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23种常见罪名量刑计算图表(附:全国各地量刑细则)
来源: 刑事视野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语: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同时新增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聋哑盲人、认罪认罚、罚金刑以及缓刑量刑的指导,为此本号重新进行了归纳整理,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部分,仅供读者参考,并将各地最近的量刑细则链接附后,最终以官方发布文件内容为准。
一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 | 基准刑调整 比例 | 其他参考因素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2≤X<16) | 减少基准刑的30-60%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 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同上 |
年满七十五周岁(75≤X)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过失犯罪减少20-5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 |
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从犯 | 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
自首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处 |
立功 |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退赃、退赔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累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
有前科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二
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7-10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危险驾驶罪
量刑幅度: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4.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6.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7.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8.强奸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强奸妇女一人 | 3-6年有期徒刑 |
奸淫幼女一人 | 4-7年有期徒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9.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死亡 | 10-13年有期徒刑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0.抢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抢劫一次 | 3-6年有期徒刑 |
入户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起点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抢劫致一人重伤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持枪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1.盗窃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2.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3.抢夺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4.职务侵占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 10-11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5.敲诈勒索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6.妨害公务罪
量刑起点: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7.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聚众斗殴三次 | 3-5年有期徒刑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 3-5年有期徒刑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 3-5年有期徒刑 |
持械聚众斗殴 | 3-5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8.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寻衅滋事一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 品数量大起点 |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 品数量较大起点 | 7-8年有期徒刑 |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毒 品再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受雇运输毒 品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毒 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 品犯罪次数、人次、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1.非法持有毒 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非法持有毒 品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附:全国各地量刑细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2)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2)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江西高院、江西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2021)
【其他:暂未发现最新版本】
【1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1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6)
【1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
【18】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2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
【2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2017)
【2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
【2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2017)
【2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2017)
【28】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9】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
【3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
【3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5】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6】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
【37】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
【注:西藏自治区、港澳台地区暂未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