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互联网寡头垄断到产业互联网生态共同体
第一波是 2010 年以前,对若干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颠覆性攻击,进击范围主要是与互联网接壤的周边,成就斐然;
第二波是 2010 年以后,仍然针对传统产品或服务,但进击范围进一步扩展,以共享经济、O2O 和智能硬件为代表,成败各半;
第三波是在 2015 年以后互联网企业对企业服务领域的进击,也就是所谓的产业互联网。
一是地域分割,网络效应无法连成一片。Uber 是本地经济,不是无边界的数字经济。滴滴在上海市占率高和南京市占率没一点关系,不能视为一个整体
二是无法有效增加双边客户的转移成本。为何稍微有点规模的打车平台都在考虑造车?或者至少与车厂合作给司机提供车。这不是进入新领域,而是通过自建车队补充现有商业模式的上述缺陷。若任一侧转移成本都不能建立,网络效应则好比流沙转瞬即逝
三是边界融合对马太效应的削弱。大者恒大被证伪的直接证据,是Lyft 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从 15%提升到 35%。平台所憧憬占领的全部市场可能成为一个更大市场的局部,以至于网络效应再强也无法支配其命运。Lyft 没在弱小时被灭,某种程度上受益于千年老二的位置,GM 和 Google 都在争夺它的支持,而Uber作为老大则是被提防的
IT行业不乏行业解决方案集成商,但中国的集成商普遍做成了低附加值的外包模式,按人头计费是主要商业模式,创造性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目前可能延续以我为主的心态,拒绝被集成。在企业服务领域,多厂家集成司空见惯,因为解决方案一定以客户需要而非自身产品为出发点。互联网企业短期内可能难以真正接受这一点,从而制约技术扩散和融合创新。
此外,一个潜在的困难是,数据通常是产业互联网解决方案的重要价值要素,但它很难商品化整合。互联网企业不得不在自身边界内进行相关操作,客观上制约了可集成性。
首先,涉及新旧商业模式并行导致的利益冲突、文化冲突、能力差距等问题,架构变革、流程再造和人力资源调整通常是必要的。
其次,涉及企业边界之外的主体,比如用户、供应链和渠道,乃至更广泛的跨界互补者时,企业需要协同这些环节同时发力,不至于出现明显短板以至于影响系统效能
最后,在某些行业,即使一切顺利,基于过往实践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安排可能成为大规模推广的关键障碍。
游说行为将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