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日简报 | 2023年国外马克思主义暑期高级研修班“国外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传统与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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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895
2023年8月16日,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暨全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暑期高级研修班在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501举办了第三日的三场讲座。
专家报告(六)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仰 海 峰
北京大学哲学系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年8月16日上午,北京大学的仰海峰教授作了题为“葛兰西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的报告,报告由祁涛副教授主持。报告的导言简要介绍了葛兰西讨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与历史背景,及其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解这一问题视角的继承与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层次:(1)市民社会与国家:四种理论模式;(2)福特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3)从运动战到阵地战:革命策略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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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海峰教授在报告伊始指出,由对“实践哲学”的关注到聚焦于“领导权”等概念的讨论,中国学界对葛兰西思想的引介、接受和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过程。但问题在于:葛兰西是如何从对实践哲学的设想达到对领导权概念的建构的?连接二者的具体中介是什么?或者说葛兰西哲学的现实前提是什么?他是如何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存在的?这在当下的研究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实际上,葛兰西思考哲学与政治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其所处时代的特定社会存在——特别是当时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形态,以及二者间的关系问题。因此要深入地理解葛兰西哲学的内在有机脉络,就必须从他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诊断出发。
在导言中,仰海峰教授讨论了马克思主义视角下讨论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的两种语境。一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视角,将国家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从阶级斗争与共产主义革命的视角规定了国家的历史性与消亡的必然性,其潜藏的语境也是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但实际上,资本主义所表现出的垂而不死的状态使得理论家需要新的视角来理解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关键在于:怎样分析现存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从而找到促成其变革的可能?这构成了第二种语境。
针对这第二种语境,葛兰西结合消极革命的讨论,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在它的生产力仍旧有可能继续发展之前是不会消灭的。第二,社会不会提出用以解决的必需条件还没有成熟的那些任务。在葛兰西活动的核心年代——1914至1937年间,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与危机已然显露,另一方面却也存在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危机与繁荣的并存促使葛兰西思考:当无产阶级革命还不能立刻取得胜利时,应当采取怎样的策略?在实践哲学的引领下,葛兰西仍然坚持无产阶级革命的路线,但也意识到需要探索适合新形势的革命策略,因而提出了基于领导权的思考。而奠定实践哲学与领导权的社会历史基础便是对当下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具体分析。
