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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法事 | 又到一年“双十一”,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màn

shuō

shì


TM:2022

11.11

  说



又到了一年一度

规模空前的“双十一”

云峰篮球场的菜鸟驿站重出江湖

有人在感慨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



有人费尽心思计算各类满减优惠……



今年的双十一大概没有“冰冰”

但是如果剁手的同时不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你的心可能真的是冰冰的(QAQ)


小法君整理了

几个“剁手党”应关注的小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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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人之痛——
定金已支付,忘记付尾款
定金还能退还吗?


不能。

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

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的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消费者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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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失踪”的快递——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者被冒领

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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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剁手”一时爽,退货火葬场——

所有的商品都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不是。


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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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了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你是大怨种吗——

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如何处理?




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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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天上掉了个“馊”馅饼——

网购的赠品有质量问题

可以索赔吗?



可以。


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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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网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惩罚性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食品,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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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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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剁手”的同时

也别忘记理性消费

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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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浙大光华法学院学生会微信公众号

编辑 | 浙大青媒 Jenny

全文审稿 | 浙大青媒 Jenny

责任编辑 | 赵薇 叶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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