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延明:两宋俸禄制度通论(下)丨202103-29(总第1595期)
感谢龚延明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0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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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俸禄制度通论(下)
文丨龚延明
摘 要:俸禄制度是宋代官制史的重要内容,但因没有完整的宋《官品令》《禄令》留存,使其研究成为难题。本文探究、梳理了宋代俸禄制度的历史渊源,从多视角对其展开研究,内容包括:(一)宋代俸禄制度分期的四个阶段;(二)宋代俸禄的分类:料钱(包含衣赐)为主干,包括添支、职钱、禄粟、贴职钱、职田、给劵、杂给、公使钱等;(三)俸料支付方式:以支货币为主,衣、粮为辅;支付方式有全支、真俸、折支、借减等;(四)俸禄发放机构及支付流程;(五)宋代实行的“益俸”政策;(六)关于两宋俸禄制度若干问题的认识。宋代俸禄制度显示出宋代祖宗家法的几手:一是“益俸以养廉”;二是优待宗室,以换取宗室参政权力;三是隐性策略——在权力上抑武重文、待遇上重武抑文,相互牵制,从而保证赵宋王朝内部统治的稳定。
关键词:北宋 南宋 俸禄制度 评价与影响
三、俸禄支付方式
宋代俸禄名色不一,支付运作流程复杂,留存史籍记载不全,今仅能大体作一梳理。
(一)货币为主、实物为辅
宋代俸禄各项均以货币(现钱,即铜、铁钱)为主,辅以实物(米麦、衣赐等)。请受(本俸)中有衣赐给绢、绫、罗、丝绵,按春、冬季发给:禄粟给米、麦;此外杂物有盐、柴、炭、酒等,作为发放或特赐俸给,如:
节度使料钱月400千,春、冬绢各100匹,大绫各20匹,小绫各30匹,罗各10匹,绵各500两;禄粟月150石;
宰相、枢密使料钱月300千,春、冬服各绫20匹,绢30匹,冬绵100两,禄粟,月100石,薪、蒿、炭、盐、纸诸物之给,月给薪1200束,给炭自十月至正月200秤,余月100秤;给盐7石,给马刍粟20石,纸,茶、酒若干。[0]
当然,节度使、宰执待遇是最高的,名色众多,但置于头等地位的重还是料钱400千、300千,是货币。
(二)现钱与折支、全支
宋代《禄令》规定的俸禄数额,与实际支付是不一致的。如俸钱有全分、省陌、折支之分,真俸、减借之别。
折支就是不付现钱,而通过估价易以他物,《宋史·职官志》:“凡文武官料钱,并支一分见钱,二分折支。注:曾任两府,虽不带职,料钱亦支见钱。”[1]宋代现钱全分,并非全额支付,通行省陌法。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始诏民间缗钱,定皮七十七为百。自是以来,天下承用,公私出纳皆然。故名省钱。[2]欧阳修《归田录》和髙晦叟《珍席放谈》都有相应的记载。[3]官俸支给上也用省陌,每百钱实得七十七。[4]至道三年(997)八月,令有司复位百官俸给折支物。[5]真宗景德折支略有改变。据《宋会要》载:
本朝之制,皆约后唐所定数,其非兼职者,皆一分实钱,二分折支。由景德罢兵,始诏尝经掌事,其俸当给他物者,京师每一千给实钱六百,在外四百。[6]
景德中,由于宋辽议和,军费负担减轻,内外文武官折支比例有所改变,在京师,支实钱六分、折支四分;在外,支实钱四分、折支六分。
折支作为俸钱支付的方式之一,一直实施不废。据宣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讲议司奏:
奉御笔送讲议司:内侍省请给,武功大夫以上可支一分现钱、二分折支。[7]
折支,也有以铜钱折支铁钱的形式。宋代铜钱外流,出现钱荒,铜钱匮乏。川峡地区,流通㩗带不便的铁钱,故铜钱多折支铁钱。
(至道三年)十月,知益州张咏言:“屯驻兵士所请钱,乞依元降宣旨,铜钱一文折支铁钱五文。是时峡路转运使韩国华到阙,言:‘川峡州县幕职官等等所请月俸铜钱一文止折铁钱二文,望增加铁钱分数。’帝令支铜钱一文,易给铁钱五文。”[8]可是过了五年,因铜钱紧缺,铜钱对铁钱比值大幅度提高,从一文铜钱换五文铁钱,升值至一文铜钱易十文铁钱。[9]
相对于折支料钱而言,全支现钱成了一种优渥待遇。如“景德三年五月,诏国子监学官料钱全支现钱”。[10]作为朝廷重视办学的一种姿态,南宋建炎初军兴之际,朝廷财政极为困难情况下,仍优待“宫观官及未有差遣待阙京朝官以上俸钱,依旧全支。”[11]
(三)借支
边远地区幕职州县官赴任,路途遥远,月俸可以预支,称“预借”。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幕职州县官除川陕、广南、福建路已令预借俸钱外,江浙、荆湖远地,麟、府等等州,河北、河东缘边州军,自今年并预借两月俸,余近地一月。”[⑫]所“借支”(预支)俸钱,由诸路州府粮料院置“借支簿”登记,于上任时勾销:
大中祥符六年四月,诏:“粮料院置诸道幕职州县官借支料钱文簿,请迄勾凿。初度支判官祖士衡上言:‘铨注官迄,吏部格式司移牒三司借支俸钱,三司下粮料院施行。”[13]
(四)减借与真俸
北宋末年起,又有“减借”。所谓“减借”,即真俸“扣支”。钦宗靖康元年,因金军进逼,军事开支剧增,诏武选官(除军中统兵战守官外),转至遥郡以上者(月俸钱百千至四百千,皆甚高),权支三分之二,即住支三分之一;进而,所支二分中,又减借四分之一。以遥郡承宣使月俸三百贯为例:三百贯停支一百贯,权支二百贯;而所支二百贯中,政府以“借”的名义,扣除五十贯。也就是说,遥察实际领到的月俸只有一半,一百五十贯。这个“减借”就是变相的克扣月俸。[14]
南宋继续对高薪武臣遥郡以上(身在军中的统兵战守官除外)推行“借减”的支付方式,如:
绍兴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降指挥,措置武臣横行、正任、遥郡请俸,各依出身权行借减。其统兵战守之官(原注:谓身在军中,充都统制、统制、、将副之类)更不权减。其诸路总管、钤辖、都监、巡检,系是职任差遣,不合作统兵战守之官。除系宗室更不减借,其余转至遥郡以上,俸钱、衣赐、傔人、俸马,依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七日指挥,权支三分之二,并当年七月九日指挥,于见请二分则例上以四分为率,权借一分支给……外路依此施行。”[15]
内外武臣,除宗室与在军指挥作战的统兵战守官都统制、统制、统领、正将、副之类除外,路、州郡兵官兵马都总管、兵马钤辖、兵马都监、兵马监押、巡检使等其武选官阶转至遥郡以上一律减借。
与“借减”相对,为“真俸”。真俸,无借减。南宋,高级武选官,“寻常正任至节度使,非特旨,多是借减”。[15]
还有一种真俸,称“全支本色真俸”,仅指俸钱(本色)全支,杂色仍有打折(借减)。所谓“特与全支本色真俸”,[17]此“全支本色真俸”与“真俸”有别。全支虽非全借减,料钱照付,但粟禄与傔从钱粮有等杂色需借减:
真俸乃全免借减,按《禄格》支取。《攻媿集》:“知阁谢渊为皇太后亲弟,请给依韩侂胄例,特与依禄给全支本色,有以见陛下奉祖后之意。然真俸之支,则不可。”[19]按:若支俸钱,即给现钱之类,不折支,称“全支本色”。
从上可见,宋代禄制,“全支”与“真俸”两者不能混淆。“全支”指料钱支本色。真俸,即官员所有请受全支给,没有任何一项(一色)扣支。真俸需皇帝特旨,皇帝特旨,常被被户部执奏驳回。如南宋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甲申:
定江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万寿观使田师中“乞依旧接续支破真俸。”从之。师中因入对,面请,上许焉。给事中金安节等既书录黄,而户部执奏:“以为不可。”[20]
如果依旧接续支破真俸,田师中一岁添米麦四千余石、衣绢数至多。因此,原书录黄的给事中金安节也改变态度,认为户部执奏“委合条法”。田师中现已非统兵官节度使,而是万寿观使,“合支万寿观使请给”。[21]宋代《禄令》所规定的俸给,并非是官员都能不折不扣领到的收入。除非特旨给“真俸”。
(五)依资序降等给俸
降等给俸,依资序降一等,或降二等之类,也是宋代俸禄一种支付方式。如自陈乞宫观、岳庙差遣(责降宫观、岳庙差遣除外),据《绍兴令》:
月破供给,于所居处,依资序降一等支:
职司(按:监司)以上资序人依通判(按:州府通判)例,知州资序人依签判(按:签书节度判官公事)资序人。武功大夫以上未及知州、职司资序人,准此。[22]
自蔡京用事,始创祠官供给,庶官依本资序降二等,学士以上不降。王黼继相,已除其法。《绍兴令》复旧。[23]
(六)支半俸、停俸
致仕官给半禄,唐德宗朝已见施行,[24]“唐末乱离,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25]故有“唐制非特敕不给(致仕)半俸”之说,宋初依唐制,非特敕不给俸。太宗淳化元年(990)五月始给致仕官半俸。[26]淳化元年的给半俸,虽不给现钱,止给实物,但这对有些无田产的士人来说,生活有了着落,藉此可资度过余生。真宗朝致仕官优待,例得迁官,再给半俸:“(咸平五年)五月丙申朔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疾及历任有赃犯者听从便。告老者例得迁秩,令录即授朝官,并给半俸。”[27]到了仁宗朝,致仕官正刺史、合门使以上官显者,给全俸。仁宗景佑三年(1036)三月诏:“致仕官旧给半俸,而仕曾显者,或贫不能自给,非所以遇高年,养廉耻也。自今大两省、大卿监、正刺史、合门使以上致仕,给俸如分司官例(给全俸),长吏岁时以朕意劳赐之”。[28]
责降官团练副使亦支半俸。如“右补阙、直史馆胡旦,猥以庸琐,谬升科级,兼领太史……尔宜自省,可授殿中丞、充商州团练副使,依分司官例,支给半俸,仍不得签署州事。”[29]胡旦为太宗太平兴国三年进士,太平兴国八年在右补阙、直史馆任上,贬团练副使。团练副使领半俸。仁宗朝,分司官给全俸,团练副使未见增,仍为半俸。
官吏如请长假至一百天,则停俸。任满即“住给俸料”。司马光即言其“自正月二十一日以病在朝,久而不愈……已及一百余日,入觐之期,未能自定。窃以百日停俸,着在旧章”,[30]《宋会要辑稿》也记载景德元年五月,有司言:“尚书左丞、集贤院学士陈恕在假百日,合停月俸。”诏:“特给之。”[31]
待阙、守选、丁忧也会停俸。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
咸平以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有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32]
《长编》载:仁宗至和元年(1054)元月庚子:“窃谓唯在军中者可权从变礼,其旧制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百日公除……今丁忧臣僚,即日绝其俸禄,亦为太薄。岂有行礼之人,反不及被放之臣?”原注:庆历三年七月,听三司副使以上持服,仍续俸。武臣非在边者亦听。[33]
按:宋代,武臣丁忧,百日即可起复,故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八月有诏:“三班使臣父母亡,勿住俸钱。”[34]文臣三使副使以上丁忧,亦是百日起复,仍续俸。但大量文臣中、下层官员丁忧,即须守三年丧,停俸。 但也有特许给俸的情况,如宗室小使臣袒免亲给俸。[35]
王安石曾在《议曰罢官而止俸》中,提出任满罢官,待阙止俸,未妥,担忧“恐士大夫困穷而无廉耻”:
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36]
待阙是否有俸?有不同记载,或谓待阙有俸给,据《宋会要》载:
(太宗)至道二年正月,诏曰:“京官先以三十月为满,即罢给俸料,自今宜续给。并着于甲令。”[37]
如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谓:
至若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有虚食廪禄,待阙一二年者。暨临事局,挟以势力,岂肯恪恭其职?故在京官司,有一员阙,则争夺者数人。其外任京朝官,则有私居待阙,动逾岁时,往往到职之初,便该磨勘,一载勤事,例蒙迁改,此则人人因循,不复奋励之由也。[38]
