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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法共体评论六]朱桐辉:“蒙冤者援助计划”的制度意义及期待

2016-02-13 朱桐辉 司法兰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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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在2015年10月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上的单元发言整理修订而成)

非常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尚权所还曾经在今年的4月将第四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资助安排在我们南开大学举行,由我和我的研究生们具体承办和服务。而且到今天的短短几个月时间,已经又组织了两届,现在已有六届尚权青年学术论坛了。

今天,又在南开大学,迎来了刑辩律师的盛会——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所以,非常感谢尚权所跟我们这些刑事诉讼老师的多次合作,感谢尚权所这几个持之以恒的系列活动,对中国刑辩事业的推动。

就“蒙冤者援助计划”,我首先想评论的是它的重要价值及其意义,正所谓“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其具体意义不用在这里多说。这里,我想谈谈另外一个为我看重的价值。这里想问大家的是,《新证据规定》也就是2010年的《两证据规定》,它的出台背景及主要推动力是什么?答案可能比较多,我们可能也无法做定量分析指出哪个因素是最主要的推动力。

但这里,我还是想谈谈我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比较:是我们一直在呼吁的“保障人权”推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吗?另外,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侦查辩护的提前、对刑辩律师作用的强调,也是因为“保障人权”这样一个学术词汇、政治词汇及其价值追求吗?

在我看来,能够有这些鼓舞刑辩律师的重大进步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有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不时曝光的背景,在于我们纠正冤假错案的迫切要求和不断努力。我也有一些间接传闻证据证明,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与佘祥林、赵作海,尤其是赵作海冤案的曝光,有较密切关系。

“人权保障”是一个大词,“纠正冤假错案”是一个具体的词。在高校,写论文的时候,选择关于人权保障的论文,往往比较好通过。但在司法实务中,现阶段,人权可能还没有被强调得那么多。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及其领导更关注的是社会稳定及犯罪打击。但是,实务部分与理论部门也有着共同的契合点——那就是纠错,就是冤假错案必须予以预防和纠正。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尚权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联合进行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具有巨大的制度意义的原因。

同时,在对外斗争过程中,我们要讲究策略,我们似乎不得不有意无意地不讲“人权”话语,因为其确实可能是外部势力干涉内政的借口。即便如此我们也没有忽略的是,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有错必究”一直就是我们自己的政法追求和制度追求。

所以,可以这么说,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能有这么多好的新制度纳入,而且通过我们刑辩律师的努力,也能使许多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制度得到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我们站在了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的角度去展开工作的,因此凝聚了更多的共识,得到了更多的支持。

通过阅读材料、与各位律师及老师交流,了解了“蒙冤者援助计划”后,我有几个评论:“救助重点、态度严谨、程序规范、方式专业”。他们的程序是非常规范的:首先由政法大学的学生初审,再由吴宏耀教授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然后再交给尚权所组织专业律师进行复审,其中,还可能召开听证会,细致讨论;经过这一系列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再由专业刑辩律师进行专业救助和辩护。

我们法律人看到这个过程,会感觉很熟悉,觉得这个救助程序设计的非常好。我想,这也是“蒙冤者援助计划”区别于其他类似计划最重要的一点。程序的规范与科学,能够保障这一计划有序、有效地进行下去。

除了上述的“救助重点、态度严谨、程序规范、方式专业”外,我在初看材料的时候,还想了一句话“效果明显”,但读完材料后发现,这一计划援助的诸多案件还在纠错中,也就是说,对这些案件的援助和纠正,还在成功的路上。所以,我的第四个点评短语变为了“方式专业”。但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能说它还没有效果呢?我认为,恰恰不能这么说。

这里我要呼应前面王敏远教授的一个观点——要看到这种纠正,在司法制度、社会治理上的意义,因为努力纠正冤假错案本身,可以预防以后的冤假错案。这是王老师刚才强调的层面。

