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峰:法律人需有共同的法知识、法信仰和法利益 【兰亭法共体评论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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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歇间,孔德峰律师与杨磊律师仍在热烈讨论)
感谢北京权达律所孔德峰律师的审定和授权:
今天我们的讨论很热烈,涉及到法律人分层、司法责任制等很广的面。这里,我想回到法共体的环节说下我的想法。法共体这个概念,我来之前也有一些我个人的想法,这里结合所想所得,与诸位法律人共享。
关于法律共同体的概念,今天一来到这里,刘教授就谈到,到底是法律人共同体还是法律共同体。我更倾向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设定。
那么,何以法律人应该成为一个共同体呢?我以为,这就在于,这个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思维、法信仰和法利益。所以,如果要给我我今天的发言加一个题目的话,可以叫“法律人共同体概念的三重构造”吧。
首先,说说法律人的法思维。事实上,今天我们在座的诸位,之所以能够坐在一起研讨法律问题,就在于我们之间具有知识的可交流性,而这个知识的可交流性的基础和前提,就在于我们首先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所以法律人共同体的第一个共识应该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这个起点出发来探讨。
法律人的概念不应拘泥于职业、体制的限制。我们共同的东西就是我们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民法时,记得有个老师曾经说过:现在民法学界有一个令我焦虑的问题,那就是,从英美回来的人就谈英美法学,从欧洲留学回来就谈大陆法系。这样,一旦出现针对中国实际问题的讨论,往往就首先出现的不是如何解决现实问题,而是首先陷入知识体系之争。
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本质上都是法知识体系,他们的目的,或者说存在价值都不过是给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过程中间,提供一个解释学的体系而已。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统一,其首先就需要建构一个法律人的共同知识体系。如果说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法解释体系,我想就没有共同的法律人群体,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人的交流就会出现障碍,就无法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形成理性争论、理性判断,形成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法知识标准。所以,在知识层面,我们法律人应该搭建一个共有的知识平台,使知识具有可交流性。
除了法知识,我认为,构成法律人共同体的第二重结构,就是法律人的共同的法信仰。而法信仰,本质上是和法律人的品格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近些年对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反思问题的探讨尚有一种我认为是不够辩证法的倾向性,那就是,我们总是把司法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所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归结到体制上的问题,从而把个人责任的因素忽略掉了。
我认为,要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非法治、反法治问题,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还应更多强调一下法律人作为个人对于法信仰的坚持。
我们的古代有很多受过传统儒学训练的人,在他们的儒家信仰问题上,他们是很讲究个人的修养、人格的独立、理想的坚持。这就是孟子所称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有了这种坚持个人信仰的“浩然之气”,我们法律人才能成为法律界的大丈夫,才能“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
我认为我们每个法律人有了这种坚持,才能有更多对抗非法治体制的能力。如果一个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多一些坚持,可能领导干预案件的情况就会弱化一些,如果十个法官、百个或者更多法官都这样做,那么这就形成一个法律人的群体,形成了这个法律人群体的力量。
如果来自于不同职业的法律人都有这样一份法信仰,而且有了这种对于法信仰的坚持,我想这就形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法治的脊梁性群体。
现在很多法律人都在谈群体撕裂的问题,感叹不同职业法律人之间的抵牾。我认为导致群体撕裂的因素有外在的,如受到体制约束,割裂了大家的交流。但也有内在问题,其实,客观的说,不管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还是法学学者,都有在压力面前、利益面前缺乏个人对于法信仰坚持的问题。
我这里不说律师、法官、检察官,就说学者吧,这个群体本来大家都认为是远离现实一点,可能更超脱一点,更有个人坚持一点。但是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吧!比如政府或者企业把一个法律研究项目委托给一个教授,这个教授可能就不一定是从纯学术的角度看这个项目,而是基于我是这个项目负责人,我拿了委托单位的经费,我就要突显委托单位的想法,替委托单位说一些话,等等,这样就没有了个人对于法律人信仰的坚持。
最后,我谈谈所谓法律人的共同利益的问题。马克思的哲学,我归结为物质决定意识,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一个群体的紧密性程度。所以法律人的共同体,也不可能超脱于利益之外。但这个利益不应该是法律之外的利益,而是基于大家维护这个共同体,使这个共同体得到尊严,通过尊严获得的利益。
比如说,基于职业法律人有共同的对于法信仰的坚持,当一个公诉人再办理一个案件时,面临体制的压力,如果他能得到来自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声援、支持,他就不会觉得自己是一个独立作战的人。
再回到现实中,很多法律人,包括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官,都在感叹法律人的境遇不妙,抱怨我们法律人没有尊严。我想外在的法律环境是一个问题,法律人没有形成共同的利益共同体,我想也是一个因素吧。
总体上看,我们现在的法律人,更多的是职业人,因为职业的不同,被分隔在不同群体里面,形成不同的职业圈子,不同圈子里的人之间彼此对于另一圈子的法律人遭遇,往往漠不关心,甚至形成互撕的局面。
这样,当我们某一个职业群体的某一个个体,在一个案件中面对体制压力的时候,就很难能从共同体中得到支持。当然,由于律师的体制化因素少一点,来自体制的压力下一点,更容易在一些问题上形成抱团取暖。
相对而言,体制内的检察官、法官,可能自由度就少点,检察官之间,法官之间,在体制内部,个人面临体制的压力时,也更难以从同事、同行中获取抱团取暖的可能性。
在一些个案中,比如一些案件是领导交办的,办案人个人可能就无力抵制领导,就出现了屈从于体制的现象,从而就会将压力转向当事人,转向案件本身,违心办案。
当然,出了问题,这个办案人也就成了牺牲品。如果我们法律人能在意识和立场形成同一,大家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形成相互理解、支持的氛围,可以说我们也将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受益者。
以上我就是我谈的法律人共同体的三个层次。要促进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我认为就需要共同的法知识体系、共同的法信仰坚持和基于上述二者的法律人的共同利益。
作者:孔德峰,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录音整理:何佳桐、乔雅男,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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