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 这些游戏竟然是这样“火”起来的......(内附获奖名单)
导语:自从 IP 这个概念在游戏界火起来后,不仅每隔一段时间就有好几款不同 IP 游戏上架,同一个 IP 或者类似关键词的几款游戏也前仆后继地上架,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里,这些 IP 手游间的矛盾和纠纷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法星小贴士
IP=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官方解释,但挺空洞,需要结合使用场景理解)
通俗一点说的话,就是游戏素材的版权。
目前,将知名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
已成为网络游戏经营者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
游戏开发商可以充分利用知名小说庞大的读者群
从而达到使游戏“大火”一把的目的
然而,如果你未被商标权人授权
就贸贸然打着他人著作的名号在外宣传
那可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伦家可是能分分钟将你告上法庭的呢
到时候就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近日,就有一起类似游戏侵权案发生....
和法星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酒神》是首发于“起点中文网”且点击量破千万的著名网络小说,《酒神》小说和衍生产品都拥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也是网络小说《酒神》的著作权人,同时是“酒神”商标的商标权人。
案情概述
《酒神》告“大侠传”傍名侵权
《酒神》是首发于“起点中文网”且点击量破千万的著名网络小说,《酒神》小说和衍生产品都拥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也是网络小说《酒神》的著作权人,同时是“酒神”商标的商标权人。
审判观点
审判观点一
侵害商标专用权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宣传推广公司“大侠传”网游经营活动中,在“360搜索”网站上刻意设置关键词为“酒神”的推广链接,可认为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将其选定的上述关键词作为区别、指示其推广的商品来源的目的。
被告推广链接的标题为“酒神,页游版酒神《大侠传》新服开启”,14个字的标题使用了两次“酒神”,明显起强调作用,标示了推广链接的游戏是源于“酒神”,所以属于商标使用。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包括了计算机游戏软件、提供在线游戏等,被告在网游宣传推广中使用“酒神”商标,所以被告在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审判观点二
构成不正当竞争
“起点中文网”和“360搜索”网站的都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网络小说在内容传播、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商誉评价与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等因素,可以认定涉案小说《酒神》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酒神”名称是涉案小说与其他同类商品所区别的主要标志,所以法院认为“酒神”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涉案小说的特有名称。
目前,将知名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已成为网络游戏经营者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知名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显然可以充分利用知名小说庞大的读者群,被告在“360搜索”网站上刻意设置关键词为“酒神”的推广链接并以“酒神,页游版酒神《大侠传》 新服开启”的陈述吸引关注涉案小说的相关公众,足以使浏览的网民产生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系来源于玄霆公司或由玄霆公司授权,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经营者与玄霆公司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内容系改编自知名商品涉案小说《酒神》内容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刻意攀附涉案小说《酒神》知名商品的商誉,利用了原属于玄霆公司的竞争优势,是所谓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
判决
消除影响并赔偿4万元
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浏览的网民,也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应当消除影响。因被告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可在其网站上刊文以消除影响,具体方式、范围及时间法院将酌情予以确定。被告通过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游戏商品的用户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被告在www.youzu.com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其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须连续保留三十日;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星寄语
国产游戏事业看着是蒸蒸日上,却总因 IP 版权混乱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大家都是为了让产品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但侵害到他人利益或者名誉,那是绝对不行的哟~法星希望,今后各企业都可以把“侵权观念”放在首位,减少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由普陀区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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