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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醉驾案例

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据不完全统计,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仍任重道远。小编特别梳理了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年第一季度审理的醉驾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第一季度醉驾案例








案例一 无证醉驾追尾重型牵引车柴某某,男,家住济源梨林镇,2019年10月6日23时50分许,柴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涧南庄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受伤。经检验,被告人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判决结果: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案例二 无证醉驾报废摩托伤人高某某,男,家住济源天坛办事处,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某饭店门前由西向东行驶至济钢西区,挂到被害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高国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6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 000元。
案例三 酒后驾车追尾小轿车郭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通远镇,2019年12月26日1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源市沁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苑街交叉口北侧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沁园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案例四 酒后驾车碰撞停车位内车辆贺某某,男,家住济源五龙口镇,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济源市五龙口镇温泉度假村由西向南转弯时,与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验,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1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3 000元。
案例五 酒后驾车“亲吻”路边停放车辆苗某,男,家住济源克井镇,2019年9月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苗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源市北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克井镇王才庄加油站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苗某受伤。经检测,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3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7 000元。
案例六 酒后打架斗殴 报警后被民警查出酒驾刘某某,男,家住济源坡头镇,2020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寺双线由连地村行驶至大庄村路段时,因会车问题与对向驾驶的翟某某发生争执、厮打,翟某某车上的乘坐人赵某某报警,刘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七 酒后与人发生争执 被查出酒驾王某某,男,家住济源下冶镇,赵某某,男,家住济源邵原镇,2019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在济源市黄河三峡景区小吃街王某某的摊位上一起喝酒,后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某到野猪林漂流,因已到下班时间,由王某某驾车返回小吃街。王某某下车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济源公安局邵州分局下冶社区警务队处警,并将二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报案至济源市公安局。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22mg/100ml。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9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
案例八 酒后驾车追尾电动车致人受伤张某某,男,现住济源梨林镇,2020年1月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代广场路段时,与被害人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案例九 酒后驾车与电动车碰撞致人受伤王某某,男,现住济源沁园办事处,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济源市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御驾街交叉口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沁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御驾交叉口向西右转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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