从范仲淹所陈十事中,称“待阙”为“虚食廪禄”,说明待阙官,仍有廪禄。然同在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五曰均公田》中,又有另一种表述法:
皇朝之初,承五代乱离之后,民庶凋弊,时物至贱,暨诸国收复,天下郡县之官少人除补,至有经五七年不替罢者;或纔罢去,便入见阙。当物价至贱之时,俸禄不辍,士人之家无不自足。咸平以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阙之日,衣食不足,贷债以茍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举度日。[39]
据上引文字,真宗咸平之后,官阙少、待阙人多,待阙官“俸禄不继”,这又与上面所述宋初“至若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有虚食廪禄,待阙一二年者。”不一致。至迟真宗朝咸平以后,待阙官无俸禄。宋待阙官到底有无俸禄,尚须进一步探究,未有确论。
四、俸禄发放机构及流程
宋代发放俸禄的机构,不止是单纯的一二个专门管理机构,而是由多个上下垂直的层级管理机构与执行部门组成。北宋前期与元丰改制后并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点。
北宋前期,铨司(元丰改制后为吏部)出文武百官具员簿,三司(元丰改制后改由户部度支司、太府寺)据官员所系官衔的身分地位,批出请正勾省帖或历头(“省帖”为“三司帖”别称;元丰改制后称“请受历头”)下诸司、诸军粮料院及诸司、诸军专勾司过勘,过勘后批出劵历与文旁,劵历(别称劵旁)交给请受人(官员),文旁实封后送左藏库及仓场等处,官员则持劵历赴指定仓库请领月俸,左藏库监官在核对省帖与文旁所开的名物、数目相符之后,在旁历上写明“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等文字,然后支付。其流程监管严格。以上是京师的情况。地方有州粮料院与诸军分差粮料院,专勾即由通判或勘给务等过勘。宋代俸禄支付流程具体过程,没有留下完整个记载,很难复原。只能据现存史料大致看出须经办的凭证与手续。
首先,请受官员的现职官衔及身份名籍,北宋前期须由吏部铨司提供给三司;元丰改制后由吏部提供给户部,由户部下太府寺。如官吏铨注州县官后,即由吏部格式司将铨注官名籍移牒给三司度支司,由度支司钱帛案、百官案先预借俸钱,下粮料院施行。新官赴任后,即由官员本人申报,由三司受理结算,颁给请受:
(大中祥符六年四月)十三日,令粮料院置诸道幕职州县官借支料钱文簿请迄勾凿。初,度支判官祖士衡上言:“铨注官迄,吏部格式司移牒三司借俸钱。三司下粮料院施行。至有候请不及而赴官者,未尝申举,致有欺幸。请置簿以统之。经百日而不请者,就新任给之。[40]
三司度支判官祖士衡的奏言,提供了颁给州县官俸禄相关机构与前期流程。三司须依据吏部格式司所移送的新官名籍,然后由三司度支部百官案批支借俸钱,以便赴任: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诏:“州县官俸钱、米麦,并须经格式司升降则例支给。不得专擅增减。”
(大中祥符)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41]
吏部格式司负责幕职县官新注官员,据所赴郡县的地望高下,依《禄令》定俸给,然后移牒至三司。三司度支部钱帛案、百官案据格式司所送新任官月俸数,审批给俸额:
(三司)度支分掌八案: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俸禄。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官、幕职官奉料,祠祭礼钱,诸州驿料。[42]
元丰改制罢三司将钱帛案、百官案,由户部依《禄令》出给官员历头(文历),颁禄禀事归户部度支司与太府寺:
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凡军须边备,会其盈虚通其有无。若中外禄赐及大礼贡给,皆前期以办。[43]
户部下太府寺,由太府寺依《禄令》具体承办审批文武百官月俸请给数:
太府寺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凡官吏、军兵俸禄赐予,以法式颁之,先给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44]
元丰改制后,由户部依《禄令》出给官员历头(文历)。如元丰六年(1083)十一月,文彦博以太傅致仕后,户部却给他开出各一个使相请受历头。于是,文彦博退回使相俸料历头,其所上《缴纳文榜》言:
臣昨河南府给到致仕请俸历头一道,却开坐使相则例,并给到一月请受俸钱榜一纸。臣必谓所司差误,不敢请领……请乞依旧制致仕官请受。自后本府被省符勘会,往复迁延,亦已半年。今准河南府别给到依旧制致仕请受历一道,已令勾当人请领。其前来出给到文榜却令缴纳迄。谨具奏闻。[45]
“本府被省符勘会”,意指河南府据文彦博缴纳使相俸钱文榜的要求退回给尚书省户部勘会(审查),“往复迁延”,拖延半年未决。尚书省户部勘(按:部符,指户部符)。文彦博收到户部经河南府给他的致仕官主持受文历一道,“已令勾当人请领”。使相、致仕官等,皆据文彦博所系官衔而定。文彦博为致仕官,只能依致仕官俸钱请领,而户部却误开致仕官历头和使相开府仪同三司历头二份,即将有官人系衔请俸多开了。文彦博严格遵守“系衔请俸”的规制,[46]就退回了这份多余的开府仪同三司俸给。
太府寺掌邦国财货之政令,是户部之下的执行机构,事务繁多,下设七案处理日常寺务。但颁给官吏、军兵俸禄列为其首要任务,故该寺第一案与第二案,皆分管俸禄事:
太府寺 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47]
元丰改制由后为户部度支司与太府寺第一案、第二案审批文武官吏及军兵请给文历。“文历”也称“历头”,是请俸人凭证,同时下相关粮料院、专勾司批勘,粮料院依法式颁给文武官员俸料劵历(或称旁劵)。
其次,诸司、诸军粮料院诸司、诸军与专勾司(南宋审计司)是宋代发放官员俸禄的关键机构:
窃惟国家之赋禄,以粮、审院为关键。粮、审之勘给,以法令为程序。故幅纸之书,一经过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谨,所凭者此而已。[48]
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奉料,以劵准给。[49]
切见天下勘给官吏军兵请受及勘支官物,并须先由粮料院批勘,封送勾院点检、勾勘迄,关仓库方得依数支。[50]
先是,三司或户部与有司负责给官员颁给请受文历,移送粮料院。再由粮料院依法式批给文武百官请给券(劵历),写明某官员合得料钱、职钱或贴职钱、厨食钱、折食钱、酒、茶汤钱等名色与数目。然后交由诸司专勾司(南宋称审计司),依《禄令》格、式审核项目、数目。
专勾司审核,如发现有不当,即行纠正。经专勾司勘验之券须关会太府寺后交给请受官员,官员即持此券历于规定请领时间(一般在月初一)赴指定仓库领取。如遇郊祀大礼赏赐,则先发券历支领,后审验。
粮料院、专勾司审批官员俸给,称“过勘”。“过勘”乃点检历头,于文历上签书,手续完成之后,由粮料院、审计司颁给官员请受劵历(劵旁)。官员凭此劵历去左藏库或指定的就近仓库领取。
《朝野类要》称:
在京关支请给等,须经粮料院、审计司过勘,及关会太府寺,方可支给。其外路大军钱粮,自有分差粮、审院施行。[51]
未经粮料院、审计司过勘,直接由户部长贰批勘“虚旁”是违反法的。南宋绍兴间,户部侍郎宋贶罢官的一条罪状,就是擅自批请给空白文旁:
《宋会要辑稿·职官》:“(绍兴二十一年闰四月十二日)户部侍郎宋贶放罢……又勘虚旁,令军人自往漕司支散。”[52]
地方官同样不能绕过粮、审院批勘或州县勘给务(州县由州通判、知县勘给),随意开具“白条”给吏卒借请俸给:
(淳熙七年)五月二十日,诏:自今诸路监司并州郡吏卒,除依条差出勘旁借请外,辄用白状借请,并计赃断罪。[53]
总之,请给文旁粮,须由料院又须批出,(在三司或太常寺批下的文历上批书),直送左藏库或就近仓库。所谓“主藏之吏奉行唯谨,所凭此而已”。
诸军粮料院与诸司粮料院,掌以《禄令》法式(在三司或太常寺批下的省帖或文历上批书)颁给诸司、诸军,诸仓库则按验粮料院劵历无误后给之。正所谓:
国家之赋禄,以粮(料院)、审(计司)为关键,粮、审之勘给,以法令为承式。故幅纸之书(按:指请给劵历)一经过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谨,所凭者此而已。[54]
除了京师诸司粮料院、诸军粮料院,南宋绍兴十一年五月,于淮东、淮西、鄂州三大总领所各置分差粮料院:分差建康府诸军粮料院,掌支拨淮西诸军钱粮;分差镇江府诸军粮料院,掌支拨淮东诸军钱粮;分差鄂州户部粮料院、分差池州户部粮料院、分差荆南户部粮料院废,掌支拨湖广诸军钱粮。绍兴十五年,置四川总领所,其属下置分差户部利州粮料院、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掌支拨四川大军钱粮。[55]凡干办分差粮料院,皆注通判资序。
元丰改制后,京师诸司、诸军粮料院,诸司、诸军专勾司(南宋称审计司)这四粮勾院,归太府寺直接管辖。所以需关会太府寺。据《神宗正史·职官志·太府寺》:
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遣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初、审院隶矣。[56]
诸州各置粮院。南宋诸军置分差粮料院。
至于州县,由所在州府粮料院过勘,而判勾(审计)则委州、府通判施行,通判审验粮料院批勘,无违法妄支官物及其它出入差错之后,方许官吏凭请券历支取月俸。
最后,主藏官吏奉行粮、审请给文旁的具体手续。
粮料院据《禄令》法式,制定诸军、诸司文武官吏每月请给劵历(凭证,相当于工资卡)。发俸禄之日,受俸人须持劵到指定仓库领取俸禄衣赐等。[57]北宋理学家程颐哲宗朝召赴阙下,他以自持劵历到仓库领取俸料为耻,致生计窘迫,不得不向朝臣借贷度日。朝臣怀疑,是不是给程頣的俸禄太少了,不足以供养?于是向程頣索取粮料院劵书(劵历)看详,一看,“则(程頣)自赴召以来,未尝往请。”这才明白,原来这位伊川先生,十足的迂腐夫子,一本正经,“以持状而请,非先王(指周制)养贤之意”,而羞于去领月俸。所谓先王之制,是朝廷将禄赐颁给长官,由长官均分给属官。这也说明宋代粮料院只勘定百官月俸标准,但要官员亲自到指定仓库去领取。此事颇有意思,现转录如下:
今粮料院,使士大夫各持劵书往请,所以护养士大夫廉耻多矣!伊川先生初赴召,居阙下,日用窘迫,假贷于朝臣。当时诸公谓其俸给不足,索粮料院文书视之,则自赴召以来,未尝往请。正以持状而请,非先生养贤之意。
先王之时(按:此指《周礼》所言“几其出入,均其稍食”),只是各颁给官长,使自均给之。[58]
北宋前期,由三司定界分仓敖支给,依年、月为序。城东十二仓,储存江淮水运所输纳粮谷,为数最巨;城西三仓,兼储茶叶,储粟至少;城南止一仓,储存粳米;城北四仓,多储马料。因此,官员、军兵领俸,不能就近仓库,因而出现东营往西仓领俸、西营往东仓请领,“枉费脚力”,颇为不便。[59]
官员所持请给劵历,是粮料院直接发给其本人的。《夷坚甲志·吴公诚》:
兴化人吴公诚,字君与,年七十,以大夫致仕。梦人告曰:“公犹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觉,取劵历会之。凡积留未请者正如其数。”……后年而卒。计挂冠后所入半俸,适满七百千。既服除,其子与郡守有旧,悉以向所当得者复给之。[60]
