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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声明是否有效?
核心提示
问: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亡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未缴工伤保险责任?
答:承担。
案情
2015年6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到李某拒绝。2015年7月,李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该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9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
李某家属要求该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而该公司认为,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提出仲裁申请。
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因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焦点
申请人出具的不参加社会保险声明是否有效?
结果
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启示
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