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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造假反告公司?结果……

案情简介


无锡某商业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招商部副经理一名,要求有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同类岗位工作经验。宋某面试成功后于2019年6月11日入职。宋某在入职前提交的个人简历和入职时填写的入职信息登记表中均表示其毕业于某知名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有在多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招商部担任经理、总监的经历。后来公司查实,宋某学历、学位证书和工作证明均为伪造。



2019年9月28日,公司以宋某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为由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宋某认为其入职后表现良好,学历和经历并不代表能力,且公司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现此问题,遂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对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对招商部副经理一职有明确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宋某为谋求应聘通过,在求职时和入职后均向公司提交了伪造的个人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从而造成公司重大误解。可以认定,宋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以宋某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启示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采用欺诈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在制定员工录用条件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对员工入职时提供的材料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同时,面对员工入职使用虚假学历等情况,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解除权。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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