然,官员要最后领到俸禄,必须到指定仓库领取。监仓库官吏又如何支付官员俸禄呢?仓库是不能是光凭请受人的劵历就能支付的。粮料院还要批勘一种“文旁”的凭证,所谓文旁源于唐代户部“文傍”;“凡仓库出纳,皆行文傍。”[61]宋代仓库出纳沿用,称文旁,即粮院批勘的文旁有二种,一是“请给旁”,即旁卷,或称劵历,是给官员请领的凭证,是给官员本人的。[62]卷历内,由粮料院写明:请领年月、月俸钱数、官位、指挥(到何处支取之类的交代)。[63]粮料院在批给请受人旁卷后,同时批勘文历(文旁),于次日即实封送交左藏库登记上簿,由监左藏库官写明到库日期封记,以便于请受人所持劵历对勘。除以上二种请给凭证之外,还有一份“正勾省帖”,这是三司下发给左藏库的官方文书“省帖”(元丰改制罢三司,不再称省帖,而称历头或文榜)。省帖是按官员身份应得的俸禄标准拟定的月俸钱数(或其它俸料)。当官员或军兵持文历到左藏库所辖仓敖认领月俸时,左藏库官吏先将请给历与正勾省帖对照,“勘同”之后,即于省帖及历内写明请领日期与漏刻时分,然后由左藏库官吏拆开封粮料院实封下达的的文旁,对历支付。如文旁与省帖对勘,文旁钱数等小于省帖数,即据旁支给;如旁数大于帖数,即不能支给,须经仔细核实后再支给。[64]支付钱或衣赐后,文旁收回,粘贴在正勾省帖上,收存于当月左藏库帐籍中,至月底会计做帐。[65]请给手续严格,旨在防官吏舞弊。兹将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一道关于左藏库应如何支付官吏俸禄的手续诏书,规定较为具体,转引如下:
(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诏:“粮料院文旁须实封送左藏库,监官当面通下,仍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如以后点检认验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赔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藏库干系人情罪陪填。
又,应合勘支文旁发赴左藏库之时,其诸军内诸色人并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等,令开坐名目去处,合请人数,官物都数,实封关报左藏库。候到,依正勾省帖支给例,对旁勾凿支给。所有自来执历勘请官物人等去处,亦令粮料院具逐人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开坐,随旁关报左藏库。”[66]
流程到达左藏库(或所指定的仓库)支付请受人俸给这一步,按说,领俸手续已经完结。不然,还有出库门最后“毁抹”请人文历与粮料院文旁这一关:
仁宗乾兴元年(1022)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状:‘先准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敕,应粮料院批勘文旁赴库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请人将到文历,监官当面将正勾省帖对勘姓名、人数,亲手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连入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日近多不依禀,显有造伪。乞今后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请人文历将赴中门,监督当官面对历毁抹。出中门至大门,监门使臣依例封历,用朱笔勾出,仍逐库轮差专副、前行、勾押、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掌,毁抹文旁,旋计逐色支过数目委无差误,诣实结绝文状在旁。其支过文旁上历,发与专、副收管,依例入帐除破。及每日轮监官一员,在中门里点检,以此拘辖旁历。相【察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绝造伪。’”从之。[67]
据上引仁宗乾兴元年(1022)九月所定之制,请人领出月俸料钱之后,还须在走出左藏库中门、大门时,由监门官与库吏毁抹支过文历、文旁,并将经朱笔勾过的过文历、文旁交由库吏收掌。
宋代领俸禄时间,具体有规定,通常为月初一。也可延后几日,如杜衍官至宰相,请俸时限,在每月初五之后。不许家人提前请领。[68]亦可以存积数年不领,不为过期,劵历仍有效。如吴公诚年七十致仕后,未按月去请领,劵历中积留未请的致仕俸共七百贯,卒。家人三年服阕,方去请领,如数领出。[69]
五、关于宋代俸禄厚薄问题
关于宋代俸禄是厚是薄,存在不同观点,认为宋代俸禄高者,最有代表性的是赵翼的观点:
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佑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徇国者,唯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70]
评议一个朝代俸禄厚薄,一是要有比较,与前朝比,尤其是与唐、五代比。;二是不能绝对化,两宋三百年,北宋与南宋不能划等号,北宋初、北宋中后期、南宋初,南宋中、后期不能划等号,升平之时与灾荒、战乱之时不能划等等号;三是要耐心地对宋代禄制的复杂结构及内容作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宋代禄制到比前代到底有哪些变化?这才能较客观公允地得出结论。
有的学者,未详本官阶俸钱、差遣添支、地方官职田、元丰新制职事官职钱与学士等职名职钱的区别,或餐钱、傔人一字不提,却引用一些官员叹贫叫苦的言辞,米价的高低,高谈阔论,极贬宋代禄制之低下,这就难以令人信服。也就是说,我们看不同的历史记载,既不能抓住专说宋代俸薄的言论,也不能只看宋代俸禄厚的记载,即需要多视角与不同时段性去看宋代禄制,从而把所握总体走向。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说得好:
衡量一个时期官员俸禄的高低,如果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得体系作比较,结论肯定不一,评价此自然有差别。若仅根据宋代俸禄制度中规定睥某一时期的俸禄数量时对整个个宋代官员的俸禄水准作出简单的判断,显然是不科学的。若根据当时个别官员生活奢侈、富裕或节俭、贫穷等等一些没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材料作为立论的依据,则更是欠客观与公正的。实际上,宋代官员俸禄多少,是一个动态性的复合变量……不可一概而论。[71]
既要全面地看,又要有阶段性;既要关注本朝,也要比较前朝;既要听宋人不同声音,又要把宋人言论与制度本身结合,并对发声人的场景与出发点予以深察。
一些视宋代官员俸禄低的观点,必引杨亿一份欲上奏皇帝的“叹苦经”[72]现将景德初左司谏、知制诰杨亿所上《再乞解职表·写毕因有银台之命不敢上》主要内容转引如下:
窃以国家澄汰品流,登进茂异,至于典掌诰命,步武掖垣,乃推择之所先。盖宦游之最美,礼秩殊厚,班着颇崇。三殿内朝,日趋翔于文陛;六飞法从,时陪扈于属车。常瞻咫尺之颜,专裁宽大之诏,此固山东逢掖夙夜祷祠之所求也……(臣)愿辞侍从之职,去长安之全盛,求领卑湿之邦………盖念臣职虽词臣,身乃覉客,扶老携幼,去里离邦,良贱相从三十余口,衣食所给,并出于臣。且无负郭之田园,固乏满堂之金玉,凡百经费只仰俸缗,……不可徒步而趋朝,又须分钱刀以僦奴、市刍粟而饲马,用度非一,悉数难周,并出于本官俸钱二十五贯中,更无他给。供甘之养多阙,量入之费屡殚,饘粥糊口之不充,进退触藩之无计……行作若敖之馁鬼,徒辱甘泉之从官……以江湖之间,鱼米甚贱,晨夕之养,甘滑可期……以欲从人。特于苏湖常润等州假一郡之寄。[73]
可以看出杨亿要求辞去知制诰之原因在于,他虽贵为侍从之官 “常瞻咫尺之天颜”,仍不安于位,是感到所得禄秩与其清要地位不相匹,与同列不相匹。真宗朝之前,知制诰俸给主要靠其所系本官左司谏领取月料钱30贯,[74]至于说“更无他给”,却不符合事实。
其一,还有衣赐:“翰林学士承旨、学士,龙图、天章阁直学士,知制诰,龙图、天章阁学士,绫各五匹、绢十七匹,自承旨以而下罗一匹、绵五十两。以上奉随本官。”知制诰“奉随本官”,即月料钱依本官阶(杨亿本官阶为左司谏)。月料钱之外有衣赐。
其二,知制诰与翰林学士一样,作为词臣,皆有“润笔”费,这是一笔“灰色收入”,而且作为制度定下来:文臣待制、武臣横行副使及遥郡刺史以上,自来亦送舍人(元丰改制后,知制诰复为中书舍人)。[75]
嘉佑中,(祖)无择与王安石知制诰,时词臣许受润笔物。[76]
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沾。元丰中,改立官制,内、外制皆有添给,罢润笔之物。[77]
清潘永因《宋稗类抄》载:
杨大年(亿)作寇莱公(准)拜相麻词,有“能断大事,不拘小节。”莱公以为正得我胸中事,例外赠金百两。曰“例外”,则有常例可知也。[78]
当然,寇准初拜相是在景德元年八月,再入相是天禧三年六月,杨亿草寇准相麻制,当在迁翰林学士之后的事,应是天禧三年时事。但在其任知制诰时,所草除授文臣待制以上,武臣遥郡刺史、横行副使以上所草外制是不少的,这当属一份收入颇丰的稳定收入。只是禄制中没有列入而已。在当朝看来,词臣既有润笔费,抵得上差遣添给费了。
此外,杨亿在阳翟尚有别墅。[79]
显然,杨亿所言“饘粥糊口之不充”、“行作若敖之馁鬼”,家似一贫如洗,全然是不实之辞,乃文人习于夸张,耸人听闻而已,无非要为了提出调江左典郡以提高固定收入的目的而已。所以,一上《求解职表》之后,朝廷即授杨亿以知制诰、兼知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多了一份差遣添给的收入,要求增加俸禄的目的达到了,此《再乞解职》就“未敢上”。《宋史·杨亿传》:“景德初,以家贫,乞典郡江左,诏令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80]
剖析了杨亿所谓禄不足“行作若敖之馁鬼”的真相之后,恰恰说明了以杨亿之言作为宋代禄薄之证据,是不足信的。笔者也可以举一个在对待俸禄收入心态与杨亿完全不同官员的例子。宋代庆历进士黄庶(黄庭坚之父),当过府州幕职推官等佐官,着有《伐檀集》。“伐檀”二字,取自《诗经·魏风·伐檀》,我们马上会联想到“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81]其旨意很清楚,就是斥责不劳而获的、尸位素餐的“君子”,要做个清廉官。他在此书序中写着:
既年二十五,以诗赋得第一。历佐一府、三州,皆为从事。郡之政,巨与细无不与,大抵止于簿书狱讼而已……然而月廪于官,粟麦常二斛,而钱常七千,阅其所为,乃一常人皆可勉而能兹素餐,昭昭矣!皇祐五年(1053)十二月。[82]
月俸7千,是次府防、团推官的料钱,属低等俸禄,比起杨亿自称月俸“25千”,要少三倍。但黄庶没有叫苦为“馁鬼”,而是感到这份收入已超出他的贡献,一般人哪能得“兹素餐”?对比之下,杨亿叹穷如“馁鬼”之说,既不能作为宋代俸禄薄的依据,同样,同样,我们也不能以选人黄庶安于月俸七千收入,说说明宋代俸禄厚。月俸七千,相比月俸四百千的节度使、三百千的宰相,当然是低收入。故尔,熙宁四年九月,选人月俸增加了一倍,体现了宋代益俸政策的推行:
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寡不一,巩不足以以廉吏。今欲月增县令、录事参军俸钱十五千,米麦四石;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钱十二千,米麦三石……先是选人廪给下者,至请钱七千、米麦二石。[83]
十八年前,《伐檀集》作者黄庶拿的正是选人最低等月俸:“月廪于官,粟麦常二斛,而钱常七千”。至熙宁四年,则提高为月俸“十二千,米麦三石”。
杨亿与黄庶对待俸禄待遇的相反评价言论,不能反映宋代禄制厚与薄、高与低。这却使我们受到启迪,则研究制度史,必须深入掌握制度史本身及其多元的内涵、变化,而不是凭引用某一时一地的言论,就作出判断。当然,这并非说可以不关注在朝或在野的言论,但我们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只可供参考。上举选人俸禄,从仁宗朝到神宗朝逐步提高的史实,却使我们看到了,宋代实行益俸政策,一直在推行。无可否认,这确是宋代俸禄制度的一个特点。
又如关于宋代地方官有无职田之俸、及职田是否是宋代地方官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存争议。有学者以曾巩“福州无职田”,及《宋史·职官志》政和八年臣僚上言“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84]作为依据,来否定宋代职田是地方官俸禄重要组成部分,[85]或视职田为一种形式重于内容的、无足轻重的禄制。[86]事实如何,需要我们深入稽考相关制度实际执行的史料,才能了解真实面貎。
