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与美发店有劳动关系吗?
核心提示
问:学徒工与美发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答:成立。
案情简介
22岁的严某于2019年10月进入A美发店做“学徒工”,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严某根据门店要求交了3000元“学费”。在当“学徒工”期间,他跟着门店的师傅学美发,同时做些辅助性工作,如为顾客洗发、做门店卫生等。门店为严某提供住宿,并每月支付给严某1500元“生活费”,承诺如果严某在门店干满一年,可以退还3000元“学费”。门店制定的排班表标明严某每周二至周六出勤。和门店其他员工一样,严某需要每日考勤。
2019年11月,严某在门店干活时不慎滑倒摔伤。后严某要求美发店为其申报工伤。美发店认为严某是“学徒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报工伤。严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美发店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严某与美发店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评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将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归纳为三个方面,即主体合法性、人格隶属性、业务从属性。
主体合法性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严某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属于适格的劳动者;美发店系依法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
人格隶属性具体体现为
劳动者受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中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合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支付相对稳定。
本案中,美发店安排严某提供洗发等服务,工作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六,以“生活费”名义每月为严某支付1500元工资,严某和门店其他员工一样需要考勤。以上体现了严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支付相对稳定,且对美发店具有一定的经济依赖性。同时严某需要服从门店的工作安排,受美发店的考勤、劳动纪律等制度约束、接受美发店的监督并依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严某和美发店的情况符合劳动关系隶属性的要素,这种隶属关系并不因为严某是“学徒工”并支付过所谓“学费”而受到影响。
业务从属性从以下几点判断
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常规业务流程的组成部分?同岗位是否还有其他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本案中,A美发店的经营范围为为顾客提供美发服务和出售美发产品,严某在门店内为顾客提供的洗发等服务,属于美发店的经营范围,为美发店常规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同岗位的其他员工从事相同工作,符合业务从属性的要素。
综上所述,本案中,严某与美发店形成了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