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25个展览入围2017十大精品奖名单 终评结果将于5-18公布
博物馆头条讯:中国博物馆协会今天公布第十五届(2017年度)“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初评结果,21项境内展览、4项出入境展览入围终评。 依照以往惯例,终评名单将于“5-18国际博物馆日”公布。以下信息来自于中国博物馆协会最新发布:
根据“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办法、评审细则,经推介活动办公室汇总初评选票,计票结果为:21项境内展览、4项出入境展览入围终评(名单附后)。从入围终评项目所在区域看,东中西部17个省(市、区)榜上有名,分布较均衡;从题材看,涵盖了历史、纪念、艺术、自然等多个门类,历史类相对集中;从项目单位层级看,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和省市县级文博单位均有项目入围。
与往届“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相比,本届对初评方式作了新的调整:一是初评评委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担任;二是初评采取函评与网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委通过登录中国文物报社“文博在线”网站,审看初评项目图文、视频等材料,在线票选入围终评项目并实名填写纸质版《专家意见表》。经统计,推介活动办公室共发出《专家意见表》78份,收回76份。
按照推介活动计划,将组织本届“十大精品”入围终评项目网上展示和公众留言、评议,终评会及颁奖环节将于2018年“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主会场活动期间,在上海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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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办法
(2017年11月修订 请翻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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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办法
(2017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规范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以下简称“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由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主办单位负责组建推介活动办公室。
第三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博物馆事业的导向,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公众,鼓励博物馆陈列展览在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促进博物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发挥。
第四条 “十大精品”推介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每年开展一届次。
第六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设精品奖10个,优胜奖10个,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奖若干。
第七条 参加“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的陈列展览必须是在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的博物馆或相关文博机构自主策划、举办的原创性展览,一个陈列展览只能参加一届次推介活动。
申报展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推介年份对社会正式开放的常设展览;
2.展览延续开放至推介年份12月31日且未参加过往届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的常设展览;
3. 作出重大调整的常设展览可在改陈后参评,申报时应对改陈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改陈前后的展览大纲。
4.连续展期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展览。出于对脆弱易损文物展品的保护需要而控制展期的临时展览,连续展出时间不能低于2个月。
5.在国际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中产生良好影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入境展览可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奖推介。
第八条 参与推介活动的博物馆及相关文博机构按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申报材料。中央部委及其有关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军队系统所属博物馆参与推介活动,材料直接报送推介活动办公室。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限报1个境内陈列展览和1个出入境展览。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择优向推介活动办公室推荐本省(区、市)陈列展览项目并附准确、翔实、可靠的相关材料。每省每届推荐项目上线为境内展览6个、出入境展览2个。
第十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包括项目遴选、宣传推介、经验交流等内容。其中,项目遴选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个阶段。推介活动于当年11月启动,次年5·18国际博物馆日完成。
第十一条 推介活动主办单位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查,形成初评候选项目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推介活动办公室向初评评委发放和回收选票。初评评委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推介活动办公室对回收的初评选票进行汇总统计。
推介活动办公室组织对初评选票进行计票统计,依据得票多少确定终评入围项目:境内展览原则上不超过20项,出入境展览原则上不超过10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终评入围项目,推介活动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核。
第十二条 推介活动办公室在主办单位的指导协调下组建“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终评评委会。
评委会成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博物馆、教育、文化、艺术、媒体界等代表15人组成。除两家主办单位各选派一名代表担任评委外,其他评委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三条 终评评委会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精品奖、优胜奖和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奖。
第十四条 终评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介陈列展览有利益关联者,不得受聘为终评评委。评委应严格遵守推介活动相关纪律。
第十五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的终评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第十六条 “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届“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大精品”推介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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