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迎来三审:教育部门、妇联应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如何缓解家长的家庭教育焦虑,家教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如何监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教短板怎么补齐……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举行,将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等。草案作出了7个方面的主要修改,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
进一步修改完善家庭教育的定义,明确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界限,修改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家庭教育职责;
进一步加大国家支持力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有关职责;
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服务规范,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等。
一是,完善有关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加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二是,针对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施加过重的学习负担,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的突出问题,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职责。
三是,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明确要求,补充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
四是,考虑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增加相关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帮助。
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六是,进一步明确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
七是,进一步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衔接,防治不采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
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二是,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是,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一是,在家庭教育内容上,突出家庭教育的特点,强调立德树人,引导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关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良好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培养。
二是,在家庭教育方法上,引导父母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三是,明确父母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五是,从国家、社会多角度,进一步明确各方面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协助的责任。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编辑/侯晓然
因为公众号平台推送规则更改,请读完点一下“在看”,这样新的推送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
点“在看”有“看点”
觉得有收获就点个赞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