱巍认为,限制人脸识别的关键是限制与“母库”进行比对的权限,该权限应该由“母库”的掌握者,即公安机关来把关和审批,获得授权的单位才有“比对权”。究竟哪类单位有权进行人脸采集和识别,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详细清单。

“现在搞人脸识别的单位太多了,小区物业、保安,还有卖楼的,都在做人脸识别,而且不需要任何审批,太泛滥了。”朱巍说。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案一审宣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超过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并删除郭兵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等面部信息特征。对于富阳区法院未支持郭兵关于野生动物世界存在欺诈行为等诉讼请求,郭兵表示将提起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过于温驯”了。

“判决没有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是侵权行为,而仅仅是违约行为,只赔偿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这样一来企业的违规采集和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就没有多少违法成本,无法对企业今后的行为形成起码的威慑。”劳东燕说。

END

|编审:崔晓林 |统筹:王茜
|责编:吕斌 |版式:戴凯琳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邮箱news@farennews.com约访、合作、转载事宜联系邮箱magazine@farennews.com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感兴趣🔥你的“脸”掌握在别人手中?李开复“口误”背后的人脸数据保护之争🔥天津西青区惊现“别墅群” 开发商与业主争议不断🔥交通运输部:顺风车可不办“网约车许可”,但要满足四个标准🔥保险收益高过银行理财,同是金融业,差距咋那么大?🔥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教育部这样回应

分享、在看与点赞

只要你点,我们就是胖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人杂志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