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防城两个后生仔,被人怂恿在十万大山里竟干了这件事...
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财物属于抢劫
防城两个未满18周岁,竟然干起了这样的事...
防城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廖某甲、廖某乙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廖某甲、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律师及班主任等人到场参加。
(检察官向法定代理人、老师了解情况)
廖某甲为防城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廖某乙为防城区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2018年6月27号下午,廖某甲、廖某乙在唐某等成年人的怂恿下,分别于当天中午和晚上伙同唐某等人在那勤乡、十万山瑶族乡抢劫了赵某、唐某的摩托车各一辆。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廖某甲、廖某乙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经委托防城区司法局对廖某甲、廖某乙进行社会调查,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廖某甲、廖某乙平时并无不良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引发。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在审查证据及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充分考虑廖某甲、廖某乙在校学生的特殊身份,如果能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无疑是最好的教育和监管方式。
在承办检察官对廖某甲、廖某乙问话的过程中,二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并表明了回校读书的强烈愿望。通过多次联系廖某甲、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班主任,两名家长及老师均表示愿意对廖某甲、廖某乙尽监管责任,两名家长还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及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被害人赵某、唐某也表示愿意谅解廖某甲、廖某乙。
承办检察官经过对廖某甲、廖某乙各方面表现及监管条件的综合考虑,依法决定对廖某甲、廖某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主持签订监督考察协议)
3月9号上午,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未检办检察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扶隆派出所会议室进行了调解,并当场听取了侦查人员、指定辩护人及学校老师的意见。
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廖某甲、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赵某、唐某支付了赔偿款,赵某、唐某当场对廖某甲、廖某乙表示谅解.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代表防城区检察院与廖某甲、廖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书,要求廖某甲、廖某乙在考察期间能自觉遵守协议规定,包括在考察期内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交友等情况,且不得出入娱乐场所等内容。
(检察官向廖某甲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向廖某乙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月11号中午,未检办检察官在防城港未检基地宣告室对廖某甲、廖某乙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告诫廖某甲、廖某乙要知错就改,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廖某甲动情地说:我一定珍惜机会,不辜负检察官叔叔阿姨的期望,好好学习,心存感恩。廖某乙则向负责宣告的检察官深深地鞠了一躬,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努力考上大学,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大家的关怀。
最后,承办检察官还对两名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教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希望两位家长能深刻反思,尽到家长应尽的义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宣告结束后,防城区检察院未检办与学校、法定代理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共同对监督考察期间的情况进行评估。
检察官表示
每一个犯罪的孩子,都是一只迷途的羔羊,正所谓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孩子的本质并不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等各种原因而误入歧途,作为未检官,我们更应该用自己的温暖和关爱,让这些孩子重拾对未来的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防城区检察院将继续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政策,建立健全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帮教、监督、考察体系,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找到正确的人生道路。
廖某甲、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他人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廖某甲、廖某乙均为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地位,具有坦白、悔罪的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同时告诫各位朋友,
交友需谨慎,莫要贪钱财!
┃本文由东兴1网编辑发布
┃来源: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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