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不忘初心, 我们永远在路上!

2016-10-20 法星在线
点击上方“法星在线”可以订阅哦!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全党同志在思想上

一定要搞清楚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

我们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

就要得罪13亿人民

这是一笔人心向背的账

习近平总书记用“人心向背”四个字

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近日,一部名为《永远在路上》的专题片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永远在路上》是由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电视专题片,落马高级官员现身说法,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高度。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时!
周本顺从小痛恨贪官 自己却成了贪官“我做梦都没有想到我会落到这种结局。我是从贫寒之家出来的,从小就痛恨贪官,到最后自己成了贪官,感觉到这是莫大的悲哀。”周本顺如是说。周本顺出身贫寒,从基层一步步成长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权力的提升也意味着风险和诱惑的增长,然而周本顺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热衷于结交各路朋友,享受各式人等的热情围捧,最终身陷其中。周本顺自己曾经这样说道,“我只看到了里面的五光十色,没有看到里面的刀光剑影。”  白恩培临近退休 却因为腐败问题落马白恩培是一个贫苦农民家庭的儿子,通过组织的培养、出色的工作,39岁就成为延安地委书记,之后又历任多个重要领导岗位。白恩培身居高官显位,却看着富商们过得比自己阔绰,心理失衡导致无穷的贪欲。而后,行贿者敢给他就敢要,仅云南腾冲的一个地产项目,白恩培就收了开发商上千万元。临近退休时,他却因为腐败问题落马。白恩培:“鬼迷心窍,昏了头。理想信念丢失了,精神追求没有了,突破了做人的底线,连法律的红线也触摸了。我悔恨,共产党多年培养的省委书记,怎么变成这样子,我给党组织带来的损失太大了。”

“我悔恨我所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给党给国家给人民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此我向党和人民表示真诚的、深深的谢罪。”

  李春城1999年到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8万元。李春城在思想上一直认为干部队伍出点小问题是难免的,但只要干事业就大节不亏。实际上这已经意味着他对廉洁自律,对党风廉政建设从思想深处就不够重视。很多官员在违纪违法时,心理上都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各种客观理由,但如果真正回头审视自己,他们最终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没有任何客观理由可以成为贪腐的借口。
小贴士《永远在路上》系列专题片于10月17日到25日每晚20:00在CCTV-1综合频道首播。当晚21:30及次日13:00在CCTV-13新闻频道重播,敬请关注!

反腐败必须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老虎苍蝇一起打,是外国媒体报道中国反腐时经常引用的一句话。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等高级领导干部落马,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给世人敲响警钟
法星说法
何为“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何判定“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制定了新的量刑标准,删除了原来的具体数字,确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量刑方面的调整,但是对上述三种数额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时隔五个月(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后,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每个人理想和信念的坚守时刻都不能放松反腐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因为它关乎那四个字

人心向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