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沙一司机对交警说"我是这个村的,你以后小心点!"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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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司机啊
不听从民警指挥还说
“我是这个村的,你以后小心点!”
“壮族三月三”小长假期间,港口区企沙镇一辆面包车占道停车引发争执,执勤民警赶来处理时两名男子拒不配合,辱骂交警、打人、阻碍执行职务,最终被自已的行为“作”进了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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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16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光坡中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其施工车队往企沙镇拉鸡村行驶过程中被对向的一辆面包车占道堵塞路面无法通行,希望出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一辆桂PA77**面包车停在道路中间,双侧通行的车道被堵塞,民警上前劝解,让面包车车主文某将车辆移至路边恢复交通,文某同意将车移至路边,双方达成协议。
就在此时,另一辆桂B1U8**号牌的黑色小轿车行驶到现场并停在面包车后,加剧了交通堵塞,民警示意该车赶紧驶离现场,但车上人员黄某不听从民警指挥,还下车与民警理论,称为什么不能在这里停车,民警再次告知其如不服从指挥将依法处理。黄某不服指着民警辱骂,言辞恶劣,民警严厉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将会被拘留,黄某不以为然:“没问题,那就拘留我吧!”随后黄某仍旧骂个不停,民警再三进行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黄某并未因此收敛,反而继续辱骂推搡民警,并威胁说:“我是这个村的,你以后小心点!”另一旁的文某却趁乱殴打报警人,还无理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
由于现场比较混乱,民警立即联系了辖区派出所支援,最终黄某和文某被强制带离至企沙边防派出所处理。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黄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10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文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辱骂执法警察是违法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警察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来源:防城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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