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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观察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控制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及应对方案 ——外商投资

高文律师事务所 高文律师事务所 2022-05-18

编辑 | 高文微信运营团队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落地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五年过渡期。但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纷纷行动,纷纷捐款捐物,共同抗击病毒,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项目推后、部分企业改变运营模式、部分中止运营等等多种情况。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特殊时期的平稳过渡,特就疫情控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一、疫情控制后的非诉服务需求

(一)疫情导致推迟的项目


1、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调整


在疫情暴发前已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或其它类似文件,但还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因疫情而临时中止或推迟,则投资方需要注意补充签署展期协议,交割条件无法实现的,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交割条件。对于2020年之前签署的投资协议,未能完成企业注册的项目,特别是对负面清单之内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建议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调整相关协议,防止因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而无效。

2、公司章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即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的相关部分要作出调整。

3、 组织结构调整


考虑到疫情的影响,部分外商会缩减外派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完成企业管理和控制,因此相关项目的组织结构和外商选派人员也会做出调整。

4、不可抗力:开具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经进入了防控关键期。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此后,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 年1月31日星期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多数项目相同或交易合同均设立了不可抗力条款,并规定了通知时间,各投资人需要对此条款予以重视,防止违约。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市贸促会工作人员表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们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疫情导致取消的非诉项目


1、项目取消后再启动


疫情控制后,已经取消的项目也有可能重新启动,此时,需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成法律合规,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重新准备相关项目文件。

2、项目取消后相关资料、设备交割或转让


由于受疫情影响,一些项目取消后未能及时完成后续的资料、设备的返还。疫情控制后,此项工作需要及时跟进。对于不方便返还的设备,可以协商转让。

3、海关:物资出关


对于因外商投资项目取消而需要返还外商的物资,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顺利通关。

(三)并购与破产清算


疫情过后会出现部分企业倒闭或资金困难的情况,由此会导致新一轮市场调整,部分企业会被收购,部分企业会面临直接破产、解散、注销,而在此期间会产生收购业务需求和破产清算业务需求。

(四)疫情催生或促长的行业


由于疫情期间,除了特殊行业在岗外,大部分服务行业都采取了远程办公、线上办公形式,针对此种情况,也使得一些有助于足不出户的行业得到迅速发展。


1.线上行业:线上教育、电商、电子认证、短视频、游戏等等,在疫情期间发展迅速,特别是线上教育在解决延迟开学但不延迟教育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线上办公配套服务:线上办公尤其是个体协调办公,远程视频、电话会议,工作不受地点空间限制,因此家用办公工具、家用娱乐、健身设备等行业会上升。


3.AI:无人餐饮、机器人零售、 机器人配送、虚拟现实(VR/AR场景体验)、空气质量与病毒检测等,虽然需要时间来实现,但均将大大降低人与人直接接触的概率,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卫生防疫做出贡献。


4.上门服务:同城物流、各类配送、保洁、搬家上门等等,均有望再进一步发展。


5.医药卫生与养老:医药、康养服务、线上医生、私人医生、居家养老、医疗保险等等,在疫情期间展露优势,其后也有继续发展的需求。


6.社会网格管理项目:社区、农村网格管理在抗击疫情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该类项目也可能成为新型行业。

二、疫情控制后的诉讼与仲裁服务需求

1、劳动纠纷


由于疫情的突发,导致了劳动时间(提前返岗、拒绝返岗、加班等等)、工资发放(拖延、降低等等)、岗位调整等等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一些企业在处理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时出现违规,进而引发了劳动纠纷。

2、投资纠纷


股权纠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方面纠纷,可能会由特殊情况的出现而引发。

三、 应对方案

(一)对于非诉项目


1.对于因疫情而推迟的项目,及时沟通,重新审核项目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2.对于因疫情而取消的项目,做好交接安排,针对纠纷积极作出响应。


3.对于企业并购,要做到法律、财务、税务三方尽职调查,防范并购风险;对于破产清算,需要及时整理企业各类文件,特别是财务文件,债权债务文件,以便顺利清算。


4.针对疫情催生或促长的行业,跟进新规,促进项目落地,有效应对业务激增而带来的相关问题。

(二)对于诉讼与仲裁


及时更新各项程序调整,搜集证据,先协商再诉讼或仲裁。


孙红新 律师


业务领域:投资并购、公司治理、诉讼与仲裁

电话:(86010)84512800

邮箱:sunhongxi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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