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院的同志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再也不冲动行事了。” 在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现场,被不起诉人黄某紧紧握着该院承办检察官的手,说出了上述一番话。近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刑事和解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化解了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吴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之间的矛盾。
经查,受害人吴某将1000元借给被不起诉人黄某,但黄某未按约定时间还钱。一天夜里,吴某到黄某家中讨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黄某用菜刀朝吴某左大腿外侧砍了一刀,造成吴某轻伤二级。
该院承办检察官受理本案后,通过讯问被不起诉人黄某及受害人吴某,得知黄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不仅偿还了吴某的1000元欠款,还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000余元。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有利于本案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在该院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吴某对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遂对吴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