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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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加入书及声明,该文本已于2022年5月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适应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问:《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支持全面创新;二是严格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维护专利制度一致性、稳定性;三是与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问:《决定》在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一是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三是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四是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延误优先权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
问:《决定》在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一是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二是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将发出通知、作出决定的期限由4个月、6个月分别调整为2个月、4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三是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四是完善复审制度,为依职权审查留有空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
问:《决定》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二是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问:《决定》在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明确提出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支持全面创新;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二是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涉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三是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四是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五是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问:《决定》在与国际规则衔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与海牙协定相衔接,《决定》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二是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