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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违规收费超过440万元,这所学校受到严惩!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河池市宜州区山谷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山谷高中)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30万元整。

5月15日,笔者从宜州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3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2345投诉平台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山谷高中在2021年春季学期(截至2021年3月15日)开学注册收取学费的同时,违规向在校学生收取周末培训辅导费(周末托管服务费)和班费。在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督办下,宜州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5日开始,对山谷高中违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截至2021年3月15日,山谷高中在2021年春季学期收费过程中,分别按每人1150元/期的标准,向680名高三在校学生(单招班)收取周末培训辅导费78.2万元;按每人1200元/期的标准,向1058名高一在校学生收取周末培训辅导费126.96万元;按每人1300元/期的标准,向1227名高二在校学生收取周末培训辅导费159.51万元; 按每人1550元/期的标准,向398名高三在校学生(统考班)收取周末培训辅导费61.69万元,共计收费金额426.36万元。同时,该校还按每人50元/期的标准,向高一、高二以及高三单招班、统招班的3428名在校学生收取班费,共计收费金额17.14万元,以上两项收费合计金额高达443.5万元。

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山谷高中进行调查

执法机关认为,山谷高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违法收取的443.5万元费用是缴费者多付价款,属于违法所得。

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山谷高中相关负责人做询问笔录

3月30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向山谷高中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缴费者。经该局核实,清退期限届满前,山谷高中已将全部费用退还给缴费者。

4月29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向山谷高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5月6日,山谷高中对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陈述,表示对检查认定事实无异议,并申辩该校无恶意收费的主观思想,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做好相关费用清退工作。该校辩称,学校目前执行的是2003年收费标准,近20年没有变化,学费处于极低水平。在原来收费中,住宿费、水、电、空调费用分开收取模式改为只能收取住宿费,且住宿费没有调整。同时,按大班改小班的教学规定,以及教师福利工资的提高,教师和设备等成本投入增加,也加大了学校负担。目前,学校已出现入不敷出的亏损状态,30万罚款可能会导致学校出现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整体运作,恳请酌情减少罚款金额。

宜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山谷高中在两年内曾有两次相同或类似不同程度的违规收费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经多次责令整改仍出现此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尽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清退,但当事人是经责令后才进行整改,没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四款“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5月10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山谷高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孔国俊 罗秋蓉

执行编辑:黄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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