本文已对职田作了较全面论述,此不赘叙。这里只针对性考证几个个案,如 “福州无职田”与两广、福建路“有些地方根本无职田可言”进行辨析。据《淳熙三山志》记载:
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
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87]
此“职田二十一顷”,是与大藩府长吏职田数标准相符的。其所言“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是说不能完全按制落实。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诸路职田数,福建路职田为“五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88]这就否定了福建路有些地方则根本无职田可言的说法。至于政和八年臣僚所言“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已于是年予以解决,即“诏应县令职田顷亩未及条格者,催促摽拨。”
又,曾巩所言“福州无职田”,是在他未上任知福州前之事,即咸平二年前未有职田。“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89]在无职田时,福州知州以“州宅田鬻园蔬,其直自入,常三四十万”以抵之。曾巩上任后,“太守与民争利乎?”罢园疏之鬻。[90]后来,如上所引《淳熙三山志》可证,福州是有职田的。但地方州县职田收入不平衡是存在的。有的州、县,职田租米较充裕,如平江府昆山县,在南宋理宗淳祐十二年(1252)所修的《淳佑玉峰志》中明确记载该县职田课利钱的分配数:
知县——446石6斗1升;
县丞——304石5斗8升;
主簿——229石8斗9升;
监务——187石4斗7升;
杨林巡检——121石7升。[91]
此县官职田租米收入,超过成都府路属县官200至100石的收入。张全明对宋代职田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宋代仅为地方官所拥有的职田,是构成当时官员俸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2]从总体上看,两宋地方官在俸钱料钱之外,又有大笔职田米或钱收入,也是毋庸置疑的,此亦能窥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的一斑。
主张宋代官俸低的学者还有一个理由,是宋代极大部分胥吏没有吏禄。何忠礼提出:“如果说,宋代官员的俸禄尚只是多少之差,那么,宋代胥吏的吏禄却是有无之差,而且极大部分胥吏是没有吏禄的。”[93]
但文中仅举一个县刑案推吏“成为唯一有有吏禄的县吏”,证据显然不足。
宋代胥吏“极大部分胥吏是没有吏禄”吗?当然不是。我们知道,北宋前期吏无禄,王安石上言:“今惜厚禄不与吏人,而必令取赂,亦出于天下财物。”神宗同意安石之请:“吏人及场务、仓库者,当人人赋禄。”于是有“仓法”之设。这是熙丰变法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颁布《仓法》(也称“重禄法”),熙宁三年八月,始制天下吏禄,结束了吏人无禄的历史。[94]“是岁,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万九千八百余缗。”[95]
神宗称“行仓法”,从吏无禄改为吏给禄,“去年止断纲稍二百人,比以前已减五百人矣,且来又不杂,军人不须行赇,此实良法也!此实良法也!”[96]
这样,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97]
以上充分说明,吏禄已纳入《禄令》。
到南宋时,且不论中央吏禄,就以地方监司与州府吏胥吏禄而论,就有明确记载,相比之下,县吏禄则显得不稳定,不能全部保证,但绝不是没有吏禄。
南宋宝祐间胡太初撰写的《昼帘绪论·御吏篇》明确记载,直至南宋后期州吏仍有廪给,但县吏则无保证:
不知县之有吏,非豪郡家比。台郡之吏(按:台指路监司、郡指州府军监),有名额,有廪给。名额视年劳而迁升,廪给视名额而差等,故人人皆有爱惜己身之意,顾恋室内家之心。乃若县吏则不然,其来也,无名额之限,其役也,无廪给之资。一人奉公,百指待哺。[98]
胡太初所说的县吏无禄,是一种现象,不是制度。按《禄令》,县吏应有禄,问题出在执行上。何氏论文举了一个县刑案推吏有吏禄,“成为唯一有有吏禄的县吏”。他所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现转录原文如下:
绍熙元年七月十八日敕:诸路万户县以下,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与免诸色科敷事件,每月请给,以本州岛州司理院推司所请三分为率,月给二分,有米或酒醋处,依此支给。推行重禄。[99]
何氏在引用此文时省略了“有米或酒醋处,依此支给。推行重禄。”这句话说明南宋州县吏仍“推行重禄。”这是不能省略的。
从上引《庆元条法》吏人职敕说明,万户县以下置二名刑案推吏、五千户以下县置一名刑法案推吏,是绍熙元年新增的有吏禄的吏人,但这不能说明在此以前,诸县吏皆无禄,不行重禄法。
并且,县刑案推吏月请给(月俸标准是州司理院推司吏的三分之二),说明州推司也有吏禄。
同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一条重要记载,继光宗绍熙元年置推法司之后,宁宗庆元元年(1195)五月四日敕:
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并合比照绍熙元年、绍熙四年二月二日指挥,推行重禄施行。[100]
庆元初,又诏诸县编录司,亦行重禄,仍令县主吏举有行止不犯赃私罪小吏三两人。
这说明,宁宗庆元初,所有县编录司吏,“亦行重禄”。即是在州、县刑案推吏之外,又增加了编录司吏,亦奉行“重禄”,有月给。
至于以全县县吏而言,在未新置县推司吏之前,已有主吏(押司、书表司、贴司等),难道他们反倒没有吏禄吗?当然不是。问题在于我们所能掌握的史料不足。
更值得注意的是,县吏“重禄法”,能不能真正实施,还是个问题。据《宋史全文》与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县刑案推吏,正称为“县推法司”,在绍熙元年增置县刑法案推吏后,明文规定其吏禄要依州司理院推司(州吏)月给三分之二支取,行“重禄法”。“然诸县多不奉行。”现把《朝野杂记》有关绍熙增置县刑案推吏记载原文迻录如下:
诸县推法司 旧制,诸县不置推法司,吏受赇鬻狱得以自肆。绍熙间,议者始请万户以下县各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已下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仍免诸色科敷事件,月给视州推吏减三之一。委令佐选择有行止无过犯谙晓勘鞠人充,一年为界。即因鞠受财并行重法。然诸县多不奉行。朝廷闻之,乃勒令请领重禄,如不受者,勒停。所属不帮支者,从例受制书而违,抵罪。[101]
上引记载说明,尽管朝廷降诏县置推吏有月给请俸,然而诸路诸县并未能都能执行。《庆元条法》也载:“绍熙四年二月二日,婺州申,所属县刑法案吏人不行重禄。……刑部、大理寺看详:如故不受请,及所属不与帮支,各从例受制书而违,杖一百。其不受请人仍勒停,别差人承替。”[102]朝廷闻知诸县推吏“多不奉行”重禄法后,下令推吏必须“请领重禄”,如不听,“勒停”,即解罢。如县官(知县、县丞、主簿告示)“不帮支”推吏请受月给,那也不留情,依违职制敕例“抵罪。”[103]这说明县吏有禄,但在实行刑狱吏“重禄法”时,会遇到阻力,原因二个:一是刑案推吏奉“重禄法”,请受月给,就不能“受赇鬻狱”,否则就要受到“勒停”惩罚;二是县官睁只眼、闭只眼,不强迫县狱吏推吏领禄,任其自肆“受赇鬻狱”,以省一笔财政开支,省点手续麻烦。朝廷一旦闻知,当然不允许。
纵贯两宋,自熙宁立吏禄重法后,中央吏胥有俸禄,地方州县吏也有。但到南宋有变化,州吏有编制、有廪给,能得到保证,而县吏名额编制与吏禄皆有制,但在执行上存在漏洞,难以保证。如果因此认为宋代“极大部分吏胥无吏禄”,那是不实之事。从北宋初吏无禄到神宗熙宁吏有禄,从无到有,彰显了宋代益俸政策的延续。
以上关于宋代官禄厚薄及吏禄有无俸争议问题的辨析,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即研究制度史,首先,须在所涉及的某一项制度或某一领域,能有一个全局性的、变化发展的认识;其次在涉及个案时,要深挖史料,还其真相,以免得出片面的结论;因此,我们在评价宋代禄制时,要扩大视野,纵向地看其发展变化,不能驻足于一时一地、一人一物一言的个案例证。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制度条令令文,与实际执行,又有差距。
自宋太祖降省官益俸之诏,定添支之制,太宗增食俸之给,咸平定职田之制,嘉佑定禄令之格,都是围绕着“夫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即禄丰以养廉,以减少唐末五代以来官吏刻剥百姓而加剧社会矛盾这个宗旨。统治者在《幕职官置俸户诏》中,直言不讳地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104]《嘉祐禄令》所定本官请给之外,又有差遣增给,其俸禄收入明显比前代优厚。至于神宗熙丰新禄制,又“视嘉佑禄制为优,其中值得得注意的是,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105]宋代结束了吏人无禄的历史。
元丰改制创建寄禄官新禄制,官员既令寄禄官请给,又领职钱,领双份基本工资,“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又给郎官职钱,视《嘉佑(禄令)》为优。”[106]
宋史家林駉在《古今源流至论》中,通过比较前朝与北宋禄秩的不同变化,肯定了宋代禄制较前代为优的结论:
前代俸给未有实钱也,祥符则给之。前代(按:此指五代)俸给未有职田也,至咸平给之。不惟此尔,省冗员之费,而益职官之俸,则开宝制也。不惟此尔,省宫掖之费,而优官吏之禄,则宝元制也。不惟此尔,曰外秩、曰小吏、曰故老,此三者,尤祖宗之所加意,其为士大夫虑至矣。自今观之,外官供给按月而支,外官职田随地而均,何优也!盖历岁弥月,于讼牒之劳,负星戴月于巡警之役,坐受馈遣,不若中都之官,非时赐予,不若近侍之臣,所以优之者此也!噫!出镇太原,念其领外,尚加“总管”以增给,况小郡蕞邑乎?选人之职,增以禄秩(熙宁四年,中书言:“天下选人俸薄,不足以劝廉,今欲月增县令、录事参军俸钱十五千,米麦四石;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钱十二千,米麦三石。”从之)。巡、尉之官,给以全俸,何厚也!淳化致仕,俸半本官;景佑致仕,(两省大臣、监司)俸同分司,又何其赏之浓也……此愚三咏三叹,祖宗之盛典也。”[107]
至崇宁间,蔡京秉政,贪鄙者在位,于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之外,复增供给食料。既请仆射之俸,又请司空之俸,其余侍从钱米皆支本色,执政皆然。其视元丰制禄又增矣。[108]南渡以后,用兵之际,或减俸禄之数,但皆属权宜,为时甚短。“建炎南渡,以兵兴,宰执请俸钱禄米,权支三分之一。开禧用兵,朝臣亦请损半支给,皆一时权宜。后仍复旧制。”[109]虽然,其间不能不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但从总体分析,两宋俸禄呈现出益俸、优厚的总趋势,是无可置疑的。
赵翼,对廿二史研究甚深,对各朝禄制有比较,有真知,在历举了宋代禄制诸色名目与数量之后,引出“宋制禄之厚”的结论,不过他也指出:
