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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溢:警钟敲响,暗流涌动的大数据行业亟需刑事合规

陈溢 司法兰亭会 2021-09-18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陈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感谢靖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的特别授权,题目有改动。


2019年10月21日,著名上市公司“51信用卡”位于杭州西湖区紫霞街80号西溪谷国际商务中心的办公地点遭遇警方突击清查。

“51信用卡”运营主体为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初期主打信用卡账单管理软件“51信用卡管家”,后又推出“51人品”、“51人品贷”、“给你花”等产品,业务涵盖个人信用管理服务、信用卡科技服务、线上信贷撮合及投资服务。

消息出来后,51信用卡股价在开盘后一度暴跌40%,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暂停交易。

由于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而立法存在滞后性,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应的宣传工作都需要循序渐进,故近年来大数据行业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各式各样的大数据业务以及相关的企业也就应运而生:

第一类,是以百度、阿里、腾讯为代表的平台型企业,有着庞大的用户基数并且具备了核心大数据能力,能够自主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分析以及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类,是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技术型企业,着重研究技术问题,为大数据企业、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类,是奋战在大数据行业前线的企业,找寻大数据应用场景,通过大数据解决某些行业的难题。

大数据行业的兴起固然是利大于弊,大数据能够为社会提供高效的服务,然而,在这个数据至上、流量为王的年代,难免会有些人在违法的边缘不断试探。

2019年9月以来,国内大数据行业多家知名企业接二连三被曝出疑似违规或涉嫌刑事犯罪:(1)杭州知名大数据服务公司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曝疑似被公安机关控制;(2)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聚信立)被曝暂停对外提供用户授权的运营商爬虫业务;(3)2019年9月11日晚有消息称,公信宝的运营公司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古荡派出所查封,办公场所大门被贴上了封条;(4)9月19日有消息称,头部贷款超市平台信用管家被公安机关突击调查。

上述几家大数据企业共同点在于均有运用“数据爬虫技术”(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抓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序或脚本,如“百度”之类的搜索引擎是爬虫技术最常见的应用),但具体涉及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官方通报故不宜下定论。

随着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愈加重视,司法机关对大数据行业违法行为的管控势必愈加严格,近期连续曝光的事件绝非偶然,而是大数据行业整顿的警钟。暗流涌动的大数据海洋,最为危险的漩涡当属各类刑事犯罪,稍有不慎便会卷入深渊,以下将对大数据企业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进行简单梳理:

1.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目前处于强化的过程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撤销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两个罪名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较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体扩大到了一般身份主体,同时将法定最高刑从有期徒刑三年升至七年,并且明确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表现以及加重情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身属于一个量刑相对较轻的罪名,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还存在着触犯其他罪名的可能,也就意味着或许会涉及到与其他罪名的竞合或数罪并罚问题。

2.可能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公民的个人信息之所以有交易价值,关键在于大量行业都对这些数据有着强烈需求,最为突出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目前严打“套路贷”的背景下,大数据企业向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数据服务,满足一定条件时,被认定为帮助犯是完全有可能的。

2019年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公布的“套路贷”犯罪十起经典案例,甘肃兰州2·12“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焘设立“甜兔网”等24个网贷平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套路贷”犯罪活动,非法获取482万人的通话记录、电话号码本、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累计非法放贷113.78万余笔,放贷资金19.46亿元,非法收回资金30.25亿元,利润10.79亿元。

在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其“套路贷”犯罪行为息息相关,而那些掌控并且对外销售了大量数据的企业,又有多少已经不知不觉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3.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爬虫技术多年来被各大互联网企业广泛应用,不免会涉及到企业之间的数据获取,产生的纠纷自然也不在少数,往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实践中并非没有入刑的案例,涉及的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7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2017)京0108刑初2384号案件作出判决,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以及两名涉案程序员因采用技术手段破解防护措施,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造成被害单位损失技术服务费2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利用爬虫技术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看似不定向广撒网的手段掩饰实际有针对性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本罪,若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的商业秘密本身具有一定价值,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时可能构成盗窃罪。

5.其他业务涉嫌犯罪:

目前的大数据企业往往不会纯粹只从事大数据业务,在其具备大数据基础的条件下,去利用这一条件开拓更多的业务是自然而然的,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

大数据企业与P2P企业是存在一定重合度的,当大数据企业本身就有一定的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催讨过程中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等。

近期的大数据行业可谓是狼烟四起,大数据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已然迫在眉睫,其中数据的获取、使用、流转的合规问题是重中之重。

且大数据企业往往兼备互联网企业的属性,依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网络运营者时,还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警钟已经敲响,已经习惯于宽松行业环境的大数据企业,唯有在暴风雨来临前做好充分准备,方能在波涛汹涌中屹立不倒。

以下链接,点击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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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洁:电子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困境与诉讼突破

王正军 郝赟:高利转贷罪的资金使用人行为性质探析

贺平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版式编辑:杜彦昭、朱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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