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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评论二十一]汪庆华:迷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5-11-12 汪庆华 司法兰亭会

【法律共同体评论】

中国政法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力推行法律职业化,其最高成就为统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之职业准入,于2001年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8年以来,随着最高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领导者的新旧更替,中国司法政策开始改变。法律职业化未竞其功,法律大众化的号角已经吹起。尽管中国的律师数量在2006年就达到了13万,但他们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中城市,其中北京的律师就有1.3万多人,占全国律师人数的1/10左右。根据司法部披露的数字,我国直到2005年仍然有206个县没有一个律师,而在那些有律师分布的县市中,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开在县城或者市区。

为解决基层尤其是中西部法律人才紧缺的问题,根据又红又专的标准,有关部门去年录取了几千名部队转业干部和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在几大政法院校开始培训。他们学成毕业后,将直接奔赴中西部地区的公检法机关。

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培养纪律性强和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政法干部,是此次招录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律从业者的教育背景之参差多样,一如中国目前法学学位之混乱。而这一新的政法干部培训计划更进一步导致中国未来法律人教育背景之复杂,它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中国司法生态的影响都需要进一步评估。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当下中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膜仍然相当明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也往往凿枘不投,冰火两重天。法律职业共同体,仍然只是学者以满腔热情所作的一厢情愿的呼吁而已。

中国长期以来属于制定法国家,判例法的传统相对微弱,法官无权造法。法理学说并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也不能作为论据应用。法学家更热衷于国家立法活动,通过一般性规则来管理社会。但法学家对司法实践的参与有限,没有通过法律学说促进法律进步的传统,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学理论的发展相对来说也不甚关心,这种双向的漠然既妨碍了通过具体个案进行试验从而纠正社会政策错误的可能,也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无法形成。法官在中国社会远没有成为一种广泛受到社会尊重的职业。

与此相反,司法腐败问题病入膏肓,一般民众提起司法腐败无不有切肤之痛,司法有限的权威得以进一步地损耗。深圳中院、武汉中院和湖南高院等地方出现的腐败“窝案”现引发了民众对司法的普遍质疑,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的落马意味着司法腐败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一些法律专家学者的发言因有为权势者辩护之嫌而陷入饱受攻击的境地,而部分律师勾结法官,沆瀣一气,更进一步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降低了法律职业的社会评价。这一沉重的现实持续地拷问着中国法治的未来。

就法律职业内部的流动而言,2000年最高法院向社会求贤,目标为法学家和资深律师,可惜应聘者寥寥。这实际上和最高法院本身的定位有关,与更大范围的司法制度有关。我们最高法院有上千名法官,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对学者而言,与其成为上千名法官中的一员,还不如做一个大学的教授能够更好地影响社会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进步。

在法律人的政治影响方面,近年来中国政治精英的教育背景已经逐渐从工程学转向人文社会科学。但总体而言,中国法律人在中国政治中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在全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当中,法律人的比例不过百分之一二。一个社会只有满足了这样一些条件——法律人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法学院和法律从业者之间存在充分的互动和交流;以法官作为法律人最高职业追求的法官地位之确立;存在区分于一般社会伦理的职业伦理以及法律人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推动者乃至领导者——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会存在着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此衡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仍然不过是一个想象的城邦,那城邦还需胼手胝足地努力,借助一砖一瓦之积累,方可建成。

就此而言,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路,依旧漫长。法律和政治无法区分,学术和实践缺乏沟通,法律伦理和社会伦理严重对立,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仍然是理想之梦,面临现实烈火之考验。

法律职业化的弊病

法律职业化尽管尚未完成,但我们对于法律职业化的弊病应该有所认识,未雨绸缪。法治社会意味着一般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的陌生,法治代表着分工的细致化和复杂化,社会个体对他人依赖程度的加深,必须要借助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律人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法治的话语作为一种新的支配模式,代表着城市、现代化和工商业的秩序诉求。

