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丨产妇坠楼事件,我们关注的不止是真相
8月31日,产妇马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事情的发展变化,人们从一开始的哀悼生命、呼吁追责,也进而演化至产妇生产方式选择、手术签字制度改进、医疗法律法规完善等等。
今晚的深读,我们来一起关注“产妇坠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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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引发全民关注
事件时间轴:
18月31日20时许,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产妇从5楼坠下身亡。据媒体披露,因疼痛难忍,原计划顺产生产的产妇马某曾多次提出剖宫产要求,未获同意。对此,产妇家属和医院方各执一词。院方声明表示曾多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家属则称,曾两次提出剖宫产,医生说不用。29月6日,产妇马某事件监控视频首次曝光,院方再次发表声明,就公众关心的5个问题释疑,其中声明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随后,家属方表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下跪”画面系产妇因疼痛难忍下蹲。之后,榆林市卫计局介入调查此事。
9月6日,产妇家属集体露面回应网上对他们的指责。
△谁拒绝剖腹产?
丈夫:曾三次向医生提出来要剖腹产,但医生并未同意。
△夫妻关系不好?
丈夫:关系很好,想着一起带儿子的快乐。
△产妇产前抑郁?
家属:怀孕后她性格也没明显变化,乐观开朗。
△婆媳关系不好?
婆婆:家人关系也和睦,老人们都夸儿媳性格好。
△主张顺产为生二胎?
母亲:就算剖腹产,不是也照样能生二胎吗?
△事后两家抢赔偿金?
母亲:两家心平气和,没有争吵、也没有互相埋怨。
4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公布产妇坠楼事件调查结果:初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但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产妇自杀原因正在调查中。59月8日晚,榆林一院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和助产士张帆接受媒体采访。霍副主任承认“分娩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产程的进展是顺利的,现在没有硬性剖腹产指征”“倾向于让她顺产”。助产士张帆表示,未提议剖宫产,家属“拒绝手术”是医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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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据媒体报道,知情人透露,9月9日晚,绥德院区与马某家属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涉及补偿金额,内容之一是马某家属不再接受媒体采访。2
为什么医院前后说法不一样?
9月8日晚榆林一院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在采访中的说法,与榆林一院9月3日和6日的《说明》中,反复强调“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是不一致的。
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记录单上,有家属“三次拒绝手术”?
据腾讯旗下一公众号话题君:
这位副主任承认“产妇当时产程顺利,无需剖宫产”,的确才是真相。但医院此前倒也没有说假话,材料也没有伪造,只不过,医院也没有把话说全。
在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单上,当日17:50分,记录的内容是“宫口近全,患者极不配合”,这句已然表明医院方面此时是想顺产的,记录单上还多次出现“观察”字样,最后一次“观察产程进展顺利”,说的也只能是顺产的进展顺利。
家属虽然希望顺产,但“实在不行也能接受剖宫产”,而直到产妇跳楼之前,其实都还未到“实在不行”的时候,因为医院在那个时候传达给家属的信息就是“产程顺利”、“顺产没问题”,那对于产妇喊疼要求手术,自然就不会同意,而是希望产妇再忍忍。这个态度,被护理记录单记录为“拒绝手术”,被医院解读为“产妇下跪求剖宫产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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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能否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
榆林产妇坠亡事件,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事件不断反转。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孕产女性能否自主决定生产方式?
▲网络配图
那在生产过程中,剖腹产由产妇还是家属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孕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患者本人有决定权。
不过现实情况是,孕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
因此,一般孕妇入院的时候都会填写一份委托书。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医院都是选择让家属签字。
▲产妇马某入院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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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医院坚守“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制度”?
此次榆林产妇坠亡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医疗手术家属签字制度的思考。
▲面对死去的李丽云,肖志军失声痛哭。
院方坚持“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其实有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但舆论却认为,有法律依据,不代表院方的做法合理。
舆论认为,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其家属的意愿。只要患者有这个意愿,不管家属同不同意,院方都应当为患者进行手术。
但在医患关系较为紧张的当前,医院为了尽量减轻责任、降低风险,通常要求产妇及其家属签字同意才可实施手术,而如果仅仅只有产妇本人签字但无家属签字,医院往往不予执行。
▲网络配图
如果没取得家属签字,医生就按产妇的意志做了手术,万一发生意外的话,家属会不会借机闹事?医生还敢不敢理直气壮地按法律实施“紧急医疗”措施?
有网友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产妇在产床已经昏迷,娘家就妈妈一个人,哭着喊着让赶紧签字输血剖宫等等抢救,夫家人多势众,婆婆不让丈夫签字,把拿来的血袋抢过来扔在地上踢,撒泼大骂医院是骗钱。谁家生孩子不淌血,连个孩子都生不出来。
最后产妇死了。孩子产钳拖出来的,头部有血肿,颅内有出血,新生儿窒息。产妇死不瞑目,娘家妈妈哭得死去活来,夫家一拥而上,在医院产科门外烧纸敲锣打鼓索赔医院百万(当地人均收入一年才两万)。
医院要从冰冷的授权书、同意书中走出来,从“风险规避导向”转向患者利益最大化导向,回归“医者,生死相托”的初衷。这个需要社会要给足够的支撑,包括舆论、卫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全面支持,这样医生在危急关头才敢下决心。
医疗活动的目的是积极挽救生命,而不是消极回避风险。病患及家属要对医生有足够的信任,法律规定不能被“打折扣”,医生同样要拿出担当。
虽然此次榆林产妇坠楼事件逐渐清晰,但产妇为何坠楼,还是不得而知。
产妇坠楼,一尸两命,这是一起悲剧性事件。事实未清楚之前,不论如何关注和表达,都应该有对逝者和生命本身的真正尊重。在真相未明之时,舆论场就迅速集中火力进行道德谴责,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冒犯。
来源丨新京报、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 中青舆情监测室、话题君、华商报、财经杂志、南国早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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