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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儿子儿媳索要房子首付,奉贤法院这样判!

上海奉贤 2021-11-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奉法尚贤 Author 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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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一小伙阿伟与姑娘小美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9年12月17日离婚。本以为两人就此分道扬镳了,没成想半年后,两人竟收到了一张传票,起诉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阿伟的爸妈,也就是小美的前公婆!诉请是要求小两口返还结婚时阿伟父母为其垫付的房子首付。是什么样的恩怨情仇,让父母和儿子、昔日儿媳对簿公堂?




为方便后续介绍案情,请先了解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基本案情

阿伟和小美经人介绍相知相恋,在2016年5月20日这个特别日子,这对恋人终于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新成立的小家庭为了拥有一个安身之所,小两口经与双方父母协商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购房期间,伟爸、伟妈便拿出多年的积蓄共96万交于阿伟去购房,小美母亲也出借给阿伟50万用于购房。 两人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小家。



但好景不长,阿伟和小美终究还是敌不过婚姻的“三年之痒”,渐生嫌隙。2019年12月1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小美个人继续归还,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承担。自此,两人便分道扬镳,断了联系。



直至2020年7月,伟爸、伟妈拿着一张阿伟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借款金额为96万的借条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阿伟和小美共同归还这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奉贤区人民法院在拿到本案卷宗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小美并向其告知大致案情,小美表示异常疑惑与震惊!



开庭当天,老两口认为96万元有阿伟出具的借条,且用于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应当共同归还96万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阿伟同意伟爸、伟妈的诉请。


小美则认为老两口与阿伟之间没有真实借贷意思,因小美和阿伟离婚且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因此阿伟一方家庭希望通过诉讼获利。实际上,96万元是老两口对小两口的赠与,老两口在本次诉讼前从未提起96万元是借款。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借款,小美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与伟爸、伟妈形成借贷合意,鉴于阿伟及伟爸、伟妈的特殊关系,若是借款,应当让小美共同签名。在小美看来,借条是阿伟事后补写的,她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阿伟及伟爸、伟妈均同意进行鉴定,但庭后,伟爸、伟妈联系小编确认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要求不再鉴定。第二次庭审中,阿伟也明确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2019年11月,小两口离婚前不久。

                         




裁判理由


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01


伟爸、伟妈没有证据证明在将96万交付阿伟时,已经与阿伟和小美达成借贷合意,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事实上,伟爸伟妈从未告知阿伟和小美96万是借款,未进行事后催讨。涉案借条也是阿伟在与小美离婚前补写,小美不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且两人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本案的96万元债务。因此,难以认定小美知情,形成借贷合意。

02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上述第一点的事实,老两口支付款项时没有明确是借款,小美也对老两口所称借款事实不知情,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故老两口以96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伟及小美共同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阿伟事后补写借条,自愿承诺还款,是阿伟对自身债务的设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应及于小美,故伟爸、伟妈有向阿伟个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审判结论

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阿伟归还伟爸、伟妈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案例评析

1

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素:借贷合意及资金交付。对于借贷合意,可以提交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催讨记录等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基于各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对原告的举证要求更高。对于资金交付,银行转账的可以提交转账凭证、取现的可以提交取现记录。但总体而言,由借款人亲自书写的借条及相对应的转账凭证总是最清晰明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2

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性质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条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宣判时,民法典尚未开始施行,小编将民法典的对应法条一并奉上,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送:奉法尚贤

审稿:杨亮 杨珺 陆健

编辑:何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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