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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发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
《意见》有哪些亮点?
文件提出多项创新措施。例如:
为助力民营企业解决经营场地问题,提出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中,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为降低企业要素成本,提出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生产成本;
为解决企业缺少大型合作项目问题,首次明确在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为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提出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等。
《意见》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指什么?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 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 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 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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