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司法管理评论二]刘子睿:法官的中立消极、隔离尊荣是法官安全最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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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晚,曾审理过李大山离婚财产纠纷的审判员马彩云,被李大山在自家楼下枪杀。而李大山杀人动机正是不满法院判决而迁怒于法官。诉讼本就不免争议,判决即使是完全基于法律做出,理论上和逻辑上,也很难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即使在法治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司法之前已有法官被当事人及亲属伤害乃至炸死事件:2015年,湖南衡阳多位法官被刺伤;2006年,甘肃民乐县法院县委副书记、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2名办公室主任被当事人亲属炸死,5人被炸伤、17人轻伤;2005年,湖南永兴县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被当事人亲属炸死炸伤。笔者认为,透过这三起事件,我们能吸取很多教训,这里不再赘述,而是专门谈谈马彩云被杀死在自家楼下,给我们的教训。
这其实仍是一个系统性大话题,但这里笔者仅以我比较阅读和思考后认为最关键的法官的中立、消极、隔离及法官需要有尊崇地位为视角,来谈谈其中的两个关键所在。
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但并未接着明确可操作性的支持规则和保障措施,也未给法官以特别的权利。尽管,我国有“扰乱法庭秩序罪”,对法官的权力、安全及法庭秩序给予了一定保护,但对法官的日常安全保障,却远没有法治国家完善。
“功夫在诗外”,透过马彩云事件,笔者发现,最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的是,在法治国家,法官能获得较多安全,其实在于,能从根源上有效地“杜绝危险的靠近”!因为他们的法官的立场中立度和社会隔离度,要远高于我国的。
第一,法治国家尤其是英美法官的工作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庭内,并未出现如我国基层法官那样,去当事人家中或单位调解、服务的行为。尤其前几年,要求法官以调解为主,减少诉讼率,因此,法官可能需要一次次去找当事人调解。相比于我国,法治国家法官的工作只是纯粹的法律工作,很少因为审判原因走出法庭,接触社会,也因此遭受的威胁和危险要少很多。因此,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法官越中立就越公正,而越公正就越安全;法官越积极就越偏颇、越容易越界,而越偏颇、常越界就越危险。
第二,法官高薪、高地位已成法治国家主流趋势。尤其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例如在加拿大,一般法官的薪资水平相当于最高级别公务员。而且在不少国家,无论初审法官还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薪金差距并不大,这就减少了法官为追求晋升、迎合上级而影响司法公正。同时,这也保证了法官群体在整体上的高待遇和高地位。这些法官的生活基本处于上流社会水平,其交际范围多是同行或地位显赫的社会精英。这就使其法官的隔离度增强,也就更安全。当然,更多的法官则是深居简出,那就更安全了。
而我国法官,现阶段薪资水平属一般工薪阶层,往往还不如律师,社会地位更没多高。同时,其隔离度较低,也没有所谓“法官公寓”。法官们生活圈基本暴露在外,这就加大了当事人对法官报复的可能。也因此,我们不是说这些法治发达国家没有法官受伤事件(具体可参见微信公众号“数说司法”的近几期关于美国、德国法官受伤及提高保护措施的介绍与分析)。但国外法官被当事人找上门,用枪抵着家人的头,乃至自己被杀死在楼下的,还真没听说过。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现状,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法官的工作范围,目前已改变了前几年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情况,因此,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预计可以大幅减少了。而且,随着员额制等司法改革的实施,法官名额会大幅缩减,这样,法官队伍会更加精英化和专业化。同时,改革也明确了要让法官的薪资待遇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这就有了提高法官待遇、地位的思路,尽管其实现尚需时日。
马彩云法官被枪杀,是一个偶然事件,却也是现行制度不完善、亟需改革的缩影。笔者希望我们的司法决策者,在悼念一位优秀法官的同时,也能提高法官的中立性、消极性、隔离性,给法官以地位和待遇的保障。
这是避免惨剧再发生的重要途径。它的确可能在短期内降低司法能效、增加司法投入,但这两大举措保护的不仅仅是司法官的个人安全,更是我国的法律尊严,值得投入和坚持。
作者:刘子睿,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编辑及图片: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版式编辑:武亚芬,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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