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微信上散布“东兴街打死人,2死3重伤”虚假视频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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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祸从口出”
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肆意妄为
近日,东兴一男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2018年 6月6日,东兴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在微信上散布“东兴街打死人,2死3重伤”的虛假语音视频的黄某锋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8年 6月4日晚,东兴市政府组织综合执法局、文体局环保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信访局、供电局等部门联合对四川路、劳动街噪音扰民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在整治过程当中,没有发生冲突和案件,也没有出现任何人员伤亡的情况。然而,当天晚上9时许,微信上却到处传播着一条以综合整治现场为背景,配以“东兴街打死人,2死3重伤”语音的视频,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涉嫌违法。
为此,东兴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发布虚假信息人员,并于6月5日12时许将违法嫌疑人黄某锋抓获获。经询问,黄某锋对当时拍摄视频,以虚假语音,捏造事实,发朋友圈的事实供认不讳,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锋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传播淫秽信息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网络空间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又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只有依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文明、晴朗的网络空间,我们才能拥有良好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并坚决抵制、积极举报
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
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来源:东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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