这里,我想再补充一点——对这些蒙冤者个人及家属而言,即使还未成功,但这些援助行为本身以及不懈的救助努力本身,也是具有巨大的程序效果的。效果包括实体效果和程序效果,站在受害人、蒙冤者及其亲属的角度,它的程序效果也是明显的。所以,除了上述的四个点评短语外,我要再补充一个短语——“程序效果明显”。这也是很重要的。

程序法及社会纠纷解决中有个专业术语叫“安全阀”,指的是,合理、充分的程序保障本身就有化解冲突、防止不安因素升级的调节功能。具体到“蒙冤者救助计划”,正因为多了这种更专业的“安全阀”,这些参与其中以及得到援助的蒙冤者们,就能有一个诉苦机制表达自己的冤屈,使自己的苦情得到专业的、法治的回应。

这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及健康发展的贡献,也是很大的。即使不是冤假错案,他们也可以感觉到获得了应有的尊重。如果真的是冤假错案,那么就在律师、检察官、法官们不断帮他们纠正的进程中,就已经开始显著地增加了社会的正能量,及时地将不利因素向有利因素进行转化。

除了上述几点评论外,我还有一点感慨。在材料中提到,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救助,其中有:要有生效判决,才能进入救助计划;判处了无期和死刑的,才能进入救助计划;第三点是“现有材料能够证明无罪或能够定罪的证据不足”。这个第三点让我很感慨。可以发现,吴教授和尚权所不得不把援助范围局限于在我们看来不应该发生的案件上。

因此,这里我想追问的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过程还有基本的规范,能遵照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证据要求运行,这些事情还会发生,还会持续这么久吗。”现有材料就能够证明无罪或者定罪的证据不足”,他们还要不断申冤,那么,司法机关是不是有严重的失职,或者说还存在不公的地方?

浙江张氏叔侄案那位帮助纠错成功的张彪检察官,就不断地收到申诉信,说明这方面的“刚需”还是很大啊。这就是让我们不得不感慨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一个可能获得救助的积极条件是,“限于无期或死刑以上案件”。这样的话,范围更小了,但居然我们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尚权所,还有大量案件和工作要做,这也说明这方面的需求和问题还是很多的。

最后,是我的两点建议。第一点是希望继续保持援助重点案件这一做法。是应该集中力量纠正那么几个重点冤假错案。在这个计划下,只要有一起案件,能够真正地实现对蒙冤者的救助和对案件的纠错,尤其是如果能对“真凶浮现”的案件实现了纠正,就可以起到很大的表率作用。因为,“真凶浮现”的案件,以及还未找到真凶、现有指控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相对于“被害人复活”的冤假错案,纠正难度要大很多。

(在这里要补充的是,就在我对这一发言录音进行整理之时,传来了已有突破的喜讯:2016年2月4日,临近春节还有三天,“蒙冤者救助计划”救助的福建省许金龙等四被告抢劫案,纠正成功。其中,尚权所王耀刚律师、毛立新律师负责了对许金龙和张美来的申诉代理。就在这一天,该案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经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许金龙等四被告的指控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而这四人之前已蒙冤被关押二十多年。)

第二点是,建议“蒙冤者救助计划”借鉴徐昕教授的“无辜者计划”等计划的方法。根据苏州大学刘磊副教授的国外实地考察经历,美国的密歇根大学和西北大学就合作用一种方法,进行冤假错案纠正,他们也成立的有救助联盟。也就是说,我们的“蒙冤者救助计划”不排除借鉴徐昕教授的做法,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错误的,也可以利用微博等新媒体方法进行呼吁,以推动救助的进行和成功。

美国的冤案纠正,有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好比“被害人复活”这样的“铁的证据”进行纠正——那就是利用DNA检测进行洗冤。我们的这一计划,是不是也可以也在这方面进行尝试,找到更多的更具证明力的科学证据,推动运用DNA技术对大量案件进行主动复检。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想办法,推动这些手段跟检察院、法院的“有错必究”、审判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使“蒙冤者救助计划”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对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希望这些具体冤案的纠错突破,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积极因素,成为法律人推动我国刑诉法制度、规则更新的有力手段。

   

       作者: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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