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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丨离婚冷静≠限制离婚自由,家务劳动有价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明确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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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人密切相关,婚姻家庭编有哪些要点,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

提高了法律位阶


记者:从总体上看,您如何评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夏吟兰:婚姻家庭作为老百姓生活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是要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这与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和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密切相关。


从立法技术上看,长期以来婚姻法、收养法都是单行法规。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收养法回归婚姻家庭法,从整个宏观体系和内部微观体系看,达到了完整统一。


记者: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法规范密不可分,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虽然调整的是一定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其所有问题均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规定。


  • 比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定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


  • 还有财产所有权问题,不仅夫妻之间会形成共有财产,而且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产生共有财产。而共有问题也属于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


  • 还有合同效力问题,夫妻之间所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其实是一个财产性的合同,除婚姻家庭法有特别规定的外,也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形成的许多法律概念,比如合同、诉讼时效等,在很多婚姻家庭法律当中也都适用。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其他部分是有区别的,例如,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亲属身份而享有,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依附于人身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


  • 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所以,婚姻家庭法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从而排除适用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例如,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行为能力和收养行为能力的取得,在年龄上都是高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法典总则编的若干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各部分统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可以避免立法重复,体现民法的体系结构完整合理和内部逻辑关系的协调,也为法律适用带来方便。


夏吟兰:民法典总则是抽象地、逻辑地提取公因式,但是基本提取的是财产法的公因式,而非身份法。民法典中身份法主要是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实际上,身份法的很多规则不能归纳到民法典总则里。


作为身份法,婚姻法多年都是独立的法律,能够彰显身份法的特殊性。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法放到民法典中,会让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降低。我认为,民法典是一部位阶很高的法律。婚姻法进入民法典,也相应提高了法律位阶,同时,总体上也可以适用民法典中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措施和救济途径,有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是

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体现


记者:婚姻家庭编有哪些要点?


夏吟兰:“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最后时刻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非常重要的法律宣誓,也是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体现。


这一条文和国际社会对家庭的认同以及国家保护家庭的责任是一致的,凸显家庭的重要性,强调了国家保护家庭的责任。


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政策等都要考虑国家有保护婚姻家庭的责任。这样就不会出现一些政策,可能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


第二,在具有婚姻家庭编总则性质的一般规定中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倡导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三,修改了结婚实质要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病一方婚前告知义务,这是对结婚自由的保障。立法目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 其一,更好地尊重保护两方的婚姻自主权,即患病一方以及愿意和患病一方结婚的人;


  • 其二,保障未患病一方的知情同意权,引导公民婚前体检;


  • 其三,对不诚信的一方明确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姻,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


第四,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和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强调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他方,不需要民事委托。


日常家事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挥法律效应,被代理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经常发生各种事项,比如购买食物、衣物,医疗费、教育费、赡养费、抚养费支出等都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密切相连。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将其吸纳进来。夫妻共同债务大概包括三种情形:


  • 其一,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意思表示,双方要共同签名,事后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追认也属于共同意思表示;


  • 其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都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增加完善了收养条件。


  • 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一致。放宽了收养实质要件,取消不满14周岁限制,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 在收养条件中考虑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包括扩大了收养人范围,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收养,增加了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额。


  • 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违法犯罪记录,提高了收养人条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 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规定。民政部一直在做相关试点。但是,需要尽快修改收养登记办法,进一步细化收养评估的规定,包括评估机构、评估内容、评估规则、评估效力等。


第六,增加30日离婚冷静期规定,让当事人认真审慎考虑离婚问题,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不是审查期。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财产怎么分,债务如何清偿,离婚救济怎么处理,孩子归谁养,这些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不做任何实质审查。


第七,家务劳动补偿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从基本法的角度承认了无酬家务劳动的价值,促进家庭成员、整个社会认识到家务劳动的贡献。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有所改变,但是进程缓慢。这一规定考虑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第八,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兜底条款,非常重要。此前,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只有四种情形,对证据要求高。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可以包含与第三者生育孩子,实施性犯罪等影响夫妻感情的犯罪等。但是,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兜底条款的具体内涵,便于法官执行。


疾病婚改为可撤销婚

具有进步意义


记者:婚姻家庭编将疾病婚从禁止婚改为可撤销婚,如何更好地落实?


夏吟兰:患有重大疾病的必须告诉对方,但是哪些是重大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1994年母婴保健法规定了三类不宜结婚、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但是具体包含哪些并不清楚。未来,卫健委是否可以出台行政法规,对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提供一个指引,或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马忆南:将疾病婚从婚姻无效改为可撤销,具有进步意义。从科学的角度讲,试图列举影响婚姻的疾病是困难的。医学越发展,发现的病态基因就越多,而治疗疾病的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进步。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国家要做的就是不断完善和健全救济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当事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通过法律对婚姻风险带来的损害予以救济。


增加了一点离婚时间成本


记者:离婚冷静期被热议,有观点认为违反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自由原则,您怎么看?


夏吟兰:这完全是两回事。1950年婚姻法制定时,女性没有离婚的权力。当时离婚自由强调的是对女性离婚权利的保护。


我国的行政程序离婚来自苏联,离婚条件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简单的,完全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离婚。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允许通过行政程序离婚,要通过法院经过实质审查。他们认为身份关系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对当事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影响,特别是对有孩子的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只有法官能够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最后做出判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并未限制离婚自由,只是增加了一点时间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幸福,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我认为一个孩子在父母双全、稳定幸福的家庭中成长通常比单亲家庭更幸福。两个人既然结婚,就要让对方、让孩子生活得幸福。


“共同生产经营”

需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记者: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社会非常关注。


夏吟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对保护交易安全、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积极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最大的问题是夫妻非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非举债一方的利益。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影响交易效率,但是,在利益平衡时应优先保护更重要的一些法律基本原则,比如夫妻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


如何理解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 其一,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形成共同财产;


  • 其二,举债期间为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


  • 其三,举债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但是,“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仍需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马忆南:我们应当看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只是确立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没有真正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问题。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仅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是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是由有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还是由双方平均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未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些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未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家庭相关问题

需单行法规等逐步完善


记者:婚姻家庭领域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夏吟兰:法律是不断进步逐渐完善的,可以通过单行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让法律更与时俱进。比如人工生殖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规范;通过单行法规的方式规范同居关系;通过单行法规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马忆南:同居关系的情形非常复杂,对同居关系的调整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单行法来实现。为鼓励并引导人们缔结婚姻,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婚同居当事人一般不具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在财产方面,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应尊重当事人对于个人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允许其通过特别约定对财产关系作出其他安排。


中山市妇联编辑
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陈日升
一审:向小容
二审:史静芳
三审:张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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