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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天津市法学会扫黑除恶研讨会发言书面稿

朱桐辉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扫黑除恶人才库成员、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学习《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发现,有很强的指导性、科学性,彰显了证据裁判主义和宽严相济。因为正如该文件指出的,“恶势力”犯罪的性质和程度还未达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程度要公正司法强化程序意识与证据意识宽严相济。

首先,第2条提出了办理该类案件证据标准:“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这既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重申,又强调了不得人为拔高或者降低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细化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从这三方面对其分析,更准确把握标准

其一,《意见》从正反两面界定了什么是“恶势力”“纠集者”“其他成员”对需要证明的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后果事实,也从正反两面予以列明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在强调证据要有合法和真实性表面看未涉及,但发现总则部分第3条强调了这一点:“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因为2018年开始实施的“三项规程”包括《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其三,《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有充分体现1、3条强调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同时,大量认定条文中有排除性条款,体现了该宽就宽的精神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最佳阐释另外,将案件整体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否也需达到此标准从《意见》全文体现的宽严相济、强化程序证据意识的精神来看,也是肯定的。而且,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对一旦认定就会被从严从重处罚的“恶势力”“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份子”“其他成员”的证明标准,也应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优势证据”或“高度盖然性”。

其次,《意见》第三部分更对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实体到程序进行了全面具体指导值得认真学习和贯彻。

最后,说下需注意的其他问题其一,在贯彻第17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恶势力定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析回应”时,需自觉提高这一比率,因为这些意见能在落实宽严相济上发挥重要的积极功能其二,第10条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考虑因素中的“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主观性较强、难以测量,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更科学的衡量办法其三,第1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裁判文书所明确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相关数据的统计依据”与提出的办理该类案件也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可能相抵触。最好是,三机关均以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数量为主要统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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