底层民众如何接近司法,获得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正义都是现实的问题。农村怎么办?弱势群体怎么办?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由谁来提供?法治的话语不一定能够听到一般民众、社会底层和无名者的喃喃细语。律师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成为纯粹的经济理性人。他们缺少维护社会公益的意识和动力,政治参与的热情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进行疏解,他们的唯一目标只能锁定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按照法律人的理想模式,杰出的律师应该是具有献身精神的公民,他关注公共的善好,并随时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私利。这种律师具有实践智慧、审慎判断和对人的关怀。

有学者认为,随着客户中心主义的兴起,这种理想只能在历史的尘埃中去找寻了,今天的律师已经彻底丧失了这一崇高的美德,而成了有钱阶级的掮客。耶鲁法学院前院长安东尼·克罗曼就以《迷失的律师》为书名,叹息法律人─政治家理想在美国的衰落。而哈佛法学院的玛丽·格兰登教授也在《法律人统治下的国度》一书中对于美国律师行的商业化倾向提出了严厉的批判。

而在中国,人们很容易把律师与传统帝制时代挑拨是非、包揽词讼的讼棍之徒联系和等同起来。中国的律师们无法成为法律价值追求的社会中间力量,更因为当下政治强势,司法弱势;国家强势,社会弱势的格局无法扭转,法律沦为政治的晚礼服。

法律人或者被裹挟到政治当中,成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或者被贴上维权律师的标签,只能以良心和坚韧来支撑个人理想。但这两种模式都无法以一种制度性的方式实现普遍正义。政法策略上的苛峻和经济政策上的垄断统一于富国强兵的法家诉求,这种时代背景之下的法律人既无法成为社会伦理价值的担纲者,也无法成为个体正义诉求的代理人。

法律人因受到权贵资本和政治力量的双重挤压而无法自立、自足和自治,更不可能因为道德上的优势而获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法律本身的特质进一步加深了法律人与社会一般民众之间的隔阂。法律语言、法律制度、法律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的紧张则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和法律权威的建立。在法律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冲突之外,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越来越尖锐。比如说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而一般社会道德则强调做人的诚实。这一好人和好律师的经典问题在中国往往以极端的方式呈现出来,诸如刘涌案导致的社会民众对于法律人近乎一边倒的批评。

在当下中国,契约精神的建立尚待时日,基本人权的保护仍需努力,善良民众的权利有待争取,在这一前提下推行法律职业伦理存在重重障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实用主义哲学和实质正义的思维特征也对法律实现规则之治和程序争议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法律在权力面前俯首帖耳,在民意面前低眉顺眼,并没有法律自治和独立存在的现实空间。

就文化重建而论,传统秩序下的社会意识和市场观念下的法律文化之间相互碰撞带来的后果值得进一步观察。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至今不衰,司法在推行现代法治主义遭受挫败的时候极其容易受“无讼”思想的影响而试图改弦更张,回归群众路线。

法律语言本身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向社会民众和社会生活的渗透与传播。法律语言乃是日常语言之外的一门行话,无论中西,概莫能外。美国的《布来克法律词典》已经出到第八版了,厚厚一大本,比我们绝大部分人用的英语词典还要重。而我们法律规则中的“无罪推定”、“无因管理”、“回避”等法言法语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无异于外语一样难于理解。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多样、民族多元、广土众民的发展不均衡的国家,法治的种种要求一定会面临长期的调整和适应。

法律职业化导致的行业垄断,与一般社会意识隔离,成就了现代意义上的形式理性法。法律与社会的隔离,导致法律系统不了解社会的变迁和一般社会民众的想法,形成了法律系统与社会世界之间的疏离和乖张。为了改变这种法律自绝于社会的状况,陪审团制度无疑是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中古时代,由于技术手段落后,陪审团实际上起到了取证和查验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也使得英国过度垄断的法律职业统治不会成为彻底的精英主义的盛宴。律师会馆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精巧结合,习得技艺与生活经验相得益彰,普通法的发展融合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智慧,另一方面又不乏来自于现实生活的体验。

就中国今天法律职业的发展而言,除了强化法律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价值追求,扩大法律人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理性参与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关注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与交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城邦不仅是法律人的城邦,更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城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城邦也不仅是经济利益的城邦,更是一个正义理想的城邦。

作者:汪庆华

来源:《文化纵横》

时间:2009年第2期

版式编辑:武亚芬

图片作者:武亚芬

素材编辑:武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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