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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法共体评论十]论法律共同体建设与法律人职能对抗并行不悖、互相助益

2016-03-11 巴志 司法兰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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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其社会学奠基之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精神与意志相统一的共同生活。人类迄今为止的共同体,较早的有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宗教共同体等。”而进入近代,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相继出现。

虽然社会大分工越来越精细化,但依然未排斥职业共同体是社会协同的主要方式。法律职业的出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的前提,我国的法律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发展,已开始走向壮大和成熟化。

因此,即使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可尝试构建一种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基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可扩展到法学专家、行政执法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务人员,等等。这种共同体的准入标准、理念及追求应当是同一的,因为他们进行的基本上是“同质化工作”。

但我们不得不思考、关注的是,即使那些法律共同体成熟的国家,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职务上却存在着对抗性,甚至有着“激烈”对抗:单从职务角度看,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行使控诉权;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而法官则中立审判。那么,如何看待这种矛盾呢?

在笔者看来,法律职业的分工对抗、权力制约其实反而有助于权利保障及民主法治的实现:

第一、职务对抗有利于法律的准确实施,也就助益了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法律职业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而职业对抗能保障法律实施、平衡法律利益,更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

第二、虽然职务上和诉讼职能上有对抗,但他们的职业准入标准是统一的,都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就使他们有着共同的底色、底线和重叠共识。这样,在为了更好地揭示事实、适用法律而由诉讼法和司法制度有意设置的职能对抗中,他们就能彼此理解、换位思考,在辩论和质疑中,达成更稳固的一致。

第三、对抗仅表现在他们行使各自诉讼职能、履行职务行为时,但他们的法律人之间却又能在总体上相互尊重。因为,在那些国家,法律职业更多地是一种贵族职业,早已走出了彼此拆台、互相诋毁、甚至上演“全武行”的阶段。

质言之,法律职业是一种行业,主要包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但法律职务与职能,更多是一种完成法定职责与角色要求的行为义务,如律师在职务上被合法地要求替被代理人、被追诉人说话,检察官在职能上被要求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因此,职务和职能上的对抗,不应造成法律人职业关系上对抗的理由。

笔者甚至认为,这种法律鼓励的对抗和制约,更应成为法律人间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具体法治任务的基石。

因此,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构建新型的法律共同体与强化法律职能上的对抗和制约,都是推进法治的重要部分。因此,法律人在共同体内加强良性互动,与“权力制约”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视角下的职能对抗强化,并不矛盾。

所以,在理论、逻辑上并无矛盾,甚至能相互助益的前提下,我们可能需要毫不犹豫地加速建设法律共同体的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种职业互通,是有利于法律共同体建成的。而笔者揣测,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一系列保障律师权利及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努力,正是有用强化不同法律职能间的对抗性而促进法治建设和法律共同体养成的一面。

总之,法律职业队伍的培养和全面发展,关系着我国的依法治国大局。所以,我们全体法律人应在制约和监督中不忘共同体建设:既在职务、职能上勇于良性对抗、磨砺促进,又能在职业交往中理性沟通、存异求同,为实现共同的“中国法治梦”而不懈努力。


作者:巴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及图片: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版式编辑:武亚芬,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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