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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丨盗窃370元电瓶,居然被判3年半?

2017-04-13 普陀法院施迪法官 法星在线


电瓶车、自行车被盗的情况屡禁不止,

成为市民心中的疙瘩。

随着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电瓶车、自行车类盗窃犯罪的力度,

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


近日,普陀法院审结一起因盗窃电瓶车电瓶而暴力抗拒抓捕致社保队员轻伤——典型的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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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6年1月5日,吴某和章某从广中路出发合骑一辆燃油轻便摩托车准备到同济医院附近盗窃电瓶。二人分工合作蹲点医院门口,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盗窃电动车电瓶。

门口巡逻的民警正好发现了东张西望的吴某与章某,继续跟踪后发现并目睹了他们作案的全过程,在章某盗得电瓶后,立即实施抓捕。


在抓捕过程中,吴某挣脱打伤社保队员,驾驶轻便摩托车加速撞伤民警,最终警民同心协助抓捕,被盗电瓶失而复得。经司法鉴定,民警因摩托车撞击致左胸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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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的罪名成立。


法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文由普陀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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