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是中国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最大贡献,是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这些制度有的是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有的是源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实践,也有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吸收。其中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当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厘清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是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三大要素:一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是参与者;二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三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是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目的、功能和任务,将会深刻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与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也有突破。主要的体现是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着重从设施功能的角度来加以界定。比如,把并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科技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了公共文化设施范畴,这是以“大文化”理念看待公共文化设施的结果。
相关条文请点击以下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博物馆未依规免费开放或变相收费的 将被问责
各级政府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 将被问责处分
3月1日起博物馆不按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将被问责处分
3月1日起博物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将被问责处分
3月1日起未依规重建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施的 将被问责
3月1日起博物馆开展与其功能不符活动 将被罚款问责
3月1日前擅自改变博物馆用途逾期不改的 可强制执行
王晨:严格执法 确保落到实处
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座谈会20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会上讲话强调:
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化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开展好各项工作,以坚定的文化自信和高度的文化自觉担负起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历史重任。各级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开展监督工作,督促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推动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新闻媒体也要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舆论监督。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但这并不是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只是这两个部门的责任,法律中许多条款把相关工作规定为政府的职责,政府在这些方面一定要有担当、有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应职责,履行好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的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贯彻实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未依法履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一点一定要引起大家重视。
全国人大及文化部等部门将开展督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各级政府加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2017年文化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进度、分工等要求,并切实保障所需经费。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提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和措施。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地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2017年度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课程,安排重点班次,组织专家宣讲团,开展巡讲工作,并依托国家数字文化网、公共文化空中大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基层文化队伍的学法用法意识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绩。要广泛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动漫、漫画等形式,增强宣传舆论的渗透力。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并利用官方网站开展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宣传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法律的贯彻落实与当前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大力开展文化精准扶贫,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切实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等相关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五、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制定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衔接、符合地方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法规。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确立的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对已经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要继续坚持,并根据法律要求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对于尚未形成成熟工作模式的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等制度,文化部将积极开展研究和试点,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先行先试,为在全国铺开打下基础、提供经验。
六、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精心培育一批学法、普法、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通过印发通报、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表彰奖励等方式,做好交流推广,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推动实现法律学习宣传网络的基层全覆盖,积极探索全面推进法律贯彻落实的创新路径,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新成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2017年下半年,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依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业务建设情况、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服务情况等进行督察。各省(区、市)要配合文化部督导工作,对本地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查和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统筹、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