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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sifalantinghui Intro 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公众号“寒月府”——朱门寒月的诗词歌赋散文小说。 【法律共同体评论】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如何让双方都依法履行职责”上来。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既不搞庸俗的关系学,也不搞简单的物理隔离。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律师依法自由代理和辩护,法官与律师互相认同、互相尊重,这才是真正解决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官与律师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由于角色的不同,法官与律师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各自独立依法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坐堂问案,居中裁判,履行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维护的是国家的司法公正;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的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民事合同义务,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能太亲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同时,由于职业上的关联,双方之间的关系又剪不断,不能简单地进行物理隔离。健康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工作上的正当、本质上的平等的良性互动关系。应该表现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的独立、尊重与认同,应该表现为司法制度上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应该表现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律及法理依据的充分考虑与合理吸收,等等。具体而言,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体现在二者的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相互学习之中。 首先,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独立。只有保持相互独立,才能保持司法的纯洁性和公正性。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不受任何外来的包括来自律师的干涉,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也需要独立于法官进行思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独立,并不意味着二者是互不认同的对手,也不表明两者之间存在你死我活的博弈,而是在相互独立中的理解与交流,在相互独立中的包容与交涉。 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持独立地位,不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私自会见律师,不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另一方面,律师也应当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在代理案件中不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不向法官行贿,不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顾问等。 其次,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尊重。律师尊重法官就是最好地尊重法律,法官尊重律师就是最好地服务当事人。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当受到尊重,尤其应当受到律师的充分尊重。如果律师都不尊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无法指望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对司法产生敬重和信赖。律师应当感谢法官的辛勤付出,尊重法官的辛勤劳动,客观面对判决。 如果官司输了,不要把责任都推到法官身上,对承办法官评头论足,发表不当言论,更不要随意诋毁法官,损害法官声誉。法官应当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既要尊重律师执业方面的正当权利,也要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更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要以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和公平、服众的裁判结果赢得律师的尊重。 第三,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监督。违法交易、吃喝请托、见利忘义,这些都将导致法官与律师共同荣誉的丧失、共同事业的减损、共同理想的打折。因此,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监督。一方面,律师要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进行检举或控告。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对律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律师如果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乱收费、收费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务、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法官应当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检举。 第四,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协作。法官要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和协作。律师越负责,围绕诉讼活动所做的工作越扎实,法官就越容易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官与律师的协作,一方面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充分回应律师提出的意见;另一方面要求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案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培养上。律师在发挥协作作用时,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目标,不能为了追求金钱而屈从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要求,故意曲解法律、无理搅三分,甚至纵容当事人作伪证,把自己混同“讼棍”之列。 第五,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学习。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理性的决断力、亲和的人性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引领时代的仁德与风骨。无论法官还是律师,要达到此种境界,都应当在诉讼活动中注意向对方学习,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共同提高。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尝试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学习机制,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可以定期共同策划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件分析,积极开展富有建设性、实用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如何让双方都依法履行职责”上来。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既不搞庸俗的关系学,也不搞简单的物理隔离。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律师依法自由代理和辩护,法官与律师互相认同、互相尊重,这才是真正解决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者是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李群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5.22 版式编辑:阳山磊 图片作者:王子涵 素材编辑:王子涵 竭力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致力促进法律共同体的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着装随意,形态自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敬请关注“司法兰亭会”,微信号:sifalantinghui,QQ群:126651688。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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