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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新工作还在继续领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影响?


不能!


找到新工作,应该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重新找到工作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因此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

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注意:若参保人隐瞒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事实,而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将有哪些后果?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五条第(四)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大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找到新工作

别忘了要尽快办理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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