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婴坠楼”暴露父母监护失灵,国家干预如何及时有效处置?

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 2021-03-13

●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当地社区、有关机构在与女婴父亲多次主张放弃治疗的行为进行博弈并对其进行矫正的过程中还是有干预和担当意识的,但处置不够果断和坚决
● 根据“四部门意见”第12条,女婴在11月30日坠楼被快递员看到,快递员“将她抱下来后就交给了正好赶到的民警和医护人员”,此时应该排除女婴父母的监护
● 这个案例表明,国家对父母监护的干预在实践层面又往前走了一步,但是怎么才能走得更顺畅,还需要更加明确的指引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康泰园小区一名出生仅4个月的女婴从5楼坠落,父亲拒绝送医治疗事件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据悉,12月7日22时,坠楼女婴已被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此前报道:女婴坠楼受伤,父亲拒绝住院治疗!警方立案!

根据媒体报道,从11月30日中午女婴坠楼至12月7日女婴住院治疗期间,其父不听医嘱,三次将女婴带回家中,签署《放弃治疗协议书》。女婴母亲已于12月4日14时被送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12月5日,石家庄市救助站介入。

在父母监护出现问题、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国家如何干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父母监护和国家监护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两者如何无缝对接?

1.

处置尚欠果断和坚决


“国家应承担儿童权益保障的全局责任和兜底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广义的国家监护可区分为两种形式的干预和介入:其一,间接监护,即为被监护人规定、选定监护人,监督、约束监护行为使之合乎法律规范和被监护人利益。其二,直接监护,即由国家的代表机构直接担任监护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狭义的国家监护概念仅指后者,此语境下可将前者称为监护监督。

邓丽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当地社区、有关机构在与女婴父亲多次主张放弃治疗的行为进行博弈并对其进行矫正的过程中还是有干预和担当意识的,但处置不够果断和坚决,反映出基层相关部门缺乏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章法和经验,对于能在多大空间内有所作为拿不准。

邓丽说,《儿童权利公约》在国际人权领域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方面肯定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另一方面也规定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尤其是,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民法典采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的表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表述奠定了中国法律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表达。”

虽然民法典和修订后的未保法日前还未正式实施,但是邓丽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临时监护制度的规定,如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6条。不过这两条都以监护资格、监护人指定为规范主旨,没有凸显临时监护制度的独立价值,从而使临时监护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受到掣肘。

2.

按照“四部门意见”可排除女婴父母监护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第12条规定,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告诉记者,根据“四部门意见”第12条,女婴在11月30日坠楼被快递员看到,快递员“将她抱下来后就交给了正好赶到的民警和医护人员”,此时应该排除女婴父母的监护。

媒体报道,12月5日晚,孩子被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社区工作人员送至河北省儿童医院,医生诊断为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顶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女婴父亲签署《放弃治疗协议书》。

“四部门意见”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赵莉认为,在通知当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根据“四部门意见”第15条,此时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可以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有权签字给孩子治疗,而不是任由孩子父亲签署《放弃治疗协议书》,并于12月6日凌晨将孩子带回家。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在赵莉看来,修订后的未保法第92条以法定临时监护权及事由的形式确认了上述“四部门意见”的规定,即“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赵莉强调,未保法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以法定临时监护来弥补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前的空白,不能在发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后仍然由监护人继续行使监护权,从而加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3.

国家干预如何更顺畅还需更明确的指引


“这个案例表明,国家对父母监护的干预在实践层面又往前走了一步,但是怎么才能走得更顺畅,还需要更加明确的指引。”邓丽说,家庭生活的私人空间应受到尊重,但有关机构又要对有需求的孩子实施及时救助,这就需要在父母监护和国家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按照修订后的未保法第92条规定,民政部门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启动临时监护,是民政部门自主判断还是需要一定的前置程序有待进一步的明确。邓丽认为,从临时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它主要应用于一些特殊、突发、严重情形,旨在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予以及时有效的救助和照护,因此有关主体应当可以依法自主判断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以提高对儿童救助的效率。

相关主体应当结合新的法律精神和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建立起具体规程和标准,以便有依据、有能力和有方法在紧急突发事件中维护孩子的利益。当然,具体的制度设计也要赋予父母表达意见乃至提出异议的权利,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进行应对和抉择。

对于该事件后续处理,邓丽认为,如果母亲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可能给孩子带来危险,需要和孩子隔离。父亲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增进其保护、照料孩子的意识和知识,如果还不能胜任监护职责,需要考虑另外的安排。

在邓丽看来,该事件的处置也体现出我们的儿童保护意识和机制建设上仍有待加强。虽然法律在不断织密儿童保护网,但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法律认知、法治文化、社会舆论都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我们从特定情境下特定儿童的利益需求出发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事务。


推荐阅读
♦ 谁说女生不适合读理工科?!清北“理工女”们这样说→
♦ “意定监护”缘何成热词?它可以为养老兜底吗?
♦ 带领学生应援娱乐明星、低俗不雅方式授课……教育部曝光!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编辑/陈晓冰
审核/志飞

觉得有收获就点个赞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