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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 以前不来此保养现在就不保修,啥规矩?

2017-06-13 中国工商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成为热点,汽车消费维权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消委会、工商部门受理的汽车消费投诉中,选取几件进行评析,希望在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知识的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案例一】 强制搭售汽车保险,不妥!


【投诉情况】2016年“五一”期间,何先生在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6.98万元的某品牌1.5T轿车,当即交了1万元定金,可是5月7日提车交款时被告知要另交7530元的保险费,并得知该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全部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何先生本来对那款车很满意,一看该公司要强制搭售保险,就不愿意并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可该公司不同意,并表示如果消费者单方面撤销购车合同,该公司将不退消费者那1万元定金。无奈,何先生只好向玉林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情况】经玉林市消委会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何先生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当属无效,依法应当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案例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


【投诉情况】2016年5月23日,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对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举报,称该汽车销售公司与其签订的汽车订购合约书中有霸王条款:正式交车日期由双方约定,买方应于接到卖方通知后七日内办理交车手续,倘逾期尚未办理,卖方可以解除本契约并没收已付定金,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调解情况】经工商人员调查核实,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对方的责任等行为。工商人员依法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变更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法条款等,确保陈某与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中使用的合约书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制定消费者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违约条款,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在逾期不办理交车手续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通过制定定金罚则对消费者设置“没收已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例三】以前不来我这里保养,现在就不给你保修,啥规矩?


【投诉情况】2016年5月26日,文先生发现其使用的某品牌汽车刹车出现异响,于是将汽车开到购车处——玉林某汽车4S店进行保修,该4S店却拒绝保修,给出的理由是文先生自2015年7月购车后,平时没有来本4S店保养。文先生因此向玉林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情况】经玉林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该汽车4S店向文先生表达歉意,并提供了保修服务。


【案例评析】该4S店推行的汽车强制保养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汽车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车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都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据消委会人员介绍说,近年来车主因脱离4S店保养,无法享受“三包”的投诉不少。因为汽车“三包”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于是,一些厂家及4S店据此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然而,对于这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有个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自行保养出了问题,消费者只承担与保养有关的责任,其他部分的保修义务不能也因此一笔勾销。但有的车主并不知道这个补充说明,因而常常被经销商蒙在鼓里。(胡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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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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