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堕!防城港一未成年父亲和亲爹一起"卖"了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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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虎毒不食子”
几个月大的孩子更是全家人都捧在手心的宝贝
然而,防城区这位年仅五个月的孩子
却被自己的亲生父亲与爷爷卖给了他人
案情经过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43953元。
今年2月刚满18周岁的邓某某仅有小学文化,家住防城区农村。邓某某与女友于2016年12月未婚生育一子,2017年4月份,邓某某与女友分手后,与其父亲邓某清(另案处理)商量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孩子送予他人抚养。后邓某艳(另案处理)委托何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寻找人家。何某某遂将此情况告知刘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便约定共同出资收买孩子后转卖分利。
2017年4月23日,刘某某与邓某某取得联系后,由邓某清和邓某某带孩子到东兴市汽车站门口停车场,以4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某和何某某。后经刘某某及廖某红、陈某梅、廖某敏等人(均另案处理)联系,于2017年4月28日,由刘某某抱着孩子与廖某红到防城区防钦路八百里上城小区售楼部斜对面公路边,会同陈某梅、廖某敏一起将孩子交给收买人陈某华、吴某忠夫妇(均另案处理)委托前来接送孩子的刘某、李某夫妇(均另案处理)。刘某当场支付了钱款给廖某敏后,于当天驾车将孩子送至广州市交给吴某忠、陈某华夫妇。2017年5月17日,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与买家联系,并将孩子带至现场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邓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之所以犯本罪,主要与其年龄小、心智不成熟,缺乏责任担当意识有关,也与其家长未能及时制止反而参与本案有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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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一仔觉得,不管怎么样孩子都是无辜的
既然当初选择了带他来到这个世界
就请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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