在第一部分“市民社会与国家:四种理论模式”中,除了开篇提到的马克思模式,仰海峰教授还介绍了亚当·斯密、黑格尔、圣西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设想。这四种模式也成为葛兰西试图对话和汲取思想资源的基本对象。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市民社会能够基于由自身利益驱动的理性人的行动与交往而得到良好发展。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不应当对其进一步干预。他由此反对和批判当时仍存在的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认为自由贸易可以实现社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理论的现实背景是英国经济的发展使其已经成为当时最发达的工业生产国,因此自由经济有利于英国本土产业的发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及的市民社会既以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为基础,但又对他们提出了批判。他将市民社会分为三个层次的要素:(1)需要的体系;(2)司法;(3)警察和同业公会。市民社会中人满足需要的方式是分工和商品交换,司法则用于保障个人财产所有权,这对维护市民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警察和同业公会从不同方向有助于弥补和防止市民社会发展带来的弊端,这也体现了黑格尔对斯密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他指出劳动分工虽然有积极意义(例如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个人才能的发挥),但也容易造成个人发展的片面化、碎片化,以及被机器所取代;在加速财富增长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失落,为此需要通过警察机构组织从上而下地维护公共福利,通过同业公会从内部来协商行业共同利益,防止恶性竞争。后者源于企业层面,而前者则来自国家层面。因此黑格尔提及“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真理”,便是希望通过国家机制解决市民社会无法自我克服的问题。
除了国家的政治干预职能之外,黑格尔尤其强调了国家的伦理教化职能,例如同业公会兼有对经济活动者进行公共利益教育的作用,国家对司法、行政的监督也具有教育和引导功能。这对葛兰西的国家理论具有重要影响。作为葛兰西理论来源之一的克罗齐便特别强调了国家的这一伦理维度,而早期葛兰西也尤其重视从文化、伦理层面分析论述行动者的主体能动性,从而打破马克思主义对“经济决定论”的迷思,即使后期思路有所转变,但这一维度仍然保留在其对国家问题的论述之中。
作为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代表,圣西门强调工业发展和实业进步的重要性,重视科学家而轻视政治家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他心目中未来的理想社会即是一个实业家与科学家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进而实现财富不断积累的社会。这个构想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去国家化的市民社会。它后来被葛兰西同时代的意大利学者金蒂莱与斯皮里托所继承,其认为国家和个人的是彼此同一的,个人就是当时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大公司,即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到的福特制企业,它们已经成为了国家的替代者。他们的观点似乎有回到斯密的趋势但又并非是其翻版,因为市民社会中已然出现了组织化和计划控制的倾向,福特制就是其典型代表。
上述的讨论表明,要讨论所处时代的国家理论,必须讨论福特主义及其带来的社会变化。
在第二部分“福特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中,仰海峰教授梳理了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组织化资本主义的转型引发的生产模式和劳动组织管理形式的转变,以及其导致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组。在前一阶段,资本主义协作和生产的规模较小、管理较为宽松和简单,同时自由竞争必然倡导个体的理性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并对理性的发展过程持乐观态度,这也是德国古典哲学将进步和发展作为核心概念的现实条件。但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发展,对理性和自由竞争的乐观信仰逐渐被打破,社会的内在矛盾逐渐敞露,这在1840-1860年代得到了充分表现。从18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发生了又一次重要转向。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电力取代煤和水力驱动的蒸汽机,一方面使得更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解除了资源限制进而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垄断组织和金融资本的崛起,银行能通过金融业操控垄断企业,进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社会财富的增加使得中间阶层,尤其是管理阶层迅速增长。