然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有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国其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也![110]
宋代官员禄秩优厚,是建立在榨取民脂民膏,无情掠夺的基础上的,故不可为后世法。
六、关于宋代俸禄制度的若干问题认识
俸禄制度不是孤立的一种官吏管理制度,它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相联系的。在考察两宋禄制度沿革、内容及其演变轨迹的基础上,对宋代俸禄制度能够获得一些相关问题的认识。
其一,唐末、五代因军阀混战,君主中央集权大为削弱,社会秩序大乱,唐代“依品计资”禄制,[111]遭到破环。宋王朝新建,为强化皇帝为中心的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京朝官差遣接管旧政权的管理机构,于是“官”的权力被削弱,官品的职能衰退,与之相应,俸禄制度改“依品计资”为“不计资品”,宋代“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即以本官阶定禄俸的新制。[112]
改唐朝由官品决定俸禄为寄禄官(北宋前期为本官阶、元丰新制为寄禄官)决定俸禄。以唐朝贞观、开元俸令为例:
贞观二年(628)制,有上考者乃给禄。其后遂定给禄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石。(下略)[113]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阁二十千,通计共三十二千。[114]
加上唐贞观间所定一品官禄米七百石,此即唐人所谓:
元和七年(812),中书门下奏:国家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职田禄米大约不过千石。一品以下多少可知。[115]
宋初,“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众,曾无定员无月限,不计资品,任官者但常食其俸而已”,[116]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着,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治内外之事。[117]“任官”者食其俸,此“任官”,指职事官,如吏部尚书、太常卿、兵部郎中等,为决定其月俸的本官阶。皆“不计资品”,即与官品无关。以仁宗《嘉佑禄令》为例:
御史大夫,(六部)尚书,六十千。门下、中书侍郎,太常卿、宗正卿,左右丞,诸行侍郎,御史中丞,五十五千,春、冬各绫五匹,绢十七匹,惟中丞绫七匹,绢二十匹,权御史中丞(差遣)给本官俸。(下略)[118]
元丰新制,改本官阶寄禄,借散官阶为寄禄官阶,即以寄禄官高低定月俸钱:
开府仪同三司,百二十千,春、冬各小绫十匹,绢三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特进,九十千,春、冬各小绫二,绢二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六十千,春、冬各小绫七匹,绢二十四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
迪功郎十二千。[119]
宋代以本官为寄禄阶支付月俸钱与元丰寄禄官定月俸钱之制,终结了以官品定俸禄的禄制史,这是中国俸禄制度史上一大改革。张全明首先注意到这个转变:
宋仁宗时期《嘉佑禄令》的颁布,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禄制史上重要转折的标志,它不仅是对宋初以其前俸禄制度的一次成功的改革,从而基本上完成了魏晋以来历朝按官品定俸禄向按本官定俸禄的转变,而且确立了官俸以现钱为主干,辅以禄粟、杂料等实物为津贴,兼配以职田为补充的新型支付方式。[120]
其二,宋代禄制,贯穿了益俸养廉政策。自太祖降省官益俸之诏,定添支之制,太宗增食俸之给,咸平定职田之制,嘉佑定禄令之格,颁布《嘉佑禄令》,都是围绕着“夫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即禄丰以养廉,以减少唐末五代以来官吏刻剥百姓而加剧社会矛盾这个宗旨。统治者在《幕职官置俸户诏》中,直言不讳地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121]《嘉祐禄令》所定本官请给之外,又有差遣增给,其俸禄收入明显比前代优厚。至于神宗熙丰新禄制,又“视嘉佑禄制为优,其中值得得注意的是,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至元丰中,“自尚书、侍郎中至胥徒府史与庶人在官者,咸制禄增俸。”[122]北宋前期,吏人无禄,靠公开的勒索、受贿、以权谋私营生计,何来廉耻之有?自熙宁立吏禄重法后,中央吏胥有俸禄,地方州县吏也有。“神考添支吏禄,以廉养士,惟有在百司遵守。”[123]官场腐败风气随之有所收敛。
元丰改制创建寄禄官新禄制,官员既令寄禄官请给,又领职钱,领双份基本工资,“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又给郎官职钱,视《嘉祐(禄令)》为优。”[124]
宋史家林駉在《古今源流至论》中,通过比较五代与宋禄秩的不同变化,肯定了宋朝廷为了劝诱官吏养廉,其禄制较前代为优:
前代俸给未有实钱也,祥符则给之。前代(按:此指五代)俸给未有职田也,至咸平给之。不惟此尔,省冗员之费,而益职官之俸,则开宝制也。不惟此尔,省宫掖之费,而优官吏之禄,则宝元制也。不惟此尔,曰外秩、曰小吏、曰故老,此三者,尤祖宗之所加意,其为士大夫虑至矣。自今观之,外官供给按月而支,外官职田随地而均,何优也!盖历岁弥月,于讼牒之劳,负星戴月于巡警之役,坐受馈遣,不若中都之官,非时赐予,不若近侍之臣,所以优之者此也!噫!出镇太原,念其领外,尚加“总管”以增给,况小郡蕞邑乎?选人之职,增以禄秩(熙宁四年,中书言:“天下选人俸薄,不足以劝廉,今欲月增县令、录事参军俸钱十五千,米麦四石;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钱十二千,米麦三石。”从之)。巡、尉之官,给以全俸,何厚也!淳化致仕,俸半本官;景佑致仕,(两省大臣、监司)俸同分司,又何其赏之浓也……此愚三咏三叹,祖宗之盛典也。”[125]
至崇宁间,蔡京秉政,贪鄙者在位,于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之外,复增供给食料。既请仆射之俸,又请司空之俸,其余侍从钱米皆支本色,执政皆然。其视元丰制禄又增矣。[126]
绍兴用兵,高官以上,各减三分之一,而小官之俸反增,于曩时所以责廉也。[127]高官因用兵减三分之一,为权宜之计,后皆复。
虽然,其间不能不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但从总体分析,两宋俸禄呈现出益俸以养廉的总趋势,则是无可置疑的。
赵翼,对廿二史研究甚深,对各朝禄制有比较,有真知,在历举了宋代禄制诸色名目与数量之后,引出“宋制禄之厚”,劝导官员养廉奉公,是收到成效的,真、仁、英诸朝,如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等等,名臣辈出,吏治循良。至南宋抗金,岳飞、韩世忠、刘锜;宋亡国之际,文天祥、陆秀夫等,为国捐躯,这是不争的事实:
此宋一代禄制大略也。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 家为虑,各自勉 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佑之毕命疆埸,历代以来捐躯捐国者,唯宋末独多。虽无久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然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有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国其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也![128]
其三,宋代统治,强调阶级,下不能侵上,森严的等级制,是维护以皇帝为塔尖的金字塔式封建等层级统治秩序的需要。《编敇》:“禁军粮钱三百(按:每月料钱三百之禁军士卒)犯阶级者,斩刑”、“(厢军)本辖人员有犯阶级者,并于禁军斩罪上减等”[129]所谓犯阶级,即不按自下而上一阶伏事一阶的敇令,擅自反抗、或敢于陵轹上级者,军法处斩。军队等级森严如此。官僚队伍,等级同样分明,在利益分配上,则体现在俸禄高低差距悬殊。
首先是宰执官、贵官(带节度使等正任、遥郡官的宗室及武臣)与地方低层官员的等差悬殊。
以《嘉祐禄令》四十一等为例,最高等节度使,料钱400千,宰相300千,而最低等小县县主簿、县尉6千。[130]400千与6千之比,是66.6倍!而这仅仅是俸料钱一项。至于衣赐、禄粟、公使钱等其它各色名目尚不计在内。
其次是官与吏的差别更为悬殊。地方长吏除本俸、职钱、职田等收支之外,尚有公用钱。而吏人唯有料钱,“廪给不均”。且京师吏与州县吏不等,州吏与县吏不等。处于最低层的县吏,待遇更低。“县之有吏,非台郡(按:台指路监司、郡指州府军监)之吏有名额,有廪给……县吏则不然,其来也,无名额之限,其役(吏役)也,无廪给之资。一人奉公,百指待哺。”无编制之县吏无廪给,还得筹备过境官员迎来送往、食宿赏游之开支,备办县令、县官日用灯烛、薪柴之具,及生日送礼,备受痛楚。“彼财用何自来哉?非私下盗领官物,则背理欺取民财尔!”因此,宋代稍有资产之人,宁为百姓,不肯为吏。[131]。这也反映了宋代吏禄,只能涵盖京师至路、州一级胥吏,县吏禄仍不能得到保证。
其四,皇帝运用禄制作为笼络工具,优宠宗室,以此剥夺宗室参政的权利从而达到巩固帝座的政治目的。宋代君主对宗室干政严以防范,宗室不除官、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神宗朝以后开始放宽),不给予权力,然在俸禄制度上,却十分优宠,大大超过文武百官的俸禄数。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皇侄以下要求出任地方官,真宗不许,宁可增俸,从初授阶官俸30千增至50千,再增至70千。相比之下,文臣初入仕为初等幕职官,料钱止7千,高下差10倍。宗室虽不掌事,然襁褓中或幼稚之年,即授予环卫官、遥郡、正任官之类,凡皇子出阁即封王。环卫、正任官之俸禄均已高,而皇子又另有特殊规定,如环卫上将军,料钱60贯,皇子充诸卫上将军即为200千(贯)。俸禄之外,宗室之公使钱,更是耗以巨资。如亲王岁给公使钱,高达5万贯,少亦给5千贯、6千贯。郡王初阶,公使钱2千贯。此外还有添支钱,多者3千贯。京师文官、武官、宗室皆支俸禄,以熙宁元年统计,京师百官月俸4万余贯、宗室7万余贯、诸军11万贯(以上均不含公使钱)。可见宗室俸禄之优宠,何止数倍于文武百官。[132]
其五,在禄制上,重武臣,特别是重军中战守统兵官。“右文抑武”是宋代国策,“抑武”旨在防范武臣擅权、尾大不掉,不过宋代皇帝深知军权出政权,因此他们通过豢养武臣,操控武臣,牢牢掌握军权,以为己用,这从禄制上已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宋代“右文”大氛围下,骨子里倒底还是重武的。正任官月俸钱,大大高出文臣:
节度使,四百千;承宣使,三百千;观察使、防御使,二百千;团练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133]
而元丰新制,宰相才300千,副宰相200千,六部尚书60千,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千。[134]宰执官月俸超过200千,人数有限,最多十数人。正任官月俸钱最高,人数却不断增加,元祐时竟达到352员。[135]然而,这有增无已的势头不减,至徽宗朝,高薪的正任官竟然攀升至数千之多(按:其中一部分为宗室)!政和初,户部侍郎范坦上疏言:
户部岁入有限,用则无穷。今节度使八十员,留后至刺史数千员,自非军功得之。[136]
