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连线】纵容儿子猥亵养女,养父母应否担刑责?
8月15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派出)所”官微发布消息:8月12日19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查,同行成年夫妇为段某某父母,女童系段某某父母之养女,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段某某涉嫌犯罪案发,来自网友12日微博爆料:当天19时10分,众目睽睽下,一青年男子公然将同行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做出不雅举动。小女孩完全不反抗,同行的两名中年人对此也视若无睹……
在本案中,针对段姓夫妇对未成年养女被性侵“视若无睹”等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司法机关如何更好地保护被性侵儿童?8月16日,记者独家连线采访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如起“帮助作用”,应按猥亵儿童共犯追责
本案中,据网友爆料,段姓夫妇对其亲子段某某的猥亵举动“视若无睹”。有网友认为“养父母在现场,默许纵容亲生儿子的猥亵行为,未尽到保护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犯罪……”
对此,佟丽华分析认为,网友保护女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女童养父母的行为定性,取决于侦查机关查明其在性侵事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如果被猥亵女童的养父母起了‘帮助作用’,便应按猥亵儿童犯罪的共犯论处。”佟丽华表示,依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24条的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此处的“帮助”,佟丽华提醒说,不一定是“帮助实施具体猥亵行为”,可以广义地理解“帮助”。应该查明女童是否曾经向养父母求助过,如求助过则要进一步查明:女童养父母对犯罪嫌疑人的性侵行为是否支持,对女童求助是否置之不理冷漠对待,或采用欺骗手段让其相信这并非侵害,或用其他批评训斥等方式对女童造成精神压力等。这些让段某某能在家中对女童形成“优势地位”,进而导致女童陷入“孤立无援境地”不得不就范的行为,均可构成法律上的“帮助”。
“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犯罪案件中,来自家庭、学校、亲属、朋友圈等熟人作案的,占发案总数的70%左右,参考《意见》第21条的相关规定,成年人性侵儿童往往利用的便是‘优势地位’、未成年人的‘孤立无援’境地。”佟丽华说。
监护人存在性侵的,应无条件撤销监护资格
据报道,段某某一家系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居民。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
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女童在被收养家庭遭性侵,可否撤销其养父母监护资格?
“还是要依据刑事侦查的结果来判断。”佟丽华告诉记者,女童养父母如存在性侵行为、或者构成猥亵儿童犯罪的共犯,理应无条件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性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后的、不得不为的手段。”佟丽华说,在国际儿童保护方面,撤销监护资格的一般原则是,政府必须举证证明已尽到监督、教育责任,而监护人屡教不改。例外原则是,监护人如存在性侵害,应无条件被撤销监护资格。
“本案中,段姓夫妇默许性侵行为,即便其不够成猥亵儿童犯罪的共犯,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其监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监护资格依然可能被依法撤销,被收养的女童应被送养、寄养到有爱心、健康的家庭进行监护。”佟丽华说。
被性侵的儿童报案,应立即刑事立案
就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侦查的过程中,有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的儿童性侵系列视频。8月15日下午,“江苏网警”发布微博,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佟丽华对此表示十分痛心。他说,儿童性侵类案件是全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发生后无被害人报案最多的一类刑事案件。考虑到性侵被害人是无自卫能力、表达不清的儿童,一方面幼童家长要对孩子加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建议公安机关参照我国‘打拐’中‘儿童失踪立即立案’的做法,一旦儿童报案被性侵,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佟丽华表示,刑事立案要求提供基本的事实证据。而儿童性侵70%来自熟人作案,幼小的儿童已受到身心伤害,其家长也往往羞于启齿,提供基本的证据对他们而言十分困难。“报案后立即立案”有利于尽快启动国家司法资源配置,尽早搜集证据、及时侦破案件。如后续搜集证据表明不构成性侵,可撤销案件。
“儿童性侵案件十分特殊,遭受性侵害的儿童需要来自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特殊保护。”采访最后,佟丽华这样表示。
检察日报新媒体出品
文字丨郑赫南
编辑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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