生产规模的扩大、 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流程的复杂化因而催生了标准化、科层化的管理方式与流水线化的生产组织形式——泰勒制与福特制的诞生。它们不仅大大提升了管理与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存在方式,即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到的“美国主义”这一“福特主义”式的国家,它“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经过历史发展,它形成了工业集中和垄断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产生于有可能组织计划经济的内在的必要性”。市民社会企业管理的科层化、专业化推动国家行政管理的相应转型,而国家也可以通过金融资本和政策等方式调控市民社会,对其进行政治引导和伦理教化。这就导致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相互渗透,或市民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市民社会化,因此葛兰西将国家的概念内涵定义为“政治社会+市民社会”。与卢卡奇不同的是,葛兰西并未将泰勒制和福特制的发展单纯视为一种负面的物化形式,而是从中看到了这种生产劳动和技术发展对社会存在和工人积极意义,认为欧洲应当引进这种生产模式,因为工人只有在工厂中掌握了生产技术才可能摆脱资本家的剥削控制,在福特主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才可能在相互分工合作中诞生“总体的人”。这反映了作为政治实践者的葛兰西与作为哲学理论家的卢卡奇思维方式和问题视角的差异。
在第三部分“从运动战到阵地战:革命策略的转变”中,仰海峰教授分析了葛兰西在面对当时社会发展变化新趋势下,提出的“阵地战”革命策略的展开逻辑和基本条件。葛兰西借用军事术语形容革命路线特点,将“运动战”理解为对国家的快速集中进攻,例如巴黎公社起义、十月革命都是典型范例。但这些革命成功的条件都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尚未一体化。而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时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意味着前者已经变成后者的堑壕和防御阵地,起着拱卫国家政权的作用,使国家的政治形式变成仅仅是外围的存在。因此如今革命要想取得胜利,就必须进入市民社会的纵深地带进行长期的有组织的斗争,改造其政治和意识形态基础。
葛兰西认为阵地战的胜利需要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相应的“历史集团”,即在社会层面获得统一、整体意志的团体。它的生成依赖于政党的介入,政党能够将人民凝聚起来并使其形成一种共同意志,在进行政治引领的同时,对他们实施精神和道德上的改革。这就意味着特定领导权的建构和争夺。问题在于,建构领导权、连接政党与人民大众的具体行动者是谁?这就导向了第二个条件——知识分子的必要性。在葛兰西那里,这种知识分子便是“有机知识分子”,它不仅包括传统的人文知识分子,更包括新兴的科学家、技术人员等等,因此葛兰西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不是由其职业而是由其发挥的具体社会职能——是否有助于领导、组织和团结群众而定义的。而在所有知识分子中有一类知识分子发挥着特殊职能——哲学家。葛兰西虽然认为就思考的能力及其中隐含的世界观而言,所有人都是哲学家。但他也强调只有将常识意义上不完善、片段化的思考上升为一以贯之的理念,进而将其落实为市民社会中新的理念原则,才能自觉地指导行动和变革社会,这正是实践哲学的意义所在。而哲学家便是通过对大众常识和世界观的总结和提炼,将其提升到实践哲学层面并使之成为他们新的行动方针。这个过程就是领导权的建立过程。葛兰西还具体区分了三种领导权: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这有助于纠正我们以往过度偏重领导权的文化内涵的观点,重新审视领导权概念的丰富意蕴。
可见,葛兰西以实践哲学为基础、以现代社会变迁为中介、以领导权为目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思想结构。他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是对已经变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新思考,从而形成了有自己特点的理论构架,并为马克思主义革命策略提供了新思考。
专家报告(七)
马克思的“劳动”概念
及其当代思想效应
吴 猛
当代国外马克思
主义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吴猛教授作了题为《论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及其当代思想效应》的报告,报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为何要重新考察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并梳理出以普殊同和普殊同所批判的传统劳动理论为代表的两种对于马克思“劳动”概念理解的路径。第二大部分在此基础之上,批判前两种路径中共同坚持的三个教条,从而为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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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教授首先指出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在今天仍然非常重要,我们今天如何理解当代资本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否仍然有效,非物质劳动的转向等等问题仍然关涉劳动,当代左翼思想在此基础上重解马克思并以进一步对当代社会运动进行解释也是非常重要的趋势。因此,本场讲座意图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及其当代思想效应做出一个回应,这里特别是把普殊同在《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中的相关工作作为直接的讨论对象。