在待遇上如此重武轻文,当然引起朝臣不满。徽宗大观三年九月十一日,户部尚书、详定一司敕令所左肤等上奏:
臣等编修《禄格》,伏覩学士添支比正任料钱相辽邈。且如观文殿大学士,添支钱三十贯而已。节度使料钱乃四百千,傔从、粟帛等等称是。或谓大学士自有寄禄官料钱,故添支钱少。臣等以银青光禄大夫任观文殿大学士较之,则通寄禄官料钱(30贯)、添支钱(60贯)不及节度使之半,其厚薄之不均明矣!节度使或由行伍,或立战功,皆得除授,曾无流品之别,则朝廷顾遇大学士岂轻于节度使哉!而禄秩甚微,殊不相称。[137]
再看低级武臣——小使臣,其俸入也与文臣馆职官相当。宋代三班小使臣数量庞大,多差外任监当官之类。神宗元丰时,已达九千,徽宗政和时,竟至二万三千之多!而名为文学之士、储才之地的馆职官俸入,仅比小使臣。南宋馆职多时为十八员,而武臣小使臣则上万至于数万。不吝于小使臣之俸禄支出,却吝于馆职除授。这亦是宋代所谓“右文抑武”国策的奥妙之处,即在右文政策大环境下,又用金钱笼络住武臣:
政和六年正月五日,吏部侍郎韩粹彦奏:“契勘侍郎右选一员,元丰官制初行,小使臣止九千员,今年增至二万三千余员。人吏自元丰以来四次增添。今年欲乞添置郎中官一员。[138]
南宋绍兴五年八月,诏增置馆职十八员。这一纸诏书之下,乃因谏官上言:
唐太宗当兵戈抢攘之际,置文学馆学士十有八人,其后皆为名臣。祖宗辟三馆,以储养人才,盖本于此。今国步艰难,时方右武,故馆职犹多阙员。然临时每有乏才之叹,则储养之方,亦不可以兵戈而遽已也。一馆职之俸入,仅比一小使臣。小使臣动以万数,何独于馆职较此微禄也!乞如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为额。[139]
因此,是年,新除秘书省著作郎、秘书郎各二人,校书郎、正字通除十二员,共除馆职十六人,因未除秘书少监与秘书丞,十八人尚阙二人。[140]除授文职清望却如此吝惜。
特别是南宋时期,因对外用兵,依仗前线统兵战守官抵御,因此即使中央财政收入困窘,也要保证其高收入。高宗绍兴初:孝宗隆兴、更长道间,宰执官、宗室的料钱、米、麦均减三分之一或一半,但唯“统兵官依旧全支”。如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淮南西路安抚使郭振,“诸般请给可特支全俸。(户部)勘当,统兵战守之官,合支诸般全部请给下项:料钱四百贯,禄粟一百五十石……小麦四十五石。元随五十人,各每月粮二石,计一百石,每石折钱三百文。”诏:“依已降指挥全支。”[141]总计郭振月收入料钱400贯,禄粟与元随月粮总计250石,年收入俸钱4800贯、米麦3000石。对比一下,(北宋仁宗朝)淮西路蕲州县全县县官(县令、县主簿、县尉)年总收入料钱不过1538贯,米、麦共309石。虽然,北宋与南宋相比不是很恰当,但作为一个参数,还是多少能看出战守统兵官高额收入,非文臣地方官所能望其项背。[142]
日本学者衣川强评论道:“把在京官的料钱压得很低,以致与上述将士的费用相差得非学悬殊。虽不能仅举出在京官的例如子以概括所有文官,却可以说其俸给的总数较武官为少,且与实际指挥军队的武官或士兵的费用比起来,文官的费用实在少得可怜。”[143]
其五,俸禄与地望挂钩。州县户口升降,地望随之升降,而俸禄则与地望升降挂钩。
宋代州县有等级,州有州格,县有县等。宋代诸州,按州格分为六级:
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节度、曰观察、曰防御、曰团练、曰军事。凡诸使赴本任或知他州,皆不签书钱谷事。[144]
不同州格正任官,官品有高下,以南宋绍兴后《官品令》为例:
节度使,从二品;承宣使,正四品;观察使,正五品;防御使、团练使、诸州刺史,从五品。
与之相连,系不同州格正任官俸禄有差等,以元丰新制《官品令》为例:
节度使,四百千;承宣使,三百千;观察使、防御使,二百千;团练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145]
凡宗室或文、武官系某州正任官,皆依州格请领正任阶俸禄。州格就成了武官阶高下所系州名,凡遥郡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剌史,必冠以州名。如桂州观察使;莱州防御使,莱州之格应为防御州;岳州团练使,岳州之格应为团练州;宜州刺史,宜州应为军事州。节度观察留后(后改承宣使)不入州格,但作为武阶除授,节度观察留后冠以节度军号。节度使冠名,较特殊,即不用节度州之州名,而挂节度州之军额名。每个节度州,均有军额名(少数无军额名),若节度州苏州,其军额为平江军;节度州润州,其军额为镇江军;节度州鄂州,其军额为武昌军[146],等等。例如“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岳飞”[147],“清远军”为节度州融州之军额。凡以上挂州格之诸使,均不赴州任事,表示一种阶位,获得相应待遇,包括俸禄。以宗室赵孝参(英宗孙、神宗侄)升迁为例:
元丰二年(1079)四月赐名、授右武卫将军;八年六月,迁和州刺史(军事州);元佑元年五月,迁通州团练使(团练州);三年十月,迁睦州防御使(防御州);绍圣二年十月,迁庐州观察使;元符三年二月,迁保信军节度观察留后(冠以节度军号);建中靖国元年(1101)正月,迁奉国军(明州)节度使,封信都郡王。[148]
其赵孝参之俸禄即随正任官所系州格之升,而递增,但他本人并不赴州上任,这是官阶,没有实际职务,止决定其俸禄。
宋代县之地望,按户口分赤、次赤、畿、次畿外,其余为望、紧、上、中、中下。建隆元年(960)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次赤、畿、次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一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仍欲三年,别取诸道见管户口升降。”[149]《宋史·地理志》记载有诸路州府军监与诸县的地望。[150]县官俸禄与县地望挂钩。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
格式司 自今如有不切子细勘会升降户口,参定料钱,干系人吏重行决罚。[151]
格式司职责,需随时掌握诸路州、县地望升或降的信息,并据以重新调整相关升降州、县官员的俸禄。大中祥符六年,从权吏部铨慎重从吉奏请,格式司按《十道图》所规定州县地望定官吏俸给。[152]
元丰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奉诏:
选人禄以户口定数,令吏房立法。欲令逐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约州县繁简,分三等至五等以闻。乃随等等定俸。[153]
其六,宋代俸禄与中央财政 宋代官吏俸禄,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不是最大,最大的是军费开支,其次是宗室,百官月俸居第三位。神宗煕宁时有一个不完全统计,《能改斋漫录》
熈宁月俸 唐子方谓:“熈宁元年,京师百官月俸四万余缗,诸军十一万缗,而宗室七万余缗,其生日、折洗、昏嫁丧葬、四季衣不在焉。”[154]
宋代军费开支庞大,朱熹论财赋说:
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
今天下财用费于养兵者十之八九,一百万贯养一万人。今日民困,正缘沿江屯兵费重。[155]
这个情况,与北宋时大致一样。陈襄《论冗兵劄子》称:
臣观治平二年天下所入财用大数,都约緍钱六千余万緍,养殖兵之数约五千万,乃是六分之一。[156]
五应麟引《庆元会计录》关于户部岁入与支出情况记载:军费占调用部财总收入的十分之七,官吏俸禄占十分之三,俸禄占比略有提高:
熙丰间,月支三十六万,宣和末用二百二十万,渡江之后,连年用兵,月支百二十万,大略官俸居十之一,吏禄十之二,兵廩十之七。[157]
可见,宋代冗费根源在军费庞大支出,而不在官吏俸禄。南宋后期,吏禄超出官员俸禄,说明宋代政府机构中,吏员人数大量增加。
结 语
以寄禄官为核心的宋代俸禄制度,其源可追溯到周代爵禄制。春秋战国时爵与禄开始分离,催生了秦汉秩石禄制,与爵禄制并存。魏晋南北朝,爵禄制消退,官品禄制登上历史舞台,与秩石制形成双轨制,进而向官品定禄一元制演变。隋唐官品禄制定型,但又因使职的大量出现,对品禄制造成冲击,导致职事阶、官品复合禄制的出现。到了宋代,官品已不能决定官员俸禄,宋初以职事官本官阶定禄秩,其后,神宗元丰改制,一种崭新的俸禄制度诞生,这就是寄禄官为核心的俸禄制度。不过官品与俸禄关系并没有完全切断,它以“行、守、试”分等形式,成为寄禄官官品与职事官官品高下调节“行、守、试”三等俸禄的载体。宋代俸禄制,源远流长,经过历史上近四个阶段的演变才最后确立,即使寄禄官离周代爵制已相隔辽远,近二千年之久,周代爵制尾巴犹以封爵带食邑、食实封遗传下来。宋代俸禄制,载入《官品令》中的“禄令”。《宋史·职官志》保存了北宋《嘉祐禄令》和《元丰禄制》,《宋会要辑稿·职官》保存了《熙宁禄令》。[158]由此得以窥见宋代俸禄制度的大体概貎。本文从纵向与横向对两宋禄制进行研究,对宋代禄制的分期、分类、支付方式、发放机构及流程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从宋代实行“益俸”政策的角度讨论了俸禄的厚薄及其养廉的成效。宋代俸禄制度,显示了宋代祖宗家法的二手:一是“益俸以养廉”政策,二是隐性策略:在权力上抑武重文、待遇上重武抑文,相互牵制,从而保证了赵宋王朝内部统治的稳定。
宋代俸禄制,在后世有所扬弃。以货币支付为主,辅以实物支付,养廉政策,宗室特殊优渥,封爵食邑之遗存等等,为明清禄制所继承或加强,如明清出现了养廉银、世爵世禄之制等。然宋代寄禄官决定文武官俸禄月俸的创新改革,明清没有沿用,却恢复了以官品定禄的旧制。
注 释
[0]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1—4125页。
[1]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1页。
[2] 洪迈《容斋随笔·容斋三笔》卷4《省钱陌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59页。
[3] 欧阳修:《归田录》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6页;髙晦叟撰,孔凡礼整理:《珍席放談》卷上,朱易安、傅璇琮等主编:《全宋笔记》第3 编第1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
[4]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第6章“两宋俸禄制度” (杨果撰写),第280页。
[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0页上栏。
[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2页下栏。
[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2页下栏。
[8]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0页上栏。
[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0页下栏。
[1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第3750页上栏。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3页上栏。
[1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2页下栏。
[1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0,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四月,第1824页。
[1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53页下栏。
