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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惊心,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最高检有话说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检办主任张志杰介绍未检工作优秀品牌,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与其他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织密法网,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出台了一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把惩治侵害被害人利益的方面的法律规范,比如我们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
第二是调整未检部门受案范围。过去未检工作主要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高检院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将一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到司法范围,其中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同时,我们全国有些地方检察院还探索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未检受案范围,从更多手段上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更好的保护。比如说刚才发布的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如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监护资格案。
第三是加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这里有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这里我告诉大家一个数据,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1.9万人,起诉2.7万人。另一方面,我们在强化对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一些坚决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也进行监督,如刚才发布的被告人张某猥亵儿童的抗诉案。
第四是办案中依法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我们强调,在办案中注意讲究方式和技巧,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其他部门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其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
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定了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办案程序方式和原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机制,确立了一次取证原则,引入全程心理干预与专业心理机构、与专业组织共同组建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及救助专业队伍,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取得很好的效果。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4937次。
最后一方面是,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结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查找有关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及时弥补。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遏制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特别强调,我们很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地方特点,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如针对贵州留守儿童众多、留守儿童受侵害案件频发等问题,贵州省检察院与共青团省委、省律师协会等部门共同组建宣讲团,派出了业务精通、心理学知识充分等专业知识的老师、专家,深入乡镇,重点针对留守儿童开展法治宣讲暨心理辅导活动。总之,通过这些措施,目前我们在被害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最高检去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有个规定,要求“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此方面,有的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去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对待这些案例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他们从2015年初开始,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院也在场,给他讲明危害性、原因、违法所在。同时还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来根治他的一些恶习,通过这些行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再举个例子,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也做了调研,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建立档案对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检察官跟他们做一些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四是,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觉得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未检部门受案范围扩大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办案机制和办案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此类案件的办理难度较大,不少是“零口供”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多疑难问题和影响案件质量的风险点,对未检部门原有的办案机制和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办案经验提出挑战。
三是特殊司法理念与执法现实矛盾突出给未检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如有的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一些地方没有有效贯彻特殊制度,就案办案问题突出。
四是从整体上看,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人不专,未检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未检干警不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专业素养和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为新的起点,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要求,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
检察机关也做了一些努力,主要采取了如下举措:一是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二是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办案始终。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但是落实过程中要把特殊制度贯彻到位,我们刑诉法和诉讼规则都有明确规定。通过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测试等特殊手段和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帮教、挽救。
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以办案为基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净化校园环境。同时还结合发案规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再就是,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不断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不成的,需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比如现在在引入舌弓参与社会调查,引入法律人和律师参与社会调查来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我们很多地方建立了很多社会帮辅基地,对一些不批捕不起诉的一些嫌疑人参加一些教育。通过各方面措施,这几年的成效还是明显的。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为有效落实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专业力量得到进一步完备。从最高检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专门未检机构或者由专门人员统一办理未检案件,为特殊制度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二是“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这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检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此,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把握逮捕、起诉标准,注重全面收集未成年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落实强制辩护、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积极适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非监禁刑量刑建议机制,进一步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在降低批捕率、起诉率的同时,我们还采取了一些措施,对适用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
第三是特殊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培训,探索合适成年人值班制度和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机制,提高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效性。
积极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特别是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封存管理,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严格保管制度;做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的隐私保护与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加强诉讼过程中对可能透露未成年人身份资料的保密工作。
再如,我们这几年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组织未检干警学习心理学知识,鼓励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并建立心理咨询室、特色讯问室、心理约谈室等形式多样的办案场所,聘请来自高校、医院、妇联、团委等单位的心理学专家,引入专业力量为未检工作提供助力。
我再给大家说一个数据,目前,基层未检部门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占总数的50%以上,部分地区比例更高,如北京市已达到80%。由于这些特殊工作机制的完善,确保了我们刑诉法确定为成年人工作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延伸阅读
一、未检优秀团队1. 以爱心和责任构筑家喻户晓的未检品牌——记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莎姐”团队2. 大手拉小手,十七年守护孩子的明天——记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大手拉小手”工作室3. 指引迷途少年返航的明灯 ——记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小橘灯”团队4. 以“纳爱”精神助力少年成长 ——记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纳爱”团队5. 走近校园的亲切形象——记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冬梅姐姐”团队
二、未检先进个人1. 25年的坚守,只为每一朵鲜花都灿烂开放——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处长张宇2. 辛勤耕耘在紫禁城下的未检业务专家——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杨新娥3. 岭南未检的一面旗帜——记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科长潘媚4. 用爱和专业知识抚慰受伤的幼小心灵——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英5. 匠心雕琢,护航孩子未来——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刘力萍
1. 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开展紧急干预2. 强化侦查监督,纠正错案抓获“真凶”3. 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导取证4. 保护救助暴力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5.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6. 依法抗诉,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侵害人的监护资格8. 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申诉9.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挖出玩忽职守犯罪10. 救助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详见检察日报后续报道)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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