一般人们把劳动放在基础性地位,这种基础性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唯物辩证法,实践哲学,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批判,而无论哪个方面,都需要以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进行理解作为支撑。吴猛教授梳理出两种关于劳动概念的理解的典型路径:第一种是“从劳动出发”或传统的劳动概念,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或人类制造和运用工具改造世界的活动,然而,这种路径的理解在例如哈贝马斯和阿伦特看来都忽视了人之为人的社会性,也在普殊同那里受到了强烈的批判。在普殊同看来,也即第二种路径“资本主义劳动批判”,是把劳动具体化为资本主义劳动。马克思的劳动并非无差别地适用与所有时代,而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并且普殊同进一步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更加清晰地指认了资本主义劳动的对象性,即外化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性,“非社会性”特征。所谓“非社会性”就是好像与人没有关系,表现出好像一种客观观念,因此普殊同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特点就是体现在社会关系的建构中,由此资本主义时代的个人不是作为个人受到个人统治,而是个人作为个人受到抽象关系的统治,或者说“抽象统治”。由此普殊同对马克思的传统劳动概念理解做出了非常激烈的批评,传统对于劳动的理解即第一种路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劳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的劳动,而人的类本质没有办法在资本主义中展现自身,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应该是改变阶级关系。而普殊同认为马克思并不是这样理解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针对的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本身,而不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以劳动为基础和以劳动为批判对象,对于普殊同来说会走上完全不相同的两条路向。
然而,在讲座的第二大部分,吴猛教授认为上述两种路径——即使本身以普殊同对于传统劳动概念的理解的批判的面貌呈现出来——仍然共享了三条相同的预设,或者三个教条:1.劳动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基石;2.马克思持有一种劳动一般概念;3. 关于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劳动形式的“抽象劳动”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石。何种意义上普殊同作为批判自身,也共享这样的教条呢?吴猛教授指出普殊同通过劳动的对象性结构复制到价值关系中的论证,仍然对劳动做出了一种“一般化”理解,即使这种劳动只发生在资本主义时代,但它仍然是劳动一般,仍然是在讨论中被预先给定了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本身是不能被还原的,它作为基础和前提,我们是在其之上进行建构。另一方面,尽管普殊同在抽象劳动方面似乎与传统的观点有所不同,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方面,而被理解为具体劳动的形式,但这样的理解又再次把普殊同理论的内部的基本特征更清楚地呈现出来,即实际上他和传统的对于马克思的劳动的理解,共享了对于“抽象劳动”的实体化的理解,把抽象劳动理解为劳动的一个维度,并不是从内容上区分开,而是理解为内容的一个形式。
因此,吴猛教授对于普殊同和普殊同的对立面,有着共同的批判,二者共享同样的教条。因此,如果我们试图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及其思想效应做出回应的话,就必须处理这三个教条。在接下来的讲座内容中,吴猛教授重新回到马克思的文本自身,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精细的文本论证。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费尔巴哈章”的“原初的历史关系的四个维度”的分析,吴猛教授指出最后一个维度(人们共同的生活方式)实际上可以单独分为一组,并为前三个维度提供前提;更进一步,上述分析揭露出马克思此文本中的核心问题意识,客观化的社会力量和个人的对抗关系,说明马克思关注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劳动作为基石,而是与每一个人相对立的,以物的形式存在的客观性的社会力量,由此,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基石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物质生产,或劳动,即以生产方式为拱顶石的社会批判理论。
关于第二个教条即马克思是否有一种“劳动一般”概念的问题,吴猛教授援引《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第一节中马克思对劳动概念给出的定义,指出不仅马克思在这里对于劳动定义的讨论有其自身的视野来源顺序(劳动力的基本性质就是为资本家创造新价值),而且马克思对于劳动要素的考察特别是人的要素的考察,经过分析表明马克思对于抽象劳动的概念的说明,不是以这个概念中包含的形式作为基础去说明其他的问题,而是要去说明这个概念中包含的形式的本身的前提,是什么样的历史前提使得劳动具有劳动一般的外观,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普殊同恰好走向了相反的批判方向,把马克思的概念理解为马克思要往下走的基石,而没有把马克思给出的概念理解为要进行批判的,要进行历史分析的对象。而对于劳动中物的要素的文本考察,这一点就更加明显。不管是什么样的使用价值,都可以在不同的位置上出现,这实际上是因为例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第一分册》中的“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的结果,即生产消费的对象,能够被加工以进入到下一个生产过程中,这样一种可能性构成的存在,从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总是能够遇到物;而这实际上就是资本。所以劳动概念不是马克思分析的基础,而是经由它去探讨能够生产出它的表象——即“劳动”概念的结构。
