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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双向旋转门

2016-01-24 周东旭 单玉晓 司法兰亭会

财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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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2015年9月7日出版的《财新周刊》第35期

记者:周东旭 单玉晓

尽管过去十年道路并不通畅,律师向法官的流动仍被视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之举。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是司法改革任务之一。这项任务由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牵头,中组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共同参加。

近日,中央政法委起草的《关于从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笼,分别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召开律师和学者座谈会。这是否意味着律师与法官又能迎来一个新的机遇期?

偃旗息鼓的尝试

从律师和其他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早已是司法系统的内部共识。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下称“一五纲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到从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而后的二五纲要、三五纲要,直至2014年的四五纲要,均保留了这一提法。

2000年左右提出这一措施,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最主要的就是法律共同体建设逐步深化。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都可以进入法院。1995年的《法官法》以及2001年的修订,进一步提升了职业保障,尤其是2002年司法考试的统一,使得法律共同体具备了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坦言,权力地方化、管理行政化和职业大众化是司法体制的弊端,可以说,肖扬解决最彻底的也就是职业大众化,通过设立职业准入制度,法律共同体初步成型,为内部流动奠定基础。

1999年3月,最高法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算是一次勇敢的尝试,尽管情况不很理想。真正拉开大幕的标志性事件是,2004年6月肖扬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理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关系。

他的发言也被视为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纲领性内容:“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资历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等积累了基础,无论专业技能、声誉还是财富达到某种程度后,“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

“显然,因为具有多年诉讼积累的经验,才能够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因为具有执业多年的财富积累,才能够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相反,肖扬不提倡法官转行当律师,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为这对司法公正将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不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

不难看出,肖扬的观点可以概括为资深律师有助于优化法官队伍,无论是业务储备,还是防腐功效。强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单向流动。这也成为当时最高法一系列举措的基调,包括不少最高法法官发表的造势文章,基本都遵循了这两点。

事实上,在肖扬等人看来,律师遴选与其说主要是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不如说是法官职业化的需求。2004年后,肖扬和最高法积极推进这一变革,也是在2002年法官职业化建设命题之下展开的。

应该说,当时的讨论很深入,推进的力度也不可谓不小,尤其是在地方有诸多尝试,一批律师通过选拔进入法官领导队伍。时任最高法院政治部副处长、现任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的陈海光,不仅从理论上探讨流动的合理性以及基本机制,更重要的是直接揭示限制流动的体制因素,比如律师选拔与公务员考试的关系、选任职位是局限于领导还是扩展到法官,等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也在《人民法院报》上呼吁探索法官遴选办法,这些探索其实都意在为遴选创造体制条件。

但这些努力终究还是没能突破既有体制。2004年6月18日,最高法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林栖凤时,对体制的桎梏曾有一段颇为直接的论述:关于逐步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的问题,最高法于2002年7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扩大法官遴选范围、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招录法官的要求。但是,由于从社会上招录法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院没有进人的主动权,因此这项工作在政策上存在障碍,有待于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深化。

闯关未成之后,虽然依然在延续对选拔的重视,比如2010年11月22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重申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建设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但实践层面的选拔逐渐偃旗息鼓。

曾经深度观察司法改革的法学家贺卫方坦言,此次重提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没有感觉到有什么新意。如果不解决司法独立,虽然有一些律师变成法院副院长,会有相当吸引力,但他们不只是做法官,而是做官去了”。

老问题新困扰

新一轮的遴选改革好像并没有引起十年前那般的热烈讨论,无论是司法内部人员,还是学者以及律师,观望成为越来越主流的心态。

人们依然相信这是一个好的制度,就像十年前一样。比如从最高法院“出走”的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改革出发点很好,是一件顺潮流的好事,“有些人会终身做法官,有些人会选择先做律师再做法官,这都是很正常的流动现象,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但是,原有的老问题依然摆在面前:公务员体制与法官遴选机制如何协调,到底是选拔领导还是选拔法官⋯⋯更重要的是,经过这十年的司法变革,一些新情况的出现又使选拔增加了更多的纷扰。

