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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专家: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 西南政法证据刑辩讲堂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潘金贵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学员,下午的讲座正式开始。今天下午的讲座,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电子证据专家,给大家讲授证据收集信息的审查判断。这位专家是刑法学博士,在刑事方面非常有研究,也参与了很多刑事方面司法解释的制定,在理论与实务方面都颇有成就。希望大家抓住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认真听这位专家教我们如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那就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这位司法实务专家给大家作一场精彩的讲座。司法实务专家:非常荣幸有机会能够跟大家交流电子数据的有关问题。本来潘老师给我的题目是“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因为西政刑侦学院的梁坤教授会讲解关于收集提取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一体两面的。只有知道电子数据如何收集提取,才能反过来去印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所以还是要倒过来,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开始讲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这一问题。接下来我讲的主题很简单,将围绕法发〔2016〕22号文件展开。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规章,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案件的相关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构成了刑事电子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其实这些文件当中有个核心文件——即两高一部《关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这个文件只有30条,但是却可以被称为是目前刑事电子数据领域唯一的规范性文件。首先,我们需要界定电子数据的范围。大家应该都知道如何定义电子数据,从广义的范围来讲,过去的雷达记录等都属于广义的电子数据。回溯过去,无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甚至在南非,很早就有电子数据用于刑事案件之中的记录。后来,实际上也是在网络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的背景下,中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电子数据。中国于1994年4月20日开始介入国际互联网,而世界互联网在1969年就诞生了。也就是说,在世界互联网诞生25年后,中国才开始介入国际互联网,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从这一天开始,网络在中国历经了飞速发展,毕竟我国人口基数在这里。所以,大家想象一下,为什么欧洲、美国没有类似中国的百度、阿里、腾讯等企业。我想其中既有体制原因,也有其他原因,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口。比如说淘宝、天猫到了双十一的时候,往往宣传能卖多少钱,这背后其实是我们国家庞大的人口在支撑。在人口红利之下,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就像菜刀能够用来切菜,也能用来杀人一样,技术从来无法保证它会做什么,只能保证它能做什么。网络迅速发展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犯罪,这也是网络安全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如果从计算机犯罪来看,全世界第一起受到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是斯坦福大学的一名工程师,在做电子勘验的过程中发现有人利用计算机窃取银行存款,这是全世界第一起受到追诉的计算机犯罪。中国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于1984年发生在深圳,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的计算机主管和会计两人联手利用计算机窃取银行存款,这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起受到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1994年我国正式进入国际互联网后,计算机犯罪开始迭代更新,马上跃进到了网络犯罪时代。所以在网络犯罪之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和收集提取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和收集提取对确定侦查方向与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的意义。举两个例子,比如说马加爵案件,马加爵杀死他的4个同学后跑了。几天后因为宿舍一直没人出来,宿管就找到钥匙进去了,进去后就发现4个同学的尸体,而马加爵已经不知其踪。19年前不像今天摄像头遍地都是,甚至火车实名制,当时根本不知道他跑哪去了,所以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侦查方向,即到哪里去抓人。当时整个宿舍里只留下一台电脑,但马加爵作为一名大学生,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他在出逃前把电脑进行了反复的格式化,当时在云南省范围内都没人能把电脑数据恢复过来,后来这台电脑被送到了公安部。当时是公安部十一局,即网络安全保卫局案件处的同志把电脑数据给恢复出来的。电脑恢复出来后发现一个重要信息:马加爵在出逃前几天密集搜索关于海南,特别是三亚的旅游和交通信息,于是侦查人员判断马加爵很可能跑到三亚去了。所以后来在海南岛全岛散发了60万份通缉令,最后才在三亚将马加爵抓获归案。这个案子如果没有电子数据能不能破呢?也能破,但可能会有所贻误。具体到侦查中的实际问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因为根本不知道他到哪里去了,所以办案人员可能就只能到全国去撒网。所以,电子数据对于侦查方向的确定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再举一个例子,电子数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林森浩投毒案发生在上海复旦大学,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产生一些矛盾后,投毒把黄洋杀害了。投毒案件可能在所有刑事案件里面是最难办的,因为投毒案不像其他案件会有明显的关联痕迹以追踪到其他直接证据,比如杀人案中能通过凶器上的指纹或通过血迹确定DNA,很多直接证据马上就能被关联上。但原则上,投毒案件是很难找到直接证据的,比如,所投毒物可能在水中都已经溶解掉了,投毒案件的难度就在于此。这个案件在最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电子数据对证明案件事实就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两段电子数据比较关键,一段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搜索记录。因为投毒用的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是不怎么常见的一种毒物,但因为林森浩是学医的,所以他找到了毒物。第一段电子数据显示在案发之前,林森浩在互联网上搜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情况。大家知道一个人中毒送到医院后,要干的第一件事情不是洗胃,就跟火不能都用水去灭是一个道理。医生首先要判断中是的什么毒,才能决定下一步的抢救措施,而第二段电子数据就显示,在医生还没有判断出中毒物的时候,林森浩就在电脑上搜索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会出现的症状,因为他想判断到底是不是他投的毒物发挥了作用。所以,这两段电子数据后来对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两个案子均证明,在21世纪数字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已不容忽视。不论是从办案机关的角度,律师辩护的角度,还是从证据审查判断的角度,电子数据都是绕不过去的。现在是一个万物皆可计算的时代,一切都可以转化为数字,过去我们很难想象的一些能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今天都能通过互联网实施。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条文是“隔空猥亵”。从前很难想象到隔空实施的猥亵犯罪,行为人跟被害人从来没有接触过,但隔着屏幕实施猥亵。而现在这类案件比较多发,很多女孩可能不小心被人拍了裸照等,就被犯罪人威胁,隔着屏幕要求被害女性做各种动作,满足他的需求。传统刑法学过去可能认为猥亵犯罪一定是接触式犯罪,很难想象到在互联网时代也可以是一个非接触式犯罪。所以,新的时代已然到来。我国在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后,网络犯罪就迅速出现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之前,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就已经出现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有两个办法,第一个办法就是在法定证据种类以外,直接再设定一类证据,比如说著名的两个证据规定是在前面把法定证据的审查方法写完之后,后面专门写了一个关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这是一个做法。第二个做法就是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勘验笔录。比如今天上午品新教授讲到的,如果把数据拷走,实际上是一个勘验。所以在2012年之前还有一个做法,就是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勘验笔录,比如说现在仍然有效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里面就是把电子数据转化为勘验笔录。以上两种做法都是由于当时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造成的,所以到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在第48条第2款加了一类证据就是电子数据。到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这一条内容没有变,但是序号变了,从48条变成了第50条。今天可以再说一句题外话,现在的刑事诉讼法50条第1款跟第2款其实是矛盾的。第一款讲了一切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但是第2款又讲了证据包括哪些种类。前面好像是一个开放式的定义,但后面又是一个限缩式的列举,导致在实践之中其实还有很多证据不知道怎么作出统一归属。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有人偷了我的手机,这起盗窃案件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是价格认证报告。这个价格认证报告绝对不是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可以问公诉人这是鉴定意见吗?他只要敢说这是鉴定意见,就可以要求他即刻给出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资质、鉴定人员的资质等等。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在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的联合发文中提到,要逐步将价格认证纳入统一司法鉴定的范畴。但这个文件实施到今天已经将近20年,价格认证仍没有完全纳入司法鉴定中。2012年起草刑诉法解释时,第一次提到了“报告”这个词语,实际上也是类似于鉴定意见,但由于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采用了一个“3+x”的限定模式,即物证类的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法医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