而有关第三个教条即“抽象劳动”概念,同理,吴猛教授通过对《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第四节的文本分析,论证了马克思之所以批评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是因为政治经济学把劳动和价值直接地放到一起,而没有去追问劳动表现为价值意味着什么,即没有去思考劳动如何表现为价值这一问题自身。对于马克思来说,政治经济学家发现了的是这一事实:商品总是可交换的,由此去追问这个可交换性来自于哪里,但这种回答没有给出劳动可以跟价值联系在一起的理由。而对于马克思来说,“抽象劳动”并不是一种劳动,而是将劳动等同化的一种社会机制,是马克思要考察的对象,要追问的对象。“抽象劳动”因含有劳动这个概念,人们就以为它是劳动的一部分,而这其实并不正确。
最后,吴猛教授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给出了一个正面的回答。劳动既不是本身的讨论,不是站在这个概念上对其他问题作出分析,以至于把这个概念作为立足点,也不是马克思要对其进行批判,以至于像普殊同所说在这种批判之后就能够得到一种全新的社会观念,这两种理解都无法承受我们为其赋予的重要任务。而在以生产方式为拱顶石如此理解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中,马克思要做的是揭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在普遍性的外观中展现出这个时代的生成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扮演关键性角色的不是进行异化劳动的可怜的个人,也不是受到抽象的统治机制的孤独的个人,而实际上起关键作用的是一种和这个时代的无限性起直接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所以马克思的关键问题是和这个时代的无限性联系在一起的有个性的个人的个性的充分的展现。
专家报告(八)
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
——再谈霍耐特对《法哲学原理》
的批判性重构
王 凤 才
当代国外马克思
主义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2023年8月16日晚上6:30,来自复旦大学的王凤才教授为暑期班的学员作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再谈霍耐特对《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性重构”的报告,讲座由周爱民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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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开始,王凤才教授首先总体介绍了霍耐特对于《法哲学原理》的两次重构,第一次位于《不确定性的痛苦》,将黑格尔法哲学重构为“规范的社会正义论”,试图结合康德主义和黑格尔主义,而第二次则位于《自由的权利》,将黑格尔法哲学重构为“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更注重对于社会的经验分析。讲座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说明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或个体自由、法律自由)肇始于16-17世纪的宗教战争,其目的是为了抵制英国内战中日益增长的政治共和主义影响,而霍布斯关于自由的规定成为消极自由观念的核心,并决定性地影响了后世种种自由主义思潮。现代个体主义的基本要素就是保证每个个体不受外部干扰地追求自身利益。霍耐特首先说明了消极自由观念是社会正义观念的枢纽,它在个体自我和社会秩序之间建立起一种系统联系,每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都应该促进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然而,消极自由作为一种外部的规范,没有给出在现实中实现自由的手段。霍耐特又指出,法律自由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作为主体权利包含了三个主要方面:自由的自由权、政治参与权和社会福利权。在黑格尔那里。法律自由作为主体的抽象权利具有双重性。从外部看,它只承认主体目的和理性的决策形式,而从内部看,它有效地保护将主体能力转化为意志的伦理形式。对黑格尔来说,不是契约自由权而是私人财产权,才能够对自由的基本权利要素进行伦理阐释。霍耐特看到了黑格尔论证中的个体化方向,但他并未就什么东西应该是私人财产权支配的对象给出满意的解释。在霍耐特看来,法律自由领域具有三个前提:首先,通过法律自由成为可能的社会交往类型的两个核心要素——法律人格的平等,与外部利益的成功合作。其次,人格尊重的承认形式在于无需验证地保留道德自由与个人动机,并在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将他人视为一个主体。最后,法律人格是在承认关系中形成的特殊的主体关系形式。同时,法律自由又具有三个缺陷:首先,法律自由没有能力保护个体自主模型。其次,如果不离开法律自由领域重新接受为主体交往辩护的义务,人们就没有追求任何一种人生目标的可能性。最后,法律自由不能为伦理协商实践准备主体间性立场与交往方式所需要的条件。霍耐特对现代法律自由做出了两点病理学诊断:第一,在社会分裂或社会冲突中能够看到一种强化趋向,即双方都固执地认为自己是法律承担者,而忘记了交往行为的调解潜能,以及常常忘记冲突的根本动因。第二,在比较间接的形式中,个体自由概念不是根据个体权利而是根据放逐模型来定义的。