[1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5页下栏。
[1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2页上栏。
[17] 周必大:《文忠集》卷150《奉御笔拟全支指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8册,第638—639页。
[18]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2页上栏。
[19] 楼钥:《攻媿集》卷28《缴谢渊请给全支本色》,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02页。
[20]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4,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甲申,第3801页。
[2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4,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甲申,第3801页。
[2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四》,第4488页下栏。
[2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4,绍兴五年十月己酉,第1798页。
[24] 《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68页。
[25]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引杨亿上疏,第588页中栏。
[26] 《宋大诏令集》卷178《致仕官给半俸诏(淳化元年五月甲子)》,第640页;《宋史》卷5《太宗纪二》,第85页。
[2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五月丙申朔,第1130页。
[28] 《宋史》卷170《职官志十》,第4089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8,仁宗景祐三年三月戊戌,第2778—2779页。
[29] 《宋大诏令集》卷203《胡旦谪官制(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丁未)》,第755页。
[30] 司马光:《辞职接续支俸札子(元祐元年五月上)》,《全宋文》卷1205,第45册,第279—280页。
[3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0页下栏。
[32] 范能浚编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奏议》上《答手诏条陈十字》,第480、481页。
[33] 《续建资治通鉴长编》卷177,仁宗至和元年正月庚子,第4286页。
[34] 《续建资治通鉴长编》卷83,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八月辛酉,第1891页。
[35] 《续建资治通鉴长编》卷484,哲宗元祐八年年八月五月甲午,第11504页。
[36] 王安石:《临川集》卷62《议曰罢官而止俸》。
[3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0页上栏。
[38] 范能浚编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奏议》上《答手诏条陈十字·一曰明黜陟》,第474页。
[39] 范能浚编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奏议》上《答手诏条陈十字·五曰均公田》,第480页。
[4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3页上栏。
[4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第3364页上—下栏。
[42] 《宋史》卷162《职官志二》,第3809页。
[43]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第3848页。
[44] 《宋史》卷165《职官志五》,第3906、3907页
[45]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36《辞免·缴纳文榜》,第?页;文彦博于元丰六年致仕,参《宋史》卷16《神宗纪三》,第311页。
[46] 朱熹:《乞修<三礼>札子》,《全宋文》第243册,第113页。
[4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第2709页上栏
[48]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第3740页上栏。
[49] 《宋史》卷165《职官志五》,第3908页。
[5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5页下栏—4586页上栏。
[51] 赵升:《朝野类要》卷5《余纪·过勘》,第106页。
[52]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〇》,第4935页上栏。
[53]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第4598页上栏。
[5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第3740页上栏。
[55] 《宋史》卷167《职官志七》,第3959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第3741页上—下栏。
[5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第3709页上栏。
[57] 《宋史》卷165《职官志五》,第390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52页上栏。
[58] 王与之:《周礼订义》卷5《宫正·几其出入均其稍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册,第90页。
[5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53页上栏。
[60] 洪迈:《夷坚甲志》卷8《吴公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4页。
[61] 《唐六典》卷3《户部·金部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1页。
[62] 汪圣铎、冯红:《旁:宋代的一种官文书》,《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
[63]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第7153页上栏。
[64]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第7152页上栏。
[6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52页下栏。
[6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52页下栏;并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第7153页上栏校正文字。
[67]《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第3152页下栏—3153页上栏。
[68]叶梦得:《石林燕语》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8页。
[69] 洪迈:《夷坚甲志》卷8《吴公诚》,第64页。
[70]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25《宋制禄之厚》,第560页。
[71] 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第1997年第2期。
[72] 如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73] 杨亿:《再乞解职表·写毕有银台之命未敢上》,《全宋文》卷285《杨亿四》,第14册,第209—211页。
[74] 左司谏本官阶30千,杨亿所言25千,系省陌钱。神宗熙宁前“以八十五为陌”,即1000文扣150文,30千省陌为25.5千。《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第3708页)
[7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4,神宗元丰六年三月庚子,第8040页。
[7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神宗宁三年七月癸丑,第5186页。
[77] 沈括著,胡道路静校证:《笔溪笔谈校证》卷2《故事二》,第98页。
[78] 潘永因:《宋稗类抄》卷22《词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34册,第536页。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出版、刘卓英点校的宋潘永因《宋稗类抄》(八卷本)之《词命》阙载,此点校本非足本。
[7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六月己巳,第1829页。
[80] 《宋史》卷331《杨亿传》,第10082页。
[81] 程君英译注:《诗经译注·国风·魏风·伐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92、193页。
[82] 黄庶:《伐檀集·序》,《全宋文》卷1112《黄庶二》,第51册,第243页。
[8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6,熙宁四年九月癸卯,第5515页。
[84] 《宋史》卷319《曾巩传》,第?页;《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50页。
[85] (请补充)
[86] 汪圣铎:《宋代官员俸禄和其它颁给分项考析》,中华书局编:《中华同人学刊论集》,第140页;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87] 梁山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12《版籍类·职田》,《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86—7887页。
[88] 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校注》第2卷下四《职田》,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256页,并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第7476页上栏。
[89] (请补充)
[90] 《宋史》卷319《曾巩传》,第10391页。