不可否认,这十年来,律师并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尊荣感和足够的职业保障,但另一方面,律师的收入却不断提升。根据一直关注中国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思达研究,尤其是大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给律师业带来更多机会。

法院对律师还有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参与《征求意见》研讨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说:“一种公共职位,不仅仅是受职业共同体尊敬,还应受全社会尊重,人们选择了公职是一种自我实现。我觉得一定要有基本的保障,让法官检察官过体面的生活。”

参加了司法部研讨会的蒋勇,则直接表达了疑虑。他认为,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之所以会“叫好不叫座”,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法院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是否真正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尚存顾虑。

蒋勇在一篇文章中直言忧虑:“做律师时,我们还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赢得一定的‘江湖地位’,获得客户和同行的尊重;我们当然不希望做法官还要苦苦争取副庭长、庭长这样的行政级别,甚至因此陷入与同僚无谓的竞争。”

择优直接选拔院领导的机制也弊端渐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称其为“掐尖式”选拔,成功的大律师业务上不愁,法院对于他们的吸引力会比较小。所以,他建议采取一种更加开放式的选拔,可以做审判员,也可以做领导,不要把门槛设得太高。

这种“掐尖式”选拔还带来副产品。2015年7月,首批试点省份之一的上海首次从律师法学家中选拔高级法官和检察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拟任市二中院三级高级法官。随即一位与其年龄相仿的中院法官发文“吐苦水”:“这两天,商律师进法院的新闻刷了朋友圈,但法院的战友们喝彩的少,喝倒彩的多,很多三级高级以下级别的法官,心里可谓五味杂陈,这里面也包括我。”

这名法官从书记员做起,目前是二级法官,与三级高级法官差三级,难免会存在心理落差。根据《法官法》十二等的职级,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其中大法官分两级,高级法官有四级,法官则分五级。

蒋勇也担心,“我如果一进法院就获得了很高的职级,法官同事会不会心理不平衡?”这些看似琐碎的事,背后则可能代表了法院对待改革的基本态度。

蒋勇建议建立起合理机制,让律师进入法院成为一种常态,而不要突击式地搞出一个“特殊典型”。他认为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晋升机制上,给律师一个同等条件下对等的法官级别,由此做起,与其他法官一样逐步晋升。这也是防范‘掐尖式’选拔的一种制度设计。许身健则建议,未必完全都是选拔商业律师,也可以考虑一些公益律师,让他们也有机会输送正义。

多位受访专家均表示,如何制定更为细化规范的遴选办法,包括遴选程序、比例、职位范围等等,不仅考验制度的实施效果,更体现司法改革诚意。

“高尚的情操是对人的高标准要求,但是不能成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蒋勇告诉财新记者,“制度设计是基于普通人去设计的,当然要鼓励有情怀的人去做有情怀的事,但问题是,不能凭情怀去设计。”

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社会招考最高法法官结果,两名学者和一名法官入选。其中,已有16年执业经验的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清林成为最高法民事审判庭的一名审判长,享受正处级待遇。这是中国的最高法院首次公开向社会招聘审判长等领导职位。但是,这一标志性事件并未产生激烈的反响。

在浙江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看来,单向流动的观点需要修正,既然是共同体,到哪里流动都是正常的。

王锡锌也提倡建构平等的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而不是让律师、学者当官。“旋转门是双向的,除了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也要让法官、检察官自由流动,到高校任教。”他认为,“这次改革应该打破官本位,回归司法规律本身。”

葛洪义进一步指出,“为什么更多的现实是法官检察官流动去做律师,而非相反?这不是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不是法律职业体本身流动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问题。”

如何将原有的封闭结构逐渐打破,建构交流更为顺畅的法律共同体,将一定程度决定法官与律师的流动能否真正良性展开。葛洪义说,无论是律师主管部门,还是法院,都应该各自拿出一些积极的举措,选拔自己适合的人,而不是单方面的。

所以,葛洪义建议,从法官转到律师,可以考虑不要再以实习律师条件考察,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有一年以上法官经历,可以直接做律师,“不能为难人家,也不宜再让他们开什么犯罪记录证明” 。

“双方一定要积极认真的协作,将此次选拔当成一次机遇,法官和律师能打通的机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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