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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潇亚:呼格墓志铭撰写一周年之际说司法理性[兰亭法共体评论十二]

2016-03-24 任潇亚 司法兰亭会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司法兰亭会升级原创:zhutonghui110@163.com。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特立此碑。”

距2015322江平先生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已一年多,震惊国人的冤案虽已澄清,但当年的“证据”依然让人心有余悸:“神秘失踪的精液”到底去哪儿了?“铁证”——血样哪儿来的?这些秘密状态下的取证行为,外界人根本无法了解内情。即使当事人及律师对取证行为有怀疑,他们又何能收集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又如何去否定鉴定主体的权威“结论”?那些看似合理的严禁刑讯逼供、公民可申诉控告规定,又形同虚设。

痛思此案,笔者强烈感受到,如果没有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的谦卑尊重,没有对被告人权益的切实保障,就不可能有司法正义。这让笔者想起了蔡墩铭教授对惩罚、正义与被告人权利间关系的精到之言:“处罚犯人虽人必要,但不能因而害及被告之基本人权,否则为处罚犯罪而侵害被告之人权,虽为实现司法正义,事实上司法正义并未真正获得实现。”

因此,法治理念、规则之治的逐渐确立,获益最深的也将是普通民众。若法治发展因种种原因停滞或“开倒车”,受伤最深的也将是普通民众。

笔者曾看到一种观点,主张法律虽是一种规则,却无法摆脱自身工具属性。但在法治完善国家,能够动用这个工具的人却很少。而这样的人越少,普通人的权利就越能得到保障。

从rule of law(法治)角度看,此观点当然有严重缺陷,对法律属性有严重的模糊认识。但不能否认的是,它却也蕴涵了对司法理性的强烈呼唤。而这正是我对呼格案不断反思、对江平先生撰写的墓志铭用心阅读后的最大体会——司法不能盲从,要兼听,要“重证据,不臆断”。

而作为普通民众,在评价司法时,也离不开理性。在信息迅速更新的当下,媒体的关注点牵动着每一个人目光,然而案件真相往往扑朔迷离,甚至事件真伪都有待考证。这就需要我们不止抱着看客的心态看待那些热点案件,还需用最基本的理性分析它们。

什么是理性?笔者的个人体会是,理性是指人有自信、有勇气全面了解、总结、分析多种可行方案,并选择最好的一种。理性也是基于现有理论和证据,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出合理的结果。

另外,还需注意:理性者不需要对每一件事都秉持否定与怀疑的态度;同时,他们还会以清醒的头脑,正视黑与白之间的中间态,既不轻易相信,也不一味驳斥;既拒绝无谓呻吟、泛滥同情,又条分缕析、坚守因果关系。

作为一名在校研究生,笔者欣喜地发现,不论是在社区门口摆展台、拉横幅、发普法单的青年学子,抑或是活跃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一线司法人员,以及学者老师,他们都在追踪法治热点、引导思想碰撞的同时,更以自身行动普及着法律知识、践行着法律思维、呼唤着司法理性。

笔者也愿意和他们一起,期盼和呼唤:司法漏洞、司法无能能早日得到补救;司法运行、司法管理能早日受法治框架约束。

作者:任潇亚,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研究生。

编辑与图片: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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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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