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就上林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吴伟山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吴伟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44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2016年间,吴伟山先后担任上林县政协主席、人大主任、兼任上林县生态旅游领导小组组长,分别主持政协、人大常委会工作并分管全县生态旅游项目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实施方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旅游项目开发、旅游项目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索取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44万元。
法院认为,吴伟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吴伟山多次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吴伟山主动退出少部分违法所得,并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邕宁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