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奉贤税务提醒:7月1日起购物发票不能任性开啦
案 例 说 一 说
资深税务咨询师-小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额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消费者在商场或超市购物索取发票时应以具体购物明细开具,不能以“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几种大类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另外,以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都要填写完整、正确。
政策要点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要点二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延伸阅读
随意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破坏了发票的严肃性,有些商家认为,开具发票,只要金额没有错误,品名可以任由客户要求。事实上,随意变更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法开票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要求正确开具发票。
(来源:奉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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