[91] 凌万顷、边实纂修:《淳祐玉峰志》卷中《职田租米》,《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1070页。
[92]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
[93] 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9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神宗煕宁三年八月癸未,正文及注引《食货志》,第5224页。
[9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4,神宗煕宁六年十二月壬申,第6052页。《宋史》卷179《食货志下》,第4355页。监司、诸州的“六十万九千八百余缗”,《宋史》作“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
[9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3,神宗煕宁五年五月乙巳,第5666页。
[97] 王应麟:《玉海》卷135《粮料三院》,第2521页。
[98] 胡太初:《昼帘绪论》第5《御吏篇》,《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32册,第6页。
[99] 《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申明·职敕》,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733页。
[100]《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申明·职敕》,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733页。
[101] 李心传:《建炎杂记·乙集》卷16《诸县推法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65页;《宋史全文》卷28《宋光宗·庚戌绍熙元年七月》,汪圣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382页。
[102] 《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申明·职敕》,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733页。
[103] 《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申明·职敕》,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733页。
[104] 《宋大诏令集》卷178《诫约职田遵守元制诏》《幕职官置俸户诏》,第?页。
[105] 王应麟:《玉海》卷135《粮料三院》,第2521页。
[106]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7页。
[107] 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卷8《禄秩下》,《四库类书丛刊》第9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75—476页。
[108]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16《吏禄》,《四库类书丛刊》第9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31页。
[109]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25《宋制禄之厚》,第531—532页。
[110]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25《宋制禄之厚》,第532页。
[111] 黄惠贤 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五章《中晚唐至五代时期的俸禄制度》,第219页
[112] 《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第4029页。
[113] 《通典》卷17《职官·禄秩》,第962页。
[114] 《通典》卷17《职官·禄秩》,第966页;《文献通考·职官考十九》,第586—587页。
[115]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第586—587页。
[116] 《宋史》卷169《职官志九》,第4029页。
[117] 《宋史》卷161《职官志一》,第3768页。
[118]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2页。
[11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9—4111页。
[120] 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21] 《宋大诏令集》卷178《幕职官置俸户诏》,第639页。
[122] 王应麟:《玉海》卷135《粮料三院》,第2521页。
[12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六六《俸禄杂录》第4591页。
[124]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7页。
[125] 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卷8《禄秩下》,《四库类书丛刊》第9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75—476页。
[126]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16《吏禄》,《四库类书丛刊》第9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31页。
[127]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16《吏禄》,《四库类书丛刊》第9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2。
[128]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二五《宋制禄之厚》,第532页。
[12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仁宗明道元年五月丙戌,第2582页;《宋史》巻一八九《兵》三《厢兵》,第4640页。
[130] 《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志十一》,第4101、4109页。
[131] 胡太初:《昼帘绪论》卷5《御吏篇》,《从书集成初编》第932册,第6页。
[132]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第3363—3364页;《宋会要辑稿·帝系二》,第80页;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3《熙宁月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第390页。
[133]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1页。
[134]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9页。
[13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5页下栏。
[136] 《宋史》卷288《范雍传附范坦传》,第9681页。
[13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8页上—下栏。
[138]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第4550页上栏。
[139] 《建炎以以来系年要录》卷92,绍兴五年八月甲辰,第1766—1767页。
[140] 《建炎以以来系年要录》卷92,绍兴五年八月甲辰,第1767页。
[14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乾道六年八月二日,第4606页下栏。
[14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天圣六年六月,第4575页下栏。
[143] (日)衣川强《宋代文官俸给制度》前篇《以文官为中心论宋代的俸给》,第65页。
[14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第4265页上栏。
[145]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1页。
[146] 王应麟:《玉海》卷19《宋朝节镇》,第367—370页。
[147] 《鄂国金佗稡编》卷19《庐州捷报申省状》,第973页。
[148] 《宋会要辑稿·帝系三》,第77页上栏。
[149]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第3363—3364页;参《宋会要辑稿·方域七》,第9419页下栏。
[150] 《宋史》卷85—90《地理志》,第2093—2252页。
[15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第3364页上栏。
[152]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第3364页下栏。
[15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0页下栏。
[154] 《能改斋漫录》卷一三《熙宁月俸》,上海古籍出版社1971年,
第390页。
[155]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一○《论兵》,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708、2709页。
[156] 陈襄《论冗兵劄子》,收入赵汝愚编 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点校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一,上海古籍贯出版社1999年,第1339页。
[157] 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五《庆元会计录》注引姚愈言,第3396页上栏。
[158]《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1—4125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57—4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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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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