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发展
《中国品牌经济与知识产权研究》
地理标志的法律定义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TRIPS协议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志下定义后,对地理标志下的最明确的定义。
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a.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b.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成员国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
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表明即使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是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
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从司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可以说,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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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的现状和机遇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疆土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因此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
但我们如今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杂乱无序,我国一些著名的地理标志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目前“中国制造”虽已遍布全球市场,但从竞争力角度来看,我国品牌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弱势,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品牌还远不够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造大国、品牌弱国”。
面对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必须在品牌建设这方面更加重视,努力打造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品牌价值高的中国品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未来,应更加重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国经济网独家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全国1949个地理标志总产值已达8379亿元,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已形成为一个大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陕西苹果、醴陵瓷器、贵州茅台、五粮液酒、浏阳花炮、景德镇瓷器、烟台苹果、淄博陶瓷、龙井茶和安溪铁观音入围“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榜单前十名。
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地理标志名单前10名
《中国品牌经济与知识产权研究》
上海研究院智库报告系列
主 编
姜卫红、安翊青
出 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城市和绿色发展分社
版 次
2019年8月第1版
书 号
ISBN 978 - 7 - 5201 - 3587 - 0
出品丨品牌长三角
责编丨熊莛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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