讲座的第二部分讨论反思自由。反思自由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只有那些按自己意图决定自己行为的个体才是自由的,也即在共同体背景下的自主行为。而卢梭则是这一自由概念的现代先驱,并由康德和赫尔德所继承。康德消除了卢梭的“意志”概念的模棱两可性,对康德来说,反思自由意味着,它拥有一种将所有其他主体都以同样方式视为道德自主的力量,以我期待他人对待我的方式来对待他们。赫德尔本真性的自我实现观念,走上了与康德不同的道路:反思自由在于将独特的、本真的意志内化,并表达在漫长的反思过程中,从而使其成为真正的个体。到了20世纪,阿佩尔、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则处于个体自决与自我实现、个体自主与本真性意志对立中,具有了主体间性理论含义,使之更加牢固地扎根于生活世界结构中。这两种不同的反思自由观念与消极自由观念没有根本区别,都试图从方法论上回答社会正义问题。就康德和赫德尔的设想中,道德自由具有比法律自由更高的价值。相比法律自由领域,道德自由的前提具备更鲜明的主体间性:首先,在为社会接受和创建稳定的行为机制程度上,道德自主的文化观念产生了一种社会交往类型。在其中,各个主体相互赋予的自由是道德自我立法的自由。其次,只有当社会成员准备为自己的行为理由进行辩护时,他们才能作为道德自由主体相遇。因此,他们必须事先承认对方的规范地位,并将自己的意志与普遍化规范合理地联系在一起。最后,在承认关系文化体制化的道路上,形成了那些被表征为道德主体的特殊形式。同样,霍耐特也对道德自由做出了病理学诊断:第一,道德自由病理学的实践逻辑在于缺乏内在界限。因此,道德自由运用被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第二,是由道德自主体制化本身造成的,与道德自由体制化一起产生的现代社会中的道德恐怖主义。
讲座的第三部分讨论社会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一向被看做是最基本的两种自由形态。而霍耐特则发展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自由概念,并认为相比前两种自由,只有社会自由才能描述自由的现实性。“在他人中保持自我存在”,是黑格尔法哲学关于社会自由观念的关键点;而承认,则是自我的愿望和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霍耐特看到,在这里主体和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循环论证——在复杂的承认体制中社会化所关心的是,让主体学习普遍的、有补充需要的目标;这些目标只有通过互惠实践才能够实现,而只有借助于这些实践,那个体制才能够存在下去。在对程序主义正义论的批判中,黑格尔阐发了一种替代性的论证方法——在描述社会正义秩序时,黑格尔使用了具有亚里士多德色彩的伦理概念。正是通过伦理概念,黑格尔才讨论如何在现代自由观念条件下保证社会正义。在后传统伦理时代,为了致力于社会自由文化重建,霍耐特在个人关系领域,市场经济行为领域和民主意志形成领域分别进行了重构,而民主意志形成领域又是最具优越性的。由于黑格尔已经将现代伦理重构归于国家制度中,但他对国家内部秩序的描述是中心化和实体化的,而不关心制度安排在公民中的横向关系,这样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他的伦理学说最终忽视了民主的现实效应问题。因而,霍耐特对民主意志领域的规范重构,与《法哲学原理》保持着一定距离。
最后,王凤才教授总结道,无论是《不确定性的痛苦》中的“交往自由”,还是《自由的权利》中的“社会自由”,霍耐特意在再次运用黑格尔法哲学,意图构建一种从当代社会结构前提出发的正义论。霍耐特看到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最大局限性之一,就是政治哲学与社会分析脱节,由此它只能建立在纯粹的规范原则之上。换言之,占支配地位的康德—洛克传统的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上的正义论,是一种将规范合理性当作正义原则的程序主义正义论,即“体制遗忘的正义论”,它只具有道德合理性但却缺乏社会现实性。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重构,是霍耐特政治伦理学非常重要的一环。但作为一个原创性哲学家,霍耐特并不想成为一个纯粹的黑格尔主义者,而是试图融合康德的“道德”与黑格尔的“伦理”,从而道德主义与伦理主义的融合、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的结合。换言之,霍耐特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并非是对《法哲学原理》的学究式解读,而是借助对《法哲学原理》的独特诠释来重构作为民主伦理基础的社会自由构想与社会正义构想的可能性。
总之,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学术领袖、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关键人物,霍耐特主要学术贡献在于:在黑格尔之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承认理论;对作为民主伦理基础的社会自由构想以及多元正义构想的可能性进行了重构;借此最终完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对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做出了决定性贡献,霍耐特也由此成为当代最重要的实践哲学家之一。
转载自“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