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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谩骂执行干警, 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辱骂执行干警
侵犯的不仅仅是执行干警的权益
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对此类行为法院绝不姑息!


12月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谩骂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作出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的决定。



据了解,市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长期不主动履行1万余元的还款义务。12月4日下午,因自己对借款利息计算有误,李某某使用其丈夫苗某某(同案被执行人)的手机联系执行干警,在电话中对执行干警破口大骂,态度嚣张,侮辱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劝其保持理性,但李某某仍置若罔闻,在第一次通话结束后,又连续两次使用其丈夫的手机继续侮辱谩骂执行干警。期间,执行干警始终保持理智,不断向其解释解决方法。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12月5日上午,济源市法院依法将李某某传唤到法院,并依法作出上述决定。12月7日,李某某足额缴纳3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败诉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公然挑衅法律权威、拒不履行裁判义务、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